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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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力支撑我市加快培育制造名城,推进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做好株洲市智能制造标杆车间和标杆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1〕207号)、《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制造“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1〕574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22—2025)>的通知》(株政办发〔2022〕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株洲市智能制造标杆车间和标杆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株洲市智能制造标杆车间和标杆中小企业的创建,组织开展认定、评价和撤销管理等工作(认定标准见附件1);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指导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株洲市智能制造标杆车间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智能制造标杆车间的单位为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属于株洲“3+3+2”现代产业体系或13条新兴优势产业链,近三年内在安全、环保、税务、质量等方面无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也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的车间所包含的智能产线、智能工位等须为已建成项目,且近三年内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智能制造核心装备购置费以及咨询规划、方案设计、系统集成、运维及服务、质量服务与保障等服务费用的投入总额不低于300万元(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应在《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涵盖的环节中选取与申报车间相关的2个及以上环节开展不少于3个场景的智能制造创新实践,并已经取得明显成效。重点支持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融合应用、制造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的车间申报。
(四)通过智能制造标杆车间的建设,带动企业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高,鼓励企业建立完善智能制造标准化体系;车间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达到全市行业领先,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五)应通过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www.c3mep.cn)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需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二级及以上。
第五条申报株洲市智能制造标杆中小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的企业为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模以上中小型制造业企业,属于株洲“3+3+2”现代产业体系或13条新兴优势产业链,近三年内在安全、环保、税务、质量等方面无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也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近三年内在实施智能制造过程中发生的智能制造核心装备购置费以及咨询规划、方案设计、系统集成、运维及服务、质量服务与保障等服务费用的投入总额不低于400万元(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应在《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涵盖的环节中选取6个及以上环节开展不少于7个场景的智能制造创新实践,并已经取得明显成效。重点支持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融合应用、制造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的企业申报。
(四)通过智能制造标杆中小企业的建设,生产效率、资源综合利用率、设备综合应用效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显著提升,产品研发生产周期、运营成本、不良品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等大幅降低,产线作业人员有效优化,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智能制造标准化体系逐步完善,整体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达到全市行业领先,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五)应通过平台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需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二级及以上。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申报通知。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与申报通知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编制《株洲市智能制造标杆申报书》(见附件2),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汇总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配合做好市智能制造标杆认定的其他工作。一个企业一次只能选择申报智能制造标杆车间或者标杆中小企业;申报智能制造标杆车间的企业一次只能申报一个标杆车间且该申报车间应当被纳入《株洲市智能车间名单》;已经被认定为株洲市智能制造标杆中小企业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标杆车间。
第七条评审认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申报材料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对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核验,核验车间和企业建设及运转情况。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现场核验等情况形成标杆车间和标杆中小企业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认定一批株洲市智能制造标杆车间和标杆中小企业,并对已认定的株洲市智能制造标杆车间和标杆中小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要求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并适时进行抽查评价。
对未通过复核、抽查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所在企业搬离株洲或已注销的,撤销株洲市智能制造标杆车间、标杆中小企业称号。
第九条株洲市智能制造标杆车间、标杆中小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的指导,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照智能制造标杆车间、标杆中小企业认定条件,帮助企业进行顶层设计,促进企业智能转型升级。
第十一条上报国家、省级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原则上从市级智能制造标杆车间、标杆中小企业中遴选推荐。对每年新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车间、标杆中小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各县市区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制造标杆车间、标杆中小企业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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