奖补20条,2024年合肥经开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企业申报奖励、申报要求整理

2024/4/7

2024年合肥经开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奖补措施内容如下,合肥经开区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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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主体

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申请项目在开发 区范围内组织实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部分政策有特定主体的在具体条款中注明)。

政策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当年企业出现1人(含) 以上人员亡人安全生产事故或被安监、环保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群体性上访等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根据《统计法》要求,应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而未 主动上报统计资料或迟报、漏报统计数据,以及未完整、及时地向开发区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区内相关政策规定的。

二、申报、审核程序

各条款申报和审核按“企业申报、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程序执行,其中“免申即享”政策企业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1. 申报时间

本实施细则政策条款分三次申报,分别在3月份、7月份、10  月份集中申报(具体以各政策执行部门在开发区门户网站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一码 通平台中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 申报方法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一 码通平台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 报资料,申报时按系统指示填写对应条款申请表,同时将所需附件材料以PDF格式上传到系统。

3.兑现流程

申报截止后,政策执行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 及初步符合性核实,并由申报主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 提出初审意见提交联合审核小组按规定开展联合审核。联审结果 在开发区门户网站、合肥经济技术开 发区企业服务一码通平台、市级媒 体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报管委会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需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提出的异议无效。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申报各条款均须提供:

①《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②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

一)政策第 1 条: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1.政策内容: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投资500万元以 上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对工业 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改造升 级项目的,按投资额、节能节水量等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对工业、建筑业企业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的项 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补贴资金按市拨付 资金1:1配套。

相关说明:工业企业申报以《关于印发 2023 年合肥市促进 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先进制造业)的通知》(合经信法 规〔2023〕155 号)文件规定为准;建筑业企业申报以《关于印 发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城乡建设部分)的通知》(合建〔2023〕50 号)文件规定为准。

2.政策内容: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升级,当年投 资智能装备、自动化成套设备、工业机器人等设备 500 万元以上 的,再按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智能装备、自动化成套设备、工业机器人等年度 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的当年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 超过 500 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投资额不得低于当年纳统投资额。

未投产的新建项目或未纳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的项目不得申报,奖补资金总量控制,并按照企业完成的经济指标予以择优奖补。

申报材料:①“机器换人”项目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 2); ②资金申请报告(1.企业股东构成、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 力等内容。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 配套公用辅助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3.项目完成后 新增产值、税收、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智能化改造后 对生产过程自动化、智能化等整体技术水平提升的相关报告)(附 件 3);③提供购置设备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抵 扣联,本次只兑现 XX 年发票;填报“机器换人”项目设备明细表(附件 4);④纳入统计的当年技术改造投资额相关证明材料(统计库里的 206 表);⑤申报的每台设备照片 2 张(包括:设备整体照片、设备铭牌照片);⑥其他因申报需要提交的支撑材料。

二)政策第2条:完善现代流通体系

政策内容:对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按 投资额的 15%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贴。对企业新建(购置)、改 造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车辆、终端冷藏设备等投资 500 万元以 上的,按投资额的 30%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贴。补贴资金按市拨付资金 1:1 配套。

相关说明:申报以《关于印发2023年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 干政策实施细则(发改部分)的通知》(合发改综合〔2023〕566号)文件规定为准。

(三)政策第3条: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1.政策内容: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产值保 持增长并吸纳我市农村人口占职工比例超30%的,按照企业当年 经济指标增长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 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 队最高200万元奖励。新建及改扩建林业产业基地达到规定标准, 产值保持增长的经营主体,给予20万元— 100万元补贴。补贴资 金按市拨付资金1:1配套。

相关说明:申报以《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农业)的通知》(合农〔2023〕44 号)文件规定为准。

