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成都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申报条件和认定材料要求指南

2024/3/20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2024年成都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申报条件和认定材料要求等内容,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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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制造业领域在成都市内依法注册登记、纳税、具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的独立法人或按照有关要求实行财税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企业(石化、能源)。

  (二)申报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应在成都市域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符合《成都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要素条件》(附件1)。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近三年以来(2020年以来,下同),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

  2. 近三年以来,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或法定代表人。

  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

 二、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两个方向,按照《成都市数字化车间申报书》《成都市智能工厂申报书》(见附件2)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同时提供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表,以及信用中国网站反映的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查询截图,查询时间不得早于通知发布日期。此次申报市级智能工厂的,请同步准备申报工厂内包含的数字化车间的相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请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市)县经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要求出具真实性承诺书。

  (二)请各区(市)县经信部门认真对照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要素条件及相关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开展现场真实性核查,提交审核意见(见附件3),并将企业申报材料1份(含PDF电子版)、推荐汇总表(含word版和盖章PDF版,见附件4)提交市经信局智能制造产业处。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工厂条件。 申请认定成都市智能工厂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成都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市的企业;

  (二)工厂所在地在成都市,已经建成并投入正常使用;

  (三)智能化制造:工厂在设计、生产、管理、物流、装备、能源、技术资源支撑等方面开展智能化建设,智能化程度处于行业较好水平;

  (四)新技术应用:工厂在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 积极探索5G 、人工智能、数字李生、标识解析等新技术应用,并在融合应用中成效突出;

  (五)新模式应用:工厂在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 积极探索平台化设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创新模式,并在一种新模式应用中成效突出;

  (六)工厂智能化改造(建设)完成后,实现单位产品成本、 产品不良率有效降低,生产效率、能源资源利用率、设备综合利 用率、销售增长率有效提升,产品研发周期明显缩短,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第六条 车间条件。 申请认定成都市数字化车间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成都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市的企业;

  (二)车间所在地在成都市,已经建成并投入正常使用;

  (三)数字化制造:车间在工艺设计、生产资源、制造装备、 制造运行管理、车间信息交互、信息安全等方面开展数字化建设,数字化程度处于行业较好水平;

  (四)新技术应用:车间在生产制造、数据集成等环节积极探 索 5G、 人工智能、数字孪生、标识解析等新技术应用,并在融合应用中成效突出;

  (五)新模式应用:车间在生产制造、数据集成等环节,积 极探索平台化设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创新模式,并在一种新模式应用中成效突出;

  (六)车间数字化改造(建设)完成后,实现单位产品成本、 产品不良率有效降低,生产效率、能源资源利用率、设备综合利用率、销售增长率有效提升,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组织申报。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发布智能工厂、数 字化车间申报通知,明确认定工作具体要求。企业按照自愿申报 原则,向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向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推荐上报。

  第八条 评审认定。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受理并进行形式审  查后,组织专家按照《成都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要素》 (见附件)进行综合评审,形成拟认定名单,经内部审核、挂网公示等程序后发文认定。

  第九条 直接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成都市智能工厂:

  (一)获评全球灯塔工厂;

  (二)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

  (三)通过验收的成都市智能制造类揭榜挂帅项目。

  第十条 优先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认定为成都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

  (一)获评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新一代信息技术与 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物联网赋能行业发展典型案例(智能制造应用方向)等项目;

  (二)获评四川省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智能制造示范、5G+工业互联网标杆等项目。

  第十一条 排除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成都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

  (一)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的;

  (二)近三年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经验推广。被认定为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的企 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市经信局市新经 济委开展交流学习、宣传推广等工作,不断推广经验,扩大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更名程序。成都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发生更 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通过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审核并上报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申请调整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名称。

  第十四条 撤销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审核通过后撤销其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称号:

  (一)所在企业在申报中弄虚作假;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所在企业自行申请撤销;

  (四)根据其他规定需要撤销称号的。

  第十五条 其他情况。同一企业只能在多个数字化车间或一 个智能工厂中任选其一进行申报。数字化车间升级改造后可申报智能工厂。

  第五章支持措施

  第十六条 支持奖励。对认定为成都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 间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资金奖励,并颁发相应牌匾。同一企业若 有多个车间被认定为成都市数字化车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智能工厂的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补差奖励。成都市数字化车间如后续被认定为成都市智能工厂,按规定给予奖励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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