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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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培育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参照《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湘潭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指已经市商务、税务部门联合认定的电商企业,下同)、休闲农业(以公司的名义,下同)、农业社会化服务及从事农用物资生产和经营(如农机、肥料、农药、种子等,下同)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能显著带动当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经湘潭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湘潭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采用优胜劣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应本办法。
第五条 市级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龙头企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及从事农用物资生产和经营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及从事农用物资生产和经营等为主业所产生的销售收入(市场交易额)占其总销售收入(市场交易额)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
生产型(种植类)企业规模: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有集中连片种植基地500亩以上或有标准化大棚设施种植基地100亩以上。
生产型(养殖类)企业规模: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有大型的标准化养殖基地1个以上。
农产品加工、流通型企业规模: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农产品流通类申报企业应为我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
农产品电商企业规模:农产品平台类电商企业年度网络交易额1亿元以上,农产品应用类电商企业年度网络交易额 3000万 元以上。
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规模:资产总额1000万以上,固定资产500万以上、年综合服务收入1000万以上,年服务面积2万亩以上。
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1000万以上,固定资产500万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200万以上),且为省四星级农庄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无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两年内不得有恶意逃废债等不良信用记录,无非法集资行为。
6.企业带动能力及机械化水平。企业通过安置就业、订单收购、土地流转、建设基地、领办参办合作社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500户以上。
以水稻油菜为主的,机械化生产水平应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蔬果茶和畜禽水产养殖为主的,机械化生产水平应逐年递增。
7. 企业产品竞争力。与全市同行业比较,企业的经营管理、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居于同行业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要求,近2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等事故。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程序:
1. 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上报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文件形式向湘潭市农业农村局推荐上报。
3.湘潭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申报企业材料,对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标准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分别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湘潭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意见,汇总后形成认定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4.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发文认定为湘潭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并颁发牌匾。
第八条 在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评审中,申报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与龙头企业标准差距不大,但企业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相关指标在下个年度明显可以达到标准的企业,经评审小组评审认可,可破格评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对市级龙头企业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对符合市级龙头企业标准的企业予以保留,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淘汰,做到有出有进,适量增补。
第十条 市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具体办法和程序为:
1.企业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材料。包括:企业近两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报告;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情况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涉税情况说明;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证明;企业其它材料(营业执照、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环保达标证明等)。
2.县市区核实情况。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市级龙头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文件的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龙头企业的监测运行总体情况,提出龙头企业是否监测合格的初审意见;
3.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各县市区提出的初审意见和龙头企业报送的资料,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分别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湘潭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意见后汇总,形成综合监测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发文公布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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