以下农业政策(2-5)实行项目备案制,联合审核前需经所在 街道(社区委)组织初审、区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复审。符合申报条 件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种植大户向项目所在街 道(社区委)提出项目备案。项目单位如实填写《农业奖补项目 备案表》(附件 5),经项目所在村居、街道(社区委)审核, 由街道(社区委)统一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备案。分两 次集中备案,第一次受理时间为 7 月 1 日-8 月 31 日,第二次为 12 月 1 日-12 月 30 日。项目建成后, 由项目实施单位主动提出 书面验收申请,据实填写《农业奖补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 6)。 项目申请验收分两次,第一次截止时间为 10 月 31 日,第二次为次年 1 月 31 日。逾期未申报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项目由实施主体向所在街道(社区委)申请初验,街道(社 区委)组织人员或邀请第三方初验合格后分别在村、街道(社区 委)公告栏和开发区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要求汇集项目申报材料、公示材料、 公示无异议证明等材料,及时向区农发中心申请复验。区农业农 村发展中心组织人员或第三方对街道(社区委)申报的项目进行验收。

2.政策内容:对种植露地蔬菜集中连片面积达100亩以上,每亩每年予以奖补300元。

申报条件:当年新建及改扩建露地蔬菜集中连片达 100 亩以 上,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台账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种植大户。

申报材料:①项目申报单位备案申请及验收申请(签署村居、 街道(社区委)意见);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植大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③土地 流转合同证明材料;④按时支付租金的证明材料;⑤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政策内容:对新建及改扩建特色农产品种植集中连片净面 积达30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300元补贴。

申报条件:对当年新建及改扩建樱桃、火龙果、蓝莓和瓜蒌 等特色农产品基地单个品种集中连片净面积达 300 亩以上(含 300 亩,基地间距离不超过 500 米)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种植大户。

申报材料:①项目申报单位备案申请及验收申请(签署村居、 街道(社区委)意见);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植大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③土地 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④按时支付租金的证明材料;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政策内容:对新建及改扩建钢架大棚从事设施蔬菜瓜果生 产,集中连片净面积达7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2500元补贴。

申报条件:对当年新建及改扩建钢架大棚从事设施蔬菜瓜果 生产,园区内生产必备的沟、渠、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齐 全,投入品符合农产品安全相关要求,集中连片净面积达 70 亩 以上(含 70 亩)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种植大户。

申报材料:①项目申报单位备案申请及验收申请(签署村居、 街道(社区委)意见);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植大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③土地 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④种植户分户造册生产明细表;⑤按时支付租金的证明材料;⑥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政策内容:对新建及改扩建连栋温控大棚净面积在2000 平方米以上,且从事蔬菜、瓜果、食用菌等生产的,给予每平方 米80元补贴。

申报条件:对当年新建及改扩建净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含 2000 平方米),辅助设施齐全,从事蔬菜、瓜果(含园林水果、 石斛)、食用菌、花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的连栋温控大棚的项目基地。

申报材料:①项目申报单位备案申请及验收申请(签署村居、 街道(社区委)意见); 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种植大户身份证复印件;③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 书复印件;④设计施工合同复印件;⑤按时支付租金的证明材料;⑥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6.政策内容:对基地农产品季节性保鲜存储新建及改扩建冷 藏库容量达 200 立方米的,给予每立方米补助 300 元。

申报条件:对当年新建及改扩建冷藏库容量达 200 立方米且 用于基地生产农产品保鲜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种植大户。

申报材料:①项目申报单位备案申请及验收申请(签署村居、 街道(社区委)意见); 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种植大户身份证复印件;③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 书复印件;④设计施工合同复印件;⑤按时支付租金的证明材料;⑥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政策第 4 条:鼓励企业升规入统

1.政策内容:对首次升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20 万元奖 励。奖补资金按市拨付资金 1:1 配套。

相关说明:工业企业申报以《关于印发 2023 年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先进制造业)的通知》(合经信法 规〔2023〕155 号)文件规定为准;服务业企业申报以《关于印 发 2023 年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发改部分)的通知》(合发改综合〔2023〕566 号)文件规定为准。

2.政策内容:对当年入统且销售额同比增速及营业收入利润 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限上法人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相关说明:申报以《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商贸部分)的通知》(合商法〔2023〕51 号)文件规定为准。

3.政策内容:对建筑业企业当年入统且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 奖补资金按市拨付资金 1:1 配套。

相关说明:申报以《关于印发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 干政策实施细则(城乡建设部分) 的通知》(合建〔2023〕50号)文件规定为准。

