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20
2023年10月19日,《太湖县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3版)》正式印发,从2023年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下面就来看看具体的奖励政策,要想获得这些奖励,前提得先获得这些荣誉资质,有想要申请以下荣誉资质称号的,都可以咨询小编了解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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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1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4
三、支持企业品牌建设……………………………………………5
四、助力企业开拓市场……………………………………………9
五、支持外资外贸发展…………………………………………11
六、支持企业上市……………………………………………11
七、支持人才引进企业稳岗……………………………………12
八、支持企业科技创新…………………………………………14
九、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新……………………………………15
十、附则…………………………………………………………16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工业企业入规。对当年获批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新建投产入规的工业企业和“太商返乡创业”企业在此基础上增加5万元奖励。企业“升规”奖励经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分三年兑现(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
2.鼓励服务(商贸)业企业入规(限)。对新增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的商贸业企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首次进入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及从外地迁移至我县的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限额以上商贸业单位且按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确定统计人员、配备并充分使用销售(营业)管理系统(仅指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建立统计台账、报送统计数据的,接受部门指导、配合统计查询的,属于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于大个体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配备并充分使用销售(营业)管理系统的新增入限单位给予2000元一次性补贴。
3.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近三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4亿元、6亿元、1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层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当年应税营业收入2000万元-1亿元,且增幅40%(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奖励3万元;当年应税营业收入1亿元-3亿元,且增幅20%(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应税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增幅15%(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
4.促进规下企业发展。对当年纳入规下企业样本库的企业奖励0.5万元;对纳入规下企业样本库的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30%以上,奖励企业0.5万元,每高出10个百分点,增加奖励0.5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5.支持一县一业发展。“太湖黑猪”:对当年出栏500-2000头(含2000头)、2000-5000头(含5000头)、5000头以上的养殖场,每个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补;对当年挂牌的国家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每个补助10万元,对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每个补助5万元(升级企业补齐10万元)。茶产业:支持全县实施茶叶品牌整合,主推“天华谷尖”“天华云雾”公用品牌,对当年度茶叶销售企业订购使用由太湖县茶产业协会统一印制的公用品牌包装按其进购总金额不超过30%的比例进行奖补,全县奖补金额总计不超过30万元;支持茶叶经营主体对低产低效茶园改造升级,要求改造茶园集中连片、面积达100亩以上、树龄超过15年、严格按照低改技术要求实施,改造完成通过验收后,按当年投资额的30%对经营主体进奖补,单个经营主体奖补金额最多不超过5万元。太湖黄牛产业:县财政设立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6.开展叠加森林保险。对当年开展木本油料和特色经济林叠加保险的,县财政按70%配套保费,防范和化解林业生产经营风险。
7.对年度在县内纳税总额达600万元(不含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下同)以上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年度在县内纳税总额达450万元以上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奖励15万元;对年度在县内纳税总额达300万元以上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奖励10万元。
8.鼓励县外建筑业企业到我县发展,县外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将总部注册地迁到我县且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按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25%给予企业奖励,奖补期限为5年,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将总部注册地迁到我县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且年度建筑业产值首次达到5000万元或当年上缴税收超过2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注册期满一年后一次性奖补20万元。5年内外迁的建筑业企业,收回该企业奖补资金。
9.对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集聚示范园区及省级微型产业聚集区,分别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冷链集配中心的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确定的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省重点调查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超20%、且缴纳增值税增幅超15%,按税收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1.对规模以上消费品生产企业分离设立的法人零售企业(含电子商务)入限后,除享受本政策第2条奖励政策外,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12.对限额以上的批发企业(个体户),年销售额和零售额增幅均达到20%(含)且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纯批发业企业只计算销售额),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限额以上的零售业企业(个体户),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2000万元的且增幅达到20%(含)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限额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企业(个体户),年营业额和零售额增幅均达到20%(含),且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限下样本点的企业(个体户),年销售额(营业额)、零售额(纯批发企业只计算销售额)增幅均达20%以上的,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13.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对当年纳入统计库且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奖励;属技术改造项目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奖励;对当年在统计平台上报投资额5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分别给予0.2万元-1万元、1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纳入统计库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购置的200万元以上的生产设备(含软件包),按当年购置款(不含税)的8%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支持企业智改数转。对5G公共网络设施需租用国有空间、公共场所和区域(含城市地下管廊),免收租金;对规上工业企业当年采用ERP、MES软件,经县主管部门验收达标后,单个软件达5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购置款(不含税)的1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15.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新建标准农机机库棚300平米以上,有10台以上大中型农机机械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推进建设全程机械化高标准示范基地,成功创建全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后,奖补建设主体10万元。
三、支持企业品牌建设
