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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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机构(区属国有企业和区属国资控股企业除外)。
二、申报时间
2024年3月20日-2024年4月19日
三、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
1.企业对照政策条款及实施细则,梳理拟申报项目并填写附件4《2023年度(成都市双流区聚焦产业建圈强链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项目拟兑现资金统计表》,于2024年3月29日17:00前通过邮箱报送至对应责任科室(各项目责任科室联系方式及邮箱详见附件1)。
2.企业按照实施细则中项目申报条件准备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书模板见附件5),于2024年4月19日17:00前将申报资料纸质件(亠式、份)提交至项目负责科室。
(二)审核。各项目负责科室按照政策条款要求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填写完善附件4《2023年度成都市双流区聚焦产业建圈强链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项目拟兑现资金统计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将纸质件、电子档4月26日前一并交企业服务科汇总。
四、其他要求
(一)同一事项符合区内多个优惠政策、本实施细则多个条款支持条件的,由企业自主申报,不重复享受。正在享受我区“一事一议”投资扶持的企业,同类扶持事项,以协议约定为准,不重复享受。
)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双流区建圈强链工业高质量政策”奖补资金上限参见《成都市双流区聚焦产业建圈强链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
(三)申报单位近三年信用良好、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无较大及以上违法记录,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
(四)申报时各申报单位应按项目牵头科室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五)各项目牵头单位对上报项目、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成都市双流区聚焦产业建圈强链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章提振工业投资
第一条鼓励新项目落户投资。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下同)投入达到5000万元且按照投资协议建设的产业化新项目,竣工投产后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最多2000万元奖励。本条奖励措施不受企业地方贡献条件限制。
第二条鼓励企业实施技改。工业企业实施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备案入库后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库工业技改投资项目(已享受省、市技改补助的除外),按照不超过设备投资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补助。对四川省“贡嘎培优”企业、成都市“链主企业”实施的符合补助条件的技改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投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第三条鼓励项目加快建设。对未逾期竣工、入库投资
不低于协议总投资且开工或竣工时间提前达30天(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多提前1天对应增加2000元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开工已奖励的,竣工不再奖励。本条奖励措施不受企业地方贡献条件限制。
第四条支持引进重大项目。对新引进投资额在30亿元(含)以上的产业建圈强链重大项目,可由所在园区管委会根据产业带动能力、投资强度、经济贡献等情况,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章奖励稳产增产
第五条鼓励企业稳增长。对规上工业企业上年营收1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50亿元,50亿元(含)~10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本年一季度营收不低于去年同期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对一季度营收增加部分按不超过同比增量的2‰,给予每个企业主要经营团队最多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鼓励企业拼发展。
1.对工业企业上年度营收在1亿元(含)~5亿元、当年增速超过20%的,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0.3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
2.对上年度营收在5亿元(含)~10亿元、当年增速超过15%的,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3.对上年度营收在10亿元(含)~50亿元、当年增速超过15%的,给予每家5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4.对上年度营收在50亿元(含)~200亿元、当年增速超过10%的,给予每家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5.对上年度营收在200亿元及以上且营收实现正增长的,给予每家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400万元。
第七条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工业企业年度营收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企业年度营收超过100亿元后,每跨1个100亿元台阶,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帮助企业拓市场。支持工业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和产品市场开拓活动,按其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国有企业采购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创新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将区属国有企业服务产业建圈强链情况纳入经营绩效考核。
第九条鼓励完善供应链。支持“链主+配套”协同发展,区内无资产关联的工业企业之间,采购自主生产的产品进行上下游生产配套的,区分首次和非首次进行奖励。企业首次申报,年度采购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采购金额1%的标准,给予采购方最高300万元奖励。非首次申报,以上一年奖励对应的采购金额为基数,对年度采购金额增加部分按照3%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三章促进资源盘活
第十条支持租用厂房。工业企业租用区属国有平台公司标准厂房或区内认定闲置厂房的,对达到所在园区亩均税收要求的年份,按照单层厂房每月6元/平米、二层厂房每月9元/平米、三层及以上厂房每月12元/平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最多可享受3年补贴。
第十一条支持升级厂房。支持工业企业在履行投资协议,达到容积率条件的基础上,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利用存量工业用地通过新建、拆建、改建等方式建设三层及以上厂房,新增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对增加的厂房建筑面积给予12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发展工业上楼。鼓励有存量工业用地的企业,按照成都市工业楼宇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投资开发建设,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用地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购买工业楼宇,对在双流区内购置工业楼宇,三年内年度区级贡献突破45万元/千平米的,给予不超过购置金额2%、最高100万元补贴。
第四章引导企业规范发展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上规入统。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按照营业收入额进行奖励。其中,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变更登记为注册地在双流的独立法人企业并纳入规上工业统计的,参照实施奖励且不受地方经济贡献条件限制。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独立经营。支持区内分公司性质工业企业转为独立法人企业,按照变更注册后次年营收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促进企业安全发展。对工业企业当年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并取得相关资质的给予奖励,其中,达标一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达标二级的,给予6万元奖励,达标三级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提高企业安全治理能力。对工业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并进行隐患治理的,按照当年保费总额30%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第五章鼓励企业高质量提升
第十七条鼓励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的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鼓励认定科技企业。对规上企业首次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培育为规上企业的给予25万元奖励,对其他企业首次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鼓励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创新。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第二十条鼓励发展绿色制造。首次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分别给予30万、30万、10万元的补助。首次被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证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分别给予15万、15万、5万元的补助。企业每增加一种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再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一种省级绿色设计产品再给予3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鼓励数字经济赋能。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鼓励企业开展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对入选国家级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获评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成都市认定的新经济种子企业、新经济“双百”企业、新经济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鼓励建设创新平台。支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经认定后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知识产权成果在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技术交易市场进行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交易。对技术交易输出方给予不超过年度交易额4%、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技术交易吸纳方给予不超过年度交易额3%、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不高于年度交易额3%、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同一机构或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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