4.政策内容:对首次升规企业且连续 2 年稳定在规上营业收 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根据企业当年经济指标增 长情况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①当年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包括退规再升规 的企业); ②企业当年在经开区范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 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较上一年度存在新增部分(以税务局纳 税信息为准,如企业上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为负数,视作基数为零)。

申报材料:①近两年企业完税证明确认表;②由税务部门出 具的企业近两年(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在经开区范围实际缴纳 净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新增我市贡献情况说明材料;③其他因申报需要提交的支撑材料。

相关说明:当年经济指标增长情况是指当年对经开区新增财政贡献金额的 50%。

(五)政策第 5 条:鼓励企业扩大规模

1.政策内容:对当年营业收入达 10 亿元、增长 5%以上且营 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规上工业企业,营收较 上一年度每增加 1000 万元给予企业骨干团队 1 万元奖励,单个 企业最高奖励 200 万元。

申报条件:当年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增长 5%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且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

申报材料:①鼓励企业扩大规模申请表(附件 7- 1)及名单表(附件 7-2);②企业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③企业近 2 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④企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⑤个 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公司职务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⑥企业 承诺在奖励资金到账后 15 个工作日内拨付至骨干团队个人的说明; ⑦其他因申报需要提交的支撑材料。

2.政策内容:对当年营业收入达 1 亿元、增长 5%以上且营 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集成电路制造、生物药 品制品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行业的规上工业企业,营 收较上一年度每增加 1000 万元给予企业骨干团队 2 万元奖励, 单个企业最高奖励 200 万元。

申报条件: 当年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增长 5%以上的集成 电路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行业规上工业企业,且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

申报材料:①鼓励企业扩大规模申请表(附件 7- 1)及名单 表(附件 7-2);②企业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③企业近 2 年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④企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⑤个 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公司职务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⑥企业 承诺在奖励资金到账后 15 个工作日内拨付至骨干团队个人的说明; ⑦其他因申报需要提交的支撑材料。

3.政策内容: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当年零售额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5 亿元,且增幅超过 10%的,分别给予 5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后每增加 5 亿 元,且增幅超过 10%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①申报企业为通过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上报统计 数据的限上零售企业;②零售额及同比增幅达到政策要求;③申 报主体没有上年度零售额数据且本年度零售额达到要求的,视同其增速符合要求。

申报材料: ①商贸业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8); ②申报主 体当年度12月统计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上年度12月统计报 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统计报表出现数 据不一致的情况,以同一类表确定同比增长,按就低原则认定数据); ③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4.政策内容:对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超过 2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且增幅超过 20%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 元、10 万元、15 万元奖励;离岸执行额超过 1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且增幅超过 20%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 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前两年执行金额和离岸执行金额 保持增长)。

申报条件: ①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 系统(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系统) 中前两年执行金额和离岸执行金额保持增长;②服务外包系统中当年服务外包 在岸执行额或离岸执行额增幅超过 20%;③服务外包系统中当年 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超过 2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 或当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超过 1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1000万美元。

申报材料: ①商贸业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8); ②申报单 位前两年和当年在商务部业务系统中核准的服务外包执行数据 截图(由系统管理端截取;前两年商务部业务系统核准的执行额 为0或当年新注册企业仅需提供当年执行金额数据截图)、执行额数据和增速情况的文字说明。

(六)政策第6条:鼓励企业领航发展

1.政策内容:对新增国家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 和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按其当年经济指标增幅超过全市平均 增幅部分的 50%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 150 万元、100 万元 奖励,奖补资金按市拨付资金 1:1 配套。

相关说明:申报以合经信法规〔2023〕155 号《关于印发〈2023 年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先进制造业)〉的通知》文件规定为准

2.政策内容:对获批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 300 万元奖励。

支持方式:采取免申即享方式。

相关说明:“灯塔工厂”指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与麦肯锡管理咨询公司合作遴选的灯塔工厂

3.政策内容: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 10 万元 的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按市拨付资金 3:1 配套。

相关说明:申报以《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市数据资源局部分)的通知》(合数〔2023〕35 号)文件规定为准

4.政策内容:对获得开发区表彰的年度优秀企业,给予企业 骨干团队 10 万元奖励。

支持方式:采取免申即享方式。

(七)政策第7条:鼓励研发机构建设

1.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 计中心,给予 20 万元奖励。

支持方式:采取免申即享方式。

2.政策内容:对入围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奖补资金按照省 市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比例配套。

