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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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进一 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 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建立梯度培育、滚动发展的模 式,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等文件,特制定《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 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企业技术中心负责制定企业技 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 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为更好地发挥企业在技 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 制机制,对全市产业发展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较好、 具有重要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县市区发改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各县市区发改局根据年度申报通知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 当 年 9 月 3 0 日 。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研究开发投入强度,申报前一年度研究与试验 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 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初创企业且引入高校科研资源的可适当放宽人数限制条件;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 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并编制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信息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发改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年度 申报通知的要求,将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两份)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 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 见,择优选择拟认定企业并经市发展改革委集体研究决策后,通过市发展改革委政务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条 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 技术中心如具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 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十条 依据《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市发展改革委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县市区发改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于评价年度9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 构对县市区发改局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 一)评价得分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 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 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 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评价结果在 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发改局通报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对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发出 黄牌警告,由县市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其整改,并纳入下一 年度复审范围;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撤销其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并在市发展改革委政务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将享受以下支持、鼓励政策:
(一)对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法人单位,市发展改革 委将优先纳入中央、省预算内资金项目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项目申报范围;
(二)对具备符合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的,市发展改 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优先推荐认定为市级企 业技术中心的法人单位享受本地示范应用、市场推广相关支持政策;
(四)市发展改革委将通过相关专项资金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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