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3
2024年全椒县知识产权、工业经济、科技创新发展企业申报奖励补贴汇总如下,全椒县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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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奖补项目和标准
第三条 对新获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高于专利权人所缴纳官方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0.3万元;对年度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达到3件、6件、9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万元、4.5万元。上述获奖补的专利权人须缴满授权专利自授权当年起5年年费。
第四条 对我县企业通过PCT途径申请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所缴纳官方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第五条 鼓励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当年新增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工程并通过验收的,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资助,每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对企业从滁州市外引入我县与主营业务相关且维持5年有效期以上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1.5万元。
第七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万元、8万元。
第九条 对新获得一般商标注册的企业,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500元,单个企业年度最多支持15件。对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的企业,每件一次性资助1万元(不超过2件注册证)。对获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组织团队,分别给予0.5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和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组织团队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获得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2万元。
第十三条 对我县开展专利导航、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的单位,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企业实施专利许可,每笔给予500元资助,单件专利不超过1500元。对企业单件专利实施许可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每件给予被许可方一次性资助1万元。
第十五条 对企业以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单笔金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3万元;对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单笔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每笔给予一次性资助0.5万元。对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单笔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评估费用补助,每笔不超过1万元。
第十六条 对本县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其中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对我县企业通过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获得第三方认证的,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八条 对在我县新增的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并在我县正常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一年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
第十九条 对在我县代理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达到25件、40件、6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4万元。
第二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我县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每笔按实际保费50%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二条 企业知识产权专员为所在单位获得年度授权3件、6件、9件以上发明专利的,分别奖励1000元、2000元、3000元。金融机构知识产权专员年度开展3笔以上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奖励1000元。
全椒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申报奖励
一、加快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
第一条民营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在一个年度内生产设备购置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玩具服装企业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购置总额的5%给予奖励;技术改造项目中购买机器人、机械手(自由度大于3)等智能设备的,按购置额的10%给予奖励;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设备款计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相同项目已获得省、市奖补资金的,按30%给予配套奖励,不再按上述规定奖励。
第二条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数字化改造。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当年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认定企业在实施智能化、数字化改造中购买的信息化管理软件,按购买价的30%给予补贴。
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标准化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第四条支持精品制造。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并实现批量生产销售的,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精品、新产品,每个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属同一产品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支持绿色发展和服务型制造。对获得国家、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进入省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荐目录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六条支持创业创新比赛。对参加“创客中国”比赛并进入全国决赛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40万元奖励;进入安徽省决赛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重复获奖的,按最高金额计算。对承办省工业设计大赛分项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支持企业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在前五名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主导制定国家(行业)标准,排名在前三名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修订标准的不予支持。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最多奖补2项标准。相同项目已获得上级奖补资金的,按30%给予配套奖励,不再按上述规定奖励。
三、开展专精特新企业梯队培育
第八条对新认定的工信部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奖励5万元。本条所指“专精特新”企业包括一、二、三产获认定企业。
第九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四、加大评选表彰力度
第十条弘扬企业家精神。对初次获得“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安徽省民营企业100强”称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获得“滁州市十强企业”“滁州市十优企业”的民营规模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十一条民营企业纳税十强奖。民营制造业规模企业年缴纳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含出口退税中免抵调部分,下同)排名前十位的,县委、县政府授予年度民营工业企业纳税十强奖,颁发奖牌,并对其中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的给予奖励:纳税1000万元以上(含,下同)3000万元以下奖励30万元;纳税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奖励40万元;纳税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奖励50万元;纳税1亿元以上的奖励60万元。
第十二条开展“亩均论英雄标杆企业”评选,每年在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民营制造业规模企业中,评选亩均税收和亩均销售综合排名前十名企业,县委、县政府授予“亩均论英雄标杆企业”称号,各奖励10万元。
五、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走出去,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政府或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国内展会,按其实际交纳的展位费实行等额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20万元。
第十四条对规模工业企业统计人员,按时填报统计平台的每月给予200元补助,按时填报“云平台”的每月给予100元补助,按时保质提供国家、省、市产值核查和执法检查资料的,一次给予200—500元不等的奖励(新入库企业首次核查除外);年终进行考核,根据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台账建立等情况,对表现优秀的规模企业统计员给予1000元奖励,奖励名额不超过规模企业总数的40%;对按期上报统计报表且质量较好的规模以下样本企业统计人员,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
第十五条县财政每年设立30万元工业统计业务咨询服务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工业企业统计业务的培训咨询等保障性工作支出。
六、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县财政每年设立30万元企业家培训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家培训学习和交流。县经信局负责定期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参加战略营销、创新能力、资本运营、领导决策等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经政府相关部门推荐,参加国内知名高等院校MBA、EMBA等课程学习深造,在取得相应证书后,按其缴纳学费的50%给予补贴。
全椒县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
一、设立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一)县政府安排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全县科技创新发展。
二、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二)对县域内企业建设的,被新认定为重点实验室、学科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质检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对新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上述平台在参加国家、省组织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企业建设的,被新认定为市级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博士创新工作站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2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性中试基地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高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来我县设立科研机构,给予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的1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五)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联合体,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对新获批的市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七)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其首批实际国拨到账经费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支持企业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给予等额省拨经费支持;对企业上年度争取到省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给予首批经费到账额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八)对上年度全市纳统研发经费支出前100名企业,给予新增研发投入部分最高3%的奖补;对上年度纳统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10%的企业,给予新增研发投入部分最高5%的奖补。市、县财政按3:7实施配套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对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经费)支出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排名前1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排名第11名至第20名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连续两年R&D经费支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增幅超过15%的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研发费用奖励;对连续两年R&D经费支出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研发费用奖励;对连续两年R&D经费支出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增幅超过30%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研发费用奖励。
上述奖励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为奖补依据,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用于研发项目。
(九)支持企业参加全国创新创业大赛,进入省级赛的,给予5万元奖补。对获得省级决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进入全国赛的,再给予5万元奖补。对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十)对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国家、省奖金的50%给予奖励。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奖励(团队内部分配比例按照成员贡献大小,由其自行协商分配)。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5万元。
四、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十一)鼓励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全创新创业,择优推荐申报市天使项目,市天使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形式,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县财政根据上市进度、地方贡献给予奖励。
市天使项目支持对象为: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县独立创办公司或与我县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包括:“两院”院士、国家重点行业领军人才;国内外优秀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高管人员或高校、科研院所副高以上科技人员及其他优秀创新型研发项目负责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用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以及研发技能等入股,团队在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
五、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
(十二)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信息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六)采取市、县共建共担方式,按照滁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对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技术服务给予补助。
六、推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十七)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对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企业10%的补助。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的,按合同实际成交额,再给予企业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审定动植物新品种且进行省科技成果登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七、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
(十九)对企业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00万元。
八、推进新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二十一)支持发展科技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35万元、15万元奖补。对在省、市组织的科技服务机构运行情况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补。
(二十二)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孵化器,加速器,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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