申报条件:入围立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相关说明:具体申报按照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相关要求执行。

3.政策内容:对经市级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给 予每年最高 2000 万元,累计不超过 1 亿元的经费支持,奖补资 金按照市级规定 1:1 配套。

申报条件:经市级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相关说明:按照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文件规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执行。

(八)政策第 8 条:激励加大研发投入

1.政策内容:对年营收收入 5 亿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支出占主 营业务收入比例 5%以上的企业( “双五”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年营收收入 5 亿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5%以上的企业( “双五”企业)。

申报材料:①研发费用投入补助申请表(附件 9); ②当年企业财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2.政策内容:对年度研发费用支出 5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0%(含) 以上、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 6%的 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年度研发费用支出的 5%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年度研发费用支出 5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0% (含) 以上、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 6%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材料:①研发费用投入补助申请表(附件 9); ②近两 年企业财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③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证明材料、国家高企证书复印件。

相关说明: 以上两条政策,不可重复申报。

(九)政策第 9 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政策内容:对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 果在区内实现转化,当年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且单项成果 交易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 10%给予单个企 业最高 100 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 区内转化,当年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且单项成果交易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区内企业。

申报材料: ①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附件 10); ②与 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证明资料; ③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④购买科技成果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⑤科技成果区内转化证明材料,其中技术入股需提供:①技术入股相关证明材料;②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或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证明材料或通过协议定价并公示的证明材料)2.政策内容: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达 2000 万元 以上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分档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 2000 万元-1 亿元 (不含)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给予 2 万元补贴;1 亿元-5 亿元 (不含)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补贴;5 亿元-10 亿元(不含)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补贴;1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补贴。

申报材料: ①技术合同交易奖励申请表(附件 11); ②登 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③从登记系统导出的已认定 的技术合同明细表。④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相关说明:该政策与条款(1)成果交易奖励不重复享受。

3.政策内容: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 在区内就地转化且当年单独设立企业,根据企业当年经济指标情 况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区内就地转化且当年单独设立企业;根据企业实现的地方经济贡献部分(在经开区实际缴纳净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给予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①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奖励申请表(附件 12); ②科技成果区内转化证明材料(专利、新技术、新产品证书、合 同等); ③新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④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 年在经开区范围实际缴纳净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证明材料。

(十)政策第 10 条: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1.政策内容:对首次认定(新落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 8 万元奖励。

支持方式:采取 “免申即享”方式。

2.政策内容:对当年辅导区内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达到 5 户以上的服务机构,按照每户 1 万元标准最高给予50 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辅导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 5户以上。

申报材料:①中介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附件 13);②高企证 书(批示文件等)证明;③服务费用发票复印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④与区内企业签订的高企代理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和相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服务区内企业明细表(附件14)。

3.政策内容: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符合一定条件的,按照 20 元/平方米/月(不超过企业实际租赁价 格)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800 平方米,补贴期不超过2 年。

申报条件:对在区内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的国家高企,在 有效期内年纳税达到 200 元/平方米/年以上,且当年纳税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

申报材料: ①国家高企房租补助申请表(附件 15); ②税  务部门出具的当年及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建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消费 税、土地增值税, 以入库时间为准); ③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④房租费用发票复印件; 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政策内容:对入驻双创平台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一 定条件的,按照 20 元/平方米/月(不超过企业实际租赁价格)的 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补贴期不超过2 年。

申报条件:双创平台内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至少 拥有 I 类知识产权 1 件或者 II 类知识产权 6 件且当年知识产权申请或授权量在 3 件(含) 以上。

申报材料:①平台内科技型企业房租补助申请表(附件 16); ②与双创平台签订的入孵协议或租赁合同、租金或孵化服务发 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③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备案证明材料。

(十一)政策第 11 条:持续深化双创示范

1.政策内容: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入驻企业当年纳税达到 400 元/平米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所有入驻企业当年纳税总额与孵化器面积比值达到 400 元/平米。

申报材料:①持续深化双创示范(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附 件 17); ②市级孵化器证明文件、场地面积证明文件、入驻企业表格。

