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陕西省各市以制造业为重点扩大利用外资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补贴条件和流程材料指南

2024/3/29

2024年陕西省各市以制造业为重点扩大利用外资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补贴条件和流程材料指南等内容整理如下,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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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陕西省以制造业为重点扩大利用外资投资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扩大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和培育引进外向型产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20号),为不断扩大我省制造业利用外资规模和水平,推动全省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特制定《2024年陕西省以制造业为重点扩大利用外资投资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一、奖励对象

  (一)2023年(含当年)年底前在陕西省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并且2023年实际使用外资不低于100万美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

  (二)2023年在陕西省内设立的外资总部或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

  (三)2023年在陕西省内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

  二、奖励标准

  (一)新增制造业外资。2023年实际使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省级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2023年实际使用外资1000

  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省级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予以奖励;2023年实际使用外资1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省级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予以奖励。针对同一外商投资主体在我省投资的不同企业的2023年实际使用外资,实行合并计算、就高奖励原则。

  (二)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2023年设立的外资总部或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按其2023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三)设立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2023年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对2023年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外资研发中心的,省级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开办支持;对2023年被认定为外资研发机构的,省级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开办支持。

  三、申报条件

  (一)关于新增制造业外资的相关认定

  1.制造业的界定范围,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确认奖励对象所属行业。

  2.新增制造业外资是指:一是2023年新注册设立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当年实际使用外资;二是2022年(含当年)以前已注册设立但未完成注册资本金缴纳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的2023年实际使用外资;三是2022年(含当年)以前已登记注册,原有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使用境外资金增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盈余公积金等方式扩大投资,并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变更增加注册资本金相关手续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的2023年实际使用外资(增资时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二)关于外资总部或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的相关认定外资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于2023年在我省完成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全国或跨省以上区域范围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需符合以下条件:

  1.境外母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50%,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2.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3.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陕西省以外地区);或已在陕西境内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美元且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陕西省以外地区);或已在陕西境内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累计不低于2000万美元且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陕西省以外地区),且所有企业和分支机构均正常经营。

  外资功能性机构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于2023年在我省完成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的研发、资金管理、采购、

  销售、物流、结算、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资功能性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1.境外母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50%,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2.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3.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数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陕西省以外地区);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陕西省以外地区),且所有企业和分支机构均正常经营。另外,已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跨国公司可以在我省设立符合功能性机构标准的其他功能性机构。

  (三)关于外资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的相关认定

  外资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于2023年在我省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开展研发工作的外商投资企业。

  省级以上外资研发中心需满足以下条件:

  1.投资总额或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研发人员不少于80人;

  3.设立以来购置的研发设备原值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外资研发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1.投资总额或研发总投入不低于300万美元;

  2.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

  3.设立以来购置的研发设备原值累计不低于500万元。

  (四)申报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或已完成合法合规性整改并消除了不良影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申请奖励。

  四、申报材料

  (一)新增制造业外资

  申报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

  1.新增制造业外资企业向所属辖区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投资奖励资金的正式文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2023年在陕新设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申报表(详

  见附件1-1);

  3.申报企业简介(详见附件1-2);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2023年实际使用外资证明的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FDI入账登记表、银行资金入账证明等法律认可的入资佐证材料;

  6.企业承诺书(详见附件1-3)。

  (二)外资总部或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

  申报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1.外资总部或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向所属辖区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投资奖励资金的正式文件,需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2023年在陕新设外资总部或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投资奖励申报表(详见附件2-1);

  3.申报企业简介(详见附件2-2);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2023年实际使用外资证明的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FDI入账登记表、银行资金入账证明等法律认可的入资佐证材料;

  6.企业提交境外母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外资总部或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书、授权管理(服务)企业的注册登记文件;

  7.境外母公司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如为外文的,须一并提供翻译件);

  8.企业承诺书(详见附件2-3)。

  (三)外资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

  申报材料目录(详见附件3):

  1.外资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向所属辖区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报送申请设立奖励资金的正式文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2023年在陕新设外资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设立奖励申报

  表(详见附件3-1);

  3.申报企业简介(详见附件3-2);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2023年被认定为外资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

  6.企业承诺书(详见附件3-3)。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县级初审。申报企业向所属县(市、区)招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和电子版一份,县(市、区)招商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提交的基础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份于2024年4月15日前报送所属市级招商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局。

  (二)市级复审。各市(区)招商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提交的基础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于2024年4月30日前报送至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三)省级部门终审。省商务厅对企业实际使用外资情况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包括对申请支持企业实际使用外资数据的核查、相关旁证材料的复核等。对于同一投资主体在我省投资的不同企业的奖励,所有相关企业2023年实际使用外资将合并计算,根据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确定奖励档次,按照所涉企业2023年实际使用外资分别给予该奖励档次相应的奖励。