16.对当年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各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各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的服务机构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的省级新产品、安徽省工业精品、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按每个产品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绿色工厂、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7.对当年被文旅行业主管部门评定为四星、五星级文化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获得旅游主管部门评定为“全国百强”“全省十强”“全市十强(佳)”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评安徽省“十佳夜游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十佳夜娱活动”“十佳夜读空间”“十佳深夜食堂”等安徽省夜间文旅消费“四个十佳”品牌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对我县特色旅游商品在国家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省级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商品不重复奖励。当年被评为国家、省级旅游商品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国家必购旅游商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安徽省必购旅游商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入国家、省级、安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分别给予12万元、6万元、2万元奖励。对利用市级以上非遗等文化资源,形成开发、生产、销售、研学于一体并具备一定旅游接待功能“非遗基地”“文创空间”的企业,给予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8.对当年成功申报为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当年成功申报国家、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生态农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相关联企业不重复享受补助)。对当年被认定为安徽省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9.加快休闲农业发展与“一村一品”示范村建设。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园区)或“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成功创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三星级以上的示范企业(园区),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20.对当年成功申报国家、省、市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家庭林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成功创建省级森林城镇、国家森林乡村、省级森林村庄的,分别给予20万元/个、5万元/个、5万元/个一次性补助。
21.注册在本县的建筑业企业,当年晋升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和晋升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晋升工程设计行业和监理专业甲级资质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到以上奖励的企业,自奖励资金兑现之日起,5年内工商注册地外迁的,收回全部奖励资金。
22.对被住建部、省住建厅评定为“优秀建筑业企业”等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黄山杯”“振风杯”的县内主承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省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项目的县内主承建企业,各奖励5万元;对获市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项目的县内主承建企业,奖励5万元。同一项目获奖,按最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
23.对当年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4.对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马德里商标,每件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类别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只享受一次)。
25.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安庆市政府质量奖、安庆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太湖县政府质量奖、太湖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6.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7.对当年获得名特优新、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或林产品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奖励。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奖补。
28.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助力企业开拓市场
29.支持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对符合国家《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获得乡村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根据《旅游民宿通用要求与等级评定》安庆地方标准被评定为银牌级、金牌级、白金级民宿且年收入达180万元的,按其经营主体面积分别给予2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60万元。
30.支持文旅企业开拓市场。对经县文旅部门认定,新建旅游购物场所经营面积达1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且设置停车场、经营20个种类以上太湖特色旅游商品、依法规范经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组织县外团队游览我县2个以上3A级或1个4A级景区并住宿1晚以上,累计达到1000人、2000人和5000人以上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元/人、15元/人和20元/人的补助。对组织游客以自驾车团队形式游览县内3A级及以上景区的旅行社,按照一次30辆车100人以上给予2万元、60辆车200人以上给予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31.助力电子商务企业开拓市场。对当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已申报并获得省级农村电商网销额超1000万元同档政策支持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此条政策。对积极参与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电商直播大赛、好网货大赛、线上线下产品展示展销等相关活动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
32.对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业务,当年在线交易额首次突破2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企业,除享受相关外贸政策外,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按照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标准建设的产业园承建企业,达到园内跨境电商办公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跨境电商经营企业8家以上的标准,给予60万元一次性补助。三年内获批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并提供本地企业孵化、人才(供应链)培训、跨境电商招商等公共服务,给予40万元一次性补助。
33.助力其他行业企业开拓市场。经县政府同意,并在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企业(含合作社、家庭农场)参加市级以上展销推介的,按展位费(不含税)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无展位费的按省内每次0.5万元、省外每次1万元给予补助。当年在中央、省、市电视台进行宣传推介的企业,给予实际支付宣传费用(不含税)的50%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1万元。当年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立广告牌(铁塔),在高铁站、地铁站(含车厢)设置宣传广告的企业,按实际支付金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支持外资外贸发展
34.对当年在县内缴纳税款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本年度自营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下且增长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本年度自营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存量部分(上年基数)给予10万元奖励,超额部分给予4‰的出口贡献奖励;本年度自营进出口总额2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存量部分(上年基数)给予20万元奖励,超额部分给予4‰的出口贡献奖励;本年度自营进出口总额5000万美元(含)以上,存量部分(上年基数)给予30万元奖励,超额部分给予4‰的出口贡献奖励。对首次在县内发生进出口实绩年达1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企业上市
35.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对县内改制成功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县财政给予12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上市前股改中,因股权重组以及引进战略投资人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奖励给对应的纳税义务人。
36.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对县内企业材料申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及纳斯达克境外交易所并予受理的,县财政给予12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再给予26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县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转层进入创新层挂牌的奖励70万元。企业从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新三板”挂牌和“新三板”企业转板上市的,县财政补足奖励差额。