2.政策内容:双创平台每新增 1 户科技型中小企业、限上服 务业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国家高企、新三板企业,分别给予 孵化平台 0.2 万元、2 万元、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双创平台当年新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部备 案)、限上服务业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国家高企、新三板企业。

申报材料:①持续深化双创示范(平台孵化)资金申请表(附件 18); ②双创平台签订的入孵协议或租赁合同; ③新增科技 型中小企业(科技部备案)、限上服务业企业、规上工业企业、 国家高企、新三板企业证明材料;④孵化培育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二)政策第 12 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政策内容:对办理园区贷的企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的 50%给予最高 20 万元贴息。

申报条件 :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合规使用并及时归还园区贷贷款的企业。

申报材料: ①融资政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19); ②申 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简介、申请事项、放款时 间,若银行分多笔放款,或企业分多笔提款应在申请报告中写明 每一笔放款时间和金额、 申请奖补金额、此笔贷款是否享受省、 市、区贴息等);③园区贷业务贷款合同;④利息单(申请区间 按时间先后次序上传,若已还款也需要提供本金偿还证明); ⑤ 担保合同;⑥银行出具的放款通知书(需要有银行出具的放款通知书或借据等银行出具的放款证明)。

2.政策内容:对办理税融通业务的企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 50%给予最高 20 万元贴息。

申报条件 :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融通管理实施细则》

规定,依法合规使用并及时归还税融通贷款的企业。

申报材料: ①融资政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19); ②申 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简介、申请事项、放款时 间,若银行分多笔放款,或企业分多笔提款应在申请报告中写明 每一笔放款时间和金额、 申请奖补金额、此笔贷款是否享受省、 市、区贴息等);③纳税评级证明;④税融通业务贷款合同;⑤ 担保合同;⑥放款通知书(需要有银行出具的放款通知书或借据 等银行出具的放款证明); ⑦利息单(申请区间按时间先后次序 上传,若已还款也需要提供本金偿还证明)。注意:贷款合同、 担保合同、银行放款通知书、担保公司放款通知书上(其中之一 即可)须有 “税融通”等表明此业务为 “税融通”业务的字样,否则将无法认定此项业务为 “税融通”业务。

3.政策内容:对办理高企贷的企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的 30%给予最高 10 万元贴息。

申报条件:通过高企贷金融产品获得贷款的国家高企。

申报材料: ①高企贷贴息补贴申请表(附件 20); ②国家 高企证明材料;③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复印件;④贷款贴息明细清单; ⑤银行利息支付凭证。

相关说明: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照实际贷款利率计算。

(十三)政策第 13 条:支持金融类企业发展

1.政策内容:对新落户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 额达到 5 亿元以上的(扣除政府性出资),基金正式运行第一年 给予管理团队 50 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在 5 亿元以上且基金正式运行一年。

申报材料: ①融资政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19); ②申 请报告;③中基协备案材料;④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实缴出资证明材料; ⑤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⑥投资协议; ⑦完税凭证。

2.政策内容:对新设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保理 以及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根据 实缴注册资本给予 “ 一事一议”支持。

申报条件:在开发区内新设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保理以及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

申报材料:①融资政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19);②申请 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简介、申请事项、申请奖补 金额); ③行业主管部门的开业批复或业务资质证明、注册资本金缴存证明;④完税证明。

(十四)政策第 14 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融资支持1.政策内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区内种子期、初 创期科技型企业和市人才政策奖励的人才及团队创办的企业,且 持股超过一定期限的,按单个企业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基金管 理机构最高 50 万元奖励,每家基金管理机构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

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当年投资区 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市人才政策奖励的人才及团队创办的企业且投资期限已满 3 个月。

申报材料 : ①融资政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19);②申请报 告;③中基协备案材料;④财务年度审计报告;⑤投资协议;⑥ 被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及股权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⑦被投资企业的参加社保人数证明材料;⑧完税证明。

相关说明:本细则所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在开发区注册 且纳税,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区 财政局,管理 1 支及以上符合下文所述各项条件的私募股权、创 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在开发区注册且纳税, 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至区财政局,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政策内容:对年度内向区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总量居于前列的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担保总额 保持增长且担保收费标准不高于 1%的前三位融资担保公司,按 担保额给予共计 50 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对为区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银行、融资担保 公司进行年度综合考核,位居前列的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其中融资担保公司申报范围为工商注册地在合肥市内。