  六、绩效与监督管理

  (一)享受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需配合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任何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外商投资企业,一经查处,限期收回奖励资金,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司法规定依法处理。

  (二)省商务厅牵头做好享受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督促企业所在地招商主管部门加强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帮助企业发展壮大。

  (三)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将按照绩效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受奖外商投资企业应配合做好奖金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2024年陕西省关于引进外向型企业专项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扩大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和培育引进外向型产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20号),设立引进外向型企业专项奖补资金,为确保奖补资金达到预期效果,推动全省外贸、外资不断扩大规模,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2024年陕西省关于引进外向型企业专项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一、奖补对象

  各市(区)、县(区)、园区新引进的省外外向型产业项目、重点外向型产业项目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项目。其中,对租赁现有标准化厂房的,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厂房租金、水电气热、设备购置、劳动用工、运输费用、贷款利息等方面的补贴;对按需求自行投资设厂的,对其自建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补贴。 (备注:外向型企业包括具有生产和加工进出口产品能力,且在陕西有一定外贸业绩的企业;同一家外向型企业在多个县区或园区开展的项目,均被列入支持范围)

  二、奖补标准

  (一)按照市级财政先行出资,省级财政按市级奖补资金分类分档的方式跟进支持企业。

  市级奖补资金包括:市(区)、县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新引进外向型企业、外向型产业项目、重点外向型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项目兑现至企业(项目单位)的财政奖补支持;以各类优惠政策给予的非现金类支持,应以与企业签署的投资协议为依据,等价换算当年度支持额度(税收减免和优惠,不列入等价换算额度)。

  (二)租赁现有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或项目,省级根据当年度全省“引进外向型企业专项奖补资金”总量,按照统一标准对市级奖补资金进行核定后,按照以下原则跟进支持:西安、榆林按市级补贴的10%给予支持,单个县(区)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宝鸡、咸阳、渭南(含韩城)按市级补贴的20%给予支持,单个县(区)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铜川、延安、汉中、安康、商洛、杨凌示范区按市级补贴的30%给予支持,单个县(区)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三)自行投资设厂的外向型企业,对企业自建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省级财政按照市级奖补资金的30%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四)享受《陕西省以制造业为重点扩大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支持政策的外向型企业,不适用本措施。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支持的项目或企业,落地或落户时间应在2023年年1月1日至本次项目组织申报时间周期内;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下一年度建设完工、企业达产、实现外向型业绩),应在本次申报中进行提前报备,下一年度对已报备企业和项目给予奖补支持。

  (二)申请支持的外向型企业,2023年度应在陕有一定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业绩(服务贸易业绩应如实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统计信息);重点外向型产业项目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项目,应单独提交关键环节配套情况补充说明和有关佐证资料。

  (三)申请支持的外向型企业、外向型产业项目、重点外向型产业项目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项目,其投资资金来源地必须为省外,省内地市间的投资项目不在支持范围内。

  (四)同一家企业在不同县(区)、园区投入的不同外向型产业项目,可同时申请项目资金奖补支持。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外向型企业、产业项目奖补资金汇总表(附件1)

  (三)市级奖补资金证明材料

  1.市(区)、县区、园区各级财政局拨付企业的资金证明;

  2.市(区)招商主管部门出具的“优惠政策等价换算支持额度情况证明”(需附投资协议)。(四)绩效目标表(附件2)

  (五)其它佐证资料

  1.重点外向型产业项目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情况说明

  2.其它需要说明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县(区)、园区项目征集并初审。各县(区)、园区招商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对辖区内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收集;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企业外向型数据可由企业自行填报,省商务厅最终核准);有关申报资料汇总后于4月15日前报送P⁴144 e'所属市级招商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局。

  (二)市级复审。各市(区)招商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将审核意见连同各县(区)、园区汇总后的申报资料,于4月30日前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三)省级部门终审。省商务厅对全省上报的项目进行复审,包括对申请支持企业(项目)外向型数据指标的核准、市级奖补资金的核对、部分旁证资料的复核等。确定支持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分别向各市(区)招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通报拟支持项目清单;对列入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一次性拨付全部资金至市(区)财政局。

  六、绩效与监督管理

  (一)享受奖补的外向型企业需配合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纪检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查。对任何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处,限期收回奖励资金,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司法规定依法处理。

  (二)省商务厅牵头做好享受奖补外向型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督促企业所在地商务和招商主管部门加强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构建从项目洽谈签约到形成外贸业绩的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

  (三)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将按照绩效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外向型指标发展情况等,受奖企业应配合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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