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武汉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条件、标准

2024/3/20

2024年武汉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条件、标准等内容如下,武汉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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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武发〔2022〕15号)等文件精神,健全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法人以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权等知识产权为质押作为主担保方式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如主担保方式包含其他抵(质)押物,应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各抵(质)押物分别所占额度,贷款金额按知识产权质押所占额度计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主管部门是指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武汉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并与市市场监管局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已从贷款人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中小微企业,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三年内无贷款风险分类被归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记录。中小微企业划型参照国家关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

第六条 武汉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财政资金设立,并根据财政预算和补偿情况动态调整。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贷款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金损失。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管理机构是指经公开征集遴选并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风险补偿资金具体运作的专业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职责如下:

(一)统筹推进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制定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政策;

(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作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鼓励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三)按规定公开征集遴选受托管理机构,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依职责审核风险补偿资金发放和风险补偿结项事项。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实施财政监督。

第十条 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职责如下:

(一)管理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月度统计监测;

(二)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合规前提下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投放力度,对取得成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货币政策工具和执行情况评价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监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情况及代偿发生后的追偿情况;

(四)依职责审核风险补偿资金发放和风险补偿结项事项。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在银行开立风险补偿资金专户,风险补偿资金产生利息滚存计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二)建立风险补偿贷款项目库,督促贷款人及时报送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情况,并做好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三)承担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和使用职责,及时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审计并提出初审意见,督促贷款人对代偿的贷款进行追偿,对风险补偿结项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四)收集整理风险补偿业务相关资料,如实记录并定期核对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核算返还、结项等事项,并及时报送业务主管部门;

(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进行风险补偿资金绩效评价,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委托进行的专项审计;

(六)依托自身条件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七)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风险补偿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正常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上年度向借款人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笔数不少于20笔(含)、金额不少于1亿元(含);

(三)上年末借款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实现同比增长。

第十三条 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个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含);

(二)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含);

(三)贷款利率在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可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等级适当浮动,但不得超过1年期LPR加205个基点;

(四)贷款用于满足借款人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流动资金需求,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生活消费、购房,股票、期货等投机活动,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禁止的其他用途;

(五)贷款未享受过其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第十四条 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生贷款损失后,对于单个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风险补偿资金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金额的30%,贷款人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金额的70%;对于单个借款人贷款余额为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风险补偿资金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金额的15%,贷款人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金额的85%。如贷款人已购买担保或保险等分散风险产品,应将已分散风险资金金额从贷款本金损失金额中扣除。对单个借款人的年度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含)、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含)。贷款利息损失由贷款人承担。

第四章 风险补偿流程与要求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于每月开始1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上月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情况,没有按时如实报送的贷款不予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贷款人应于3个月内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风险补偿申请材料:

(一)贷款本金逾期满90日仍无法收回;

(二)贷款人及时处置质物,但由于质物无法处置或者处置完毕金额不足以弥补贷款本金损失;

(三)贷款人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申请材料:

(一)武汉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

(二)贷款人风险补偿申请报告;

(三)借款人最新征信报告;

(四)借款合同和放款凭证复印件;

(五)质押手续办理结果材料(质押登记日不得晚于贷款发放日后30日);

(六)借款发生后贷款人收取借款本息的书面情况说明及资金流水证明;

(七)贷款人贷后检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送达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

(九)提起诉讼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十一)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于贷款人提交风险补偿申请2个月内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业务主管部门应于受托管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2个月内审核完毕并交由后者办结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风险补偿申请不予受理,贷款人承担一切损失:

(一)贷款损失发生3个月内未书面提交风险补偿申请的;

(二)贷款人贷后管理不力导致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无法提供完整的风险补偿申请资料的;

(四)阻挠、拒不配合受托管理机构调查的;

(五)贷款人对申贷材料真实性审查不严,借款人恶意骗贷造成损失的;

(六)有明显证据表明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已未正常经营的;

(七)其他应由贷款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贷款人按本办法要求,严格遵循风控审核程序,当单个贷款人纳入风险补偿范围贷款的总逾期率超过5%(含)时,暂停审批该贷款人新的风险补偿项目,贷款人需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待贷款人纳入风险补偿范围贷款的总逾期率降到5%(不含)以下后再行恢复风险补偿业务。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对贷款人的代偿总额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余额为限。当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余额不足以代偿时,暂停风险补偿业务,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和工作需要会商研究后续安排。

第二十二条 对于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贷款本金,贷款人应当积极行使追偿权,加强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降低贷款不良率,减少风险补偿资金损失。

第二十三条 对于贷款人通过质物处置或债务追偿收回的资金,按照约定的风险补偿比例及时开展核算,返还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其中可扣除实际支付的相关追偿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贷款人已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核销或定损。贷款人应于完成核销或定损1个月内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结项申请,受托管理机构初审并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对风险补偿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委托受托管理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资金绩效评价,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受托管理机构就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如发现受托管理机构无法胜任风险补偿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应终止其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职责,并变更受托管理机构,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借款人骗取风险补偿资金,或贷款人无故不按规定返还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应责成受托管理机构追回已代偿风险补偿资金,五年内不得受理该贷款人风险补偿申请,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贷款人。借款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如遇上级相关法规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