申报材料: ①融资政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19); ②申 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简介、申请事项、申请奖 补金额等);③在我区财政金融产品的完成情况(银政担、税融 通等);④对区内企业全年新增授信、融资支持情况(支持的企业数量、额度)。

(十五)政策第 15 条: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1.政策内容:拟上市及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启动股改、完成股 改分别给予 100 万元奖励,并对因股改而补缴或缴纳的相关费 用、股改后三年内对经开区贡献增量部分,给予一定奖励。

申报条件:经开区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

申报材料: ①拟上市挂牌企业股改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21); ②针对企业改制方案形成的有效股东会决议(申报启动股改奖励需提供); ③与保荐机构签订的辅导协议复印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文件,工商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申报完成股改奖励需提供);④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 重组相关股东会决议文件、合同,土地、房产变更前后的产权证, 相关税费缴纳的完税证明及相应的银行支付凭证(申报补缴或缴 纳的相关费用奖励需提供); ⑤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需税务部门确认)、年度完税证明(申报贡献增量奖励需提供)。

相关说明:本细则所指并对因股改而补缴或缴纳的相关费 用,是指改制过程中,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 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及改制当年补缴的相关 税费,所产生的区级经济贡献部分。从企业获得第一笔奖励资金 后三年内,未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或未成功挂牌新三板的,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2.政策内容:企业在省证监局辅导备案、通过省证监局辅导 验收、获证券交易所受理、成功上市分别给予 100 万元奖励,企 业成功上市后,奖励补齐至 600 万元。对成功挂牌或自市外新落 户的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70 万元奖 励。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科创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

支持方式:采取 “免申即享”方式。

(十六)政策第 16 条:支持区内产业链协同发展政策内容:支持工业企业扩大配套企业订单,对年度新执行 区内非关联企业产品或技术服务订单超过 1000 万元的,按交易 金额的 5%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购买区内新增非关联企业供应商产品或技术服 务,新执行订单当年交易金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

申报材料:①本地配套新增采购额奖励申请表(附件 22); ②当年新增采购零部件本地采购配套专项审计报告;③当年年度 财务审计报告;④其他用于证明非关联企业系新执行订单对象的材料;⑤其他因申报需要提交的支撑材料。

(十七)政策第 17 条:支持开拓市场

1.政策内容:对当年度进出口额在 6500 万美元以下且发生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 70%的补贴,单个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申报要求:1. 申报企业当年度进出口额 6500 万美元以下且 发生进出口实绩;2. 申报材料中凡所涉及外文的,均需提供中文 翻译(全部或重点内容);3. 涉及到外币换算的,统一按照政策当年度 12 月 3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核算;4.项目申报涉及的所有原始发票及付款凭证原件需现场核验;5.单个项目实际支出金额低于 1 万元的不予受理。

相关费用包括以下 5 个具体条款:

具体条款(1):境外展会及参展人员费用补贴项目条款内容:原则上给予单个展会最多 2 个标准展位(1 个标 准展位 9 平方米以内,单个展位超过 9 平方米的非标准展位按 9 平方米标准展位核算)展位费、2 位参展人员展会期间费用不超 过 70%补贴,每个企业该类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参展人员展会期间指展会天数加 上布展 2 天、撤展 1 天;人员费用指国际机票、国家规定标准的食宿、公杂等费用。