37.支持企业直接融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按首次直接融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首次融资的,县财政按直接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首发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用于县内项目建设的,按首次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8.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利用股份进行质押贷款的,按首次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促成县外拟上市(挂牌)企业落户我县的中介机构,在企业完成上市后,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县财政拨付的上市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可以直接奖励给高管人员。
七、支持人才引进企业稳岗
(一)支持招才引智
39.企业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学历高校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含省级领军人才)、博士研究生(含省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或在对应岗位工作的中级职称(含技师)、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正高级职称的专技人才,在本县企业工作满一年后,从聘用之日起分别按800元/月、2000元/月、5000元/月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40.经市考核认定的省级或国家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自在我县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评审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奖励资金。对入选省“特支计划”B类创业创新人才和“115”产业创新团队给予10万元经费补贴。
(二)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
41.对当年被市级及以上认定的名师、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当年评定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分别按5000元/人、3500元/人、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或职工个人研修提升补助。为发掘高技能人才,以赛促训,对承办县级职业技能大赛的单位,据实结算,按每个工种予以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
(三)奖励职业介绍服务
42.由县人社部门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为求职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服务等免费就业服务的,按实际就业人数,向县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年申报一次,补贴标准为: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满一年的500元/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满6个月不足一年的300元/人。
(四)支持企业招工稳岗
43.就业生活补助,到县经开区企业就业的全日制中职毕业生就业满3个月不足1年的,从就业之日起按40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就业满1年不足2年的,按30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就业满2年及以上的,按20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36个月。定向培养生学习补助,与县经开区企业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中职学生,企业每学期开学时按8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学习补助,政府按实际支付额度的60%给予补助。定向培养班学生毕业后不按协议就业的,学生应据实向企业退还生活补助,企业应据实退还财政补助。实习补助,县经开区企业接收中职学生实习不少于3个月的,按2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稳岗补助,企业接受我县中职学生稳定就业1年以上,企业稳岗率年达50%及以上的,按人数给予企业1000元/人一次性补助。对中高职毕业生在本地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每年评选若干名优秀个人,并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奖励。
44.在返乡“太商”中开展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活动。每年评选推介不超过10家返乡创业典型,并给予每家2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每年评选返乡创业示范乡镇不超过2个,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创业规模、成效和带动就业情况,每年评选20个左右大学生返乡创业项目,其中规上、限上企业奖励不超过3万元,其他企业奖励不超过2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八、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45.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备案的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批准的省备案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46.按当年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万元(含)-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0.2万元、0.5万元、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引进技术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按实际支付研发经费或科技成果交易费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两者不得同时享受。对在本年度累计登记技术合同超过2亿元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47.实施“太湖县产业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每年评选8个产业创新团队,并给予每个团队6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参加国家、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5万元、2万元补助。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当年在我县注册成立企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经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48.对市、县认定的科技特派员,经年度考核合格后,给予0.3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获得国家、省、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
九、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新
49.支持发明专利创造,对当年新增自主创新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权利人1000元资助;对当年新增发明专利5件以上(含5件),且一次性缴纳5年年费的专利权人,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助(均不含授权前后转入的发明专利);对维持年限10年及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给予4000元资助。对通过PCT途径和其他途径获得海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官费50%的资助(仅限一个国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贷款,融资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验收通过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验收通过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万元、1万元。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通过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附则
50.工业政策奖补严格与当年度亩均效益评价结果挂钩,按照A类企业100%,B类企业90%,C类企业60%,D类企业不予奖补的标准差别化兑现。
51.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中,规上工业企业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政策:
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研发投入强度低于5%的;
②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研发投入强度低于4%的;
③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的。
52.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省市政策支持的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支持。省、市政策需要县级配套奖补的,本政策支持的奖补视为对省、市要求的配套。本政策申报主体由各政策执行部门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53.对符合产业方向,对全县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一厂一策”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支持政策。
54.失信企业、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综治维稳等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对涉及偷税、欠税、侵权、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停产、关闭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55.本政策体系与招商引资政策重合的,按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56.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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