申报条件: 当年度参加境外展会的中小进出口企业申报材料:①《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从商务部“外贸发 展专项资金(中小) 网络管理应用” 中导出,以下简称从系统中 导出);②《企业注册登记表》(从系统中导出);③展会邀请 函(随组团单位参展的企业自行申报时,需提供国家部门批准参 展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及组团单位出具的展位未申请财政补助证 明)、展会合同(内容齐全,有明确展位费金额);④展位费发 票及支付凭证;⑤展位图及展会现场照片(远景、近景、多角度,不少于三张); ⑥机票或行程单及付款凭证(展览公司代购机票的需提供展览公司开具的人员费发票并标明其中机票费用); ⑦ 参展人员的护照信息首页、签证页、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核算 境外三项费用时以出入境时间为准(须提供护照原件进行核验); ⑧申报单位为参展人员(参展期间)缴纳社保的证明(如是法人 代表,可用营业执照复印件代替;如是股东,需提供股东关系证 明;如是人事外包,需提供外包合同及外包公司为参展人员缴纳 社保的证明),因公出国还应提供出国任务批复复印件;⑨税收 完税凭证;⑩企业社保缴费证明;项目总结(包括出国人员 姓名、联系方式、出入境日期和每个国别天数、每人国外机票实 际金额、境外展会时间、摊位数及面积、每个摊位费收费标准等 项目开展情况、 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问题);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具体条款(2):境外产品认证项目

条款内容:原则上给予单个认证费用不超过 70%补贴,每个 企业该类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申报条件:当年度开展境外产品认证或检验检测(以证书发证日期为准)的中小进出口企业

3. 申报材料:①《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从系统中导出);②《企业注册登记表》(从系统中导出);③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④认证机构的资质材料(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资质证书,要有最新年检章);⑤申报单位的境外产品 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⑥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 票)复印件;⑦支付凭证;⑧税收完税凭证;⑨企业社保缴费证明;⑩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具体条款(3):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条款内容:原则上给予单个认证费用不超过 70%补贴,每个 企业该类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申报条件:当年度开展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以证书发证日期为准)的中小进出口企业

申报材料:①《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从系统中导出); ②《企业注册登记表》(从系统中导出);③申报单位与所委托 的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含签订时间和收费标准); ④认证机构 的资质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要有最新年检章); ⑤申报单位的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证时间须在申报期内); ⑥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⑦支付凭证; ⑧税收完税凭证;⑨企业社保缴费证明;⑩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注:对于因付款时间在获得认证证书之后、上一年度未能申报的企业,本年度可按付款时间申报。

具体条款(4):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条款内容:原则上给予单个注册费用不超过 70%补贴,每个 企业该类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申报条件:当年度开展境外商标注册(以证书发证日期为准)的中小进出口企业

申报材料:①《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从系统中导出); ②《企业注册登记表》(从系统中导出);③申报单位的商标注 册文件及标识;④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注册机构签订的合同;⑤ 注册机构的资质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要有最 新年检章);⑥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⑦支付凭证;⑧税收完税凭证;⑨企业社保缴费证明;⑩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具体条款(5):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条款内容:原则上给予单个申请费用不超过 70%补贴,每个 企业该类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申报条件:当年度开展境外专利申请(以证书发证日期为准)的中小进出口企业

申报材料:①《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从系统中导出); ②《企业注册登记表》(从系统中导出);③申报单位的境外专 利申请书及专利证书;④PCT 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等;⑤申报单 位与专利申报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合同;⑥专利申报代理机构的 资质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⑦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 法凭证(发票)复印件;⑧支付凭证;⑨专利申请前期考察费需 要提供护照、签证、境内外的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机票或 行程单以及考察报告等;⑩税收完税凭证; ?企业社保缴费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2.政策内容:对当年获得省级出口信用保险补贴资金的企业 再予以 20%的配套补贴。

申报条件:①在本市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投保短期出口信用 险,且已获得当年度省级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补贴的进出口企 业;②兑现标准为最高不超过该进出口企业所获得的省级出口信 用保险补贴资金(不包括资信调查费)的 20%,已享受省级 100%统保政策的企业不再予以政策补贴。

支持方式:采取 “免申即享”方式。

3.政策内容:对获得省级、国家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基地、旅 游(夜游)街区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 区社会发展局)

申报条件:在合肥经开区内注册、获得国家、省级文化(体 育)产业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基地、旅游(夜游)街区等称号。

支持方式:采取 “免申即享”方式。

(十八)政策第 18 条: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1.政策内容:对当年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 5 件以上的 单位,给予每件 1000 元补贴,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 5 万元。(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报条件: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权利人地址须在开发区 内;②有多个权利人的,申请人应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的第一权利人; ③同一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不重复奖励。

申报材料: 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补贴申请表(附件 23); 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明细表(附件 24);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2.政策内容:对当年取得国际商标注册证书的单位,给予每 件 5000 元最高不超过 2 万元补贴。(执行部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申报材料: ①国际商标补贴申请表(附件 25); ②企业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③国际商标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政策内容:对维持十年以上有效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 3000 元补贴,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执行部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申报条件:①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专利授权地(含授权地变 更至我区)须在开发区内;②有效发明专利数据以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信息为准;③有多个专利权人的,申请人应为专利授权证书的第一权利人; ④维持有效的年限以专利授权日期为起始点。

支持方式:采取 “免申即享”方式。

4.政策内容:对当年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 5 万元 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报条件:①获奖的专利授权地须在开发区内;②有多个专利权人的, 申请人应为专利授权证书的第一权利人。

支持方式:采取 “免申即享”方式。

5.政策内容:安徽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 2 万元补贴。 (执行部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报条件:对首次认定的安徽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支持方式:采取 “免申即享”方式。

6.政策内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单位给予 2 万元补 贴。(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报条件: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或再认证的单位,且连续两年通过认证机构监督审核的。

申报材料: ①知识产权贯标补贴申请表(附件 26); ②知 识产权贯标备案表(附件 27);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④通过认证机构监督审核的证明材料。

7.政策内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补 贴。(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奖实细则:对当年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贷款 (含证券化)方式融资的单位,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及知识产权评估费总额的 50%予以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申报条件: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办理过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金额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

申报材料: 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申请表(附件 28); 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明细表(附件 29); ③国家知识产权 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或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④贷款合同书(企业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含质押清单等); ⑤银行放款凭证;⑥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 支出凭证(评估费到账凭证及评估费发票); 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8.政策内容:专利导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5 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奖补细则:对当年围绕区内重点产业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的单 位,经知识产权部门备案通过并提交项目成果报告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最高不超过 5 万元补贴,每年最多 5 家。

申报条件: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评选,年度评为优秀的专利导航项目。

支持方式:采取 “免申即享”方式。

(二)政策第 19 条:鼓励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1.政策内容:对获得省级、 国家标准贡献奖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奖励。

支持方式:采取 “免申即享”方式。

2.政策内容:对创建省级、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 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 5 万元、8 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①标准化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 30);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合格通知复印件; ④项目评估报告。

3.政策内容:对主持或参与起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 标准的企业给予 1-8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奖补细则: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 业分别给予 8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励;对参与起草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奖励;根据标准前言,列主持起草单位前三位的按 主持起草单位兑现,列参与起草单位前三位的按参与起草单位兑 现。未列明主持起草单位和参与起草单位的,起草单位前三位视 为主持起草,第四至六位视为参与起草(修订标准不在奖励范围内);仅受理当年实施的标准(不含建筑行业标准)。

申报材料: ①标准制定奖励申请表(附件 31); ②企业营 业执照复印件;③标准制定立项批文复印件(包括标准制定计划项目表); ④已实施的标准文件。

4.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皖美品牌称号、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 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 2 万元、3 万元、10 万元。

支持方式:采取“免申即享 ”方式。

5.政策内容: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 的单位,按照其实际培育费用的 50%给予最高不超过 8 万元补贴。

申报材料: ①质量奖项补贴申请表(附件 32); ②企业及 第三方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质量奖获奖认证文件复印件; ④培育合同复印件; ⑤费用支付凭证。

6.政策内容:对当年获得 “食安安徽” 品牌认证的单位,按 照其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补贴。

申报材料: ①食安安徽项目补贴申请表(附件 33); ②企 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食安安徽”认证文件复印件;④咨询合同、认证合同等复印件; ⑤费用支付凭证。

(二十)政策第 20 条:鼓励安全发展

政策内容:对当年首次获得二级、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 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认定 的省级、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健康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首次二级、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工业 企业;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健康企业。

申报材料: ①安全生产奖补申请表(附件 34); ②国家、省、市相关认定文件及证书复印件。

支持方式:健康企业奖励,采取 “免申即享”方式。

四、附则

1.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 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对享受区级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中区级投资补贴、经济指标增长奖励政策。本政策相关条款与省、市政策重复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本实施细则自 2023  1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2年。 各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区监察室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