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19
截止4月26日!湖南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小编现将申报条件、流程、材料及时间总结如下,如有疑问可咨询小编!
湖南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免费咨询:18715034835(微信同号)
一、享受条件
(一)集成电路企业
1、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满足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2、2020年及以后进入优惠期的集成电路企业,根据企业类型,须分别满足2021年第9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软件企业
1、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软件企业,须满足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2、2020年及以后进入优惠期的软件企业,须满足2021年第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办理方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应于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资料。
三、工作要求
1、请各市州工信局通知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报尽报。
2、请各企业认真研读本通知中提及的政策文件,提前做好财务审计、产品检测等前期工作。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同时做好相关工作以准确享受政策。
3、请各企业分别按照附件1、附件2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后续管理资料。软件企业须同时将《2023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基本情况表》可编辑电子版发送至省工信厅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处邮箱。
四、申报材料
集成电路企业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列表(名称/领域/对应销售(营业)收入规模);
4.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不少于 8 项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6.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主要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 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的材料。
(二)集成电路装备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 以及 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名称/规格);
4.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不少于5项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以及集成电路装备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材料。
(三)集成电路材料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名称/规格);
4.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不少于 5 项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以及集成电路材料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材料。
(四)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名称/规格);
4.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不少于 5 项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以及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材料。
软件企业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后续管理资料目录及说明
1、真实性承诺书。
2、软件企业自评价综合表(见附表一)。
3、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人员构成情况表(见附表二)及公司人员情况说明(见附表三)。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企业职工社保总名单及缴费明细表),并提供当月缴费凭证;企业职工的学历证明、研究开发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研发人员的工资表(提供复印件)。
4、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及开发费用相关证明材料(见附表四)。
5、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归集表(见附表五)。
6、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提供办公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开发环境证明(填写附表六并提供采购合同或购置发票复印件)、软件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证明(填写附表七或提供有效期内ISO系列证书或有效期内CMM/CMMI证书等)。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需提供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基于该产品(或平台)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核心技术说明。
9、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软件产品的提供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主营业务收入为信息技术服务的需提供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及付款凭证;嵌入式软件企业需提供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和发票;若硬件与软件未单独开票,需提供所有产品销售合同和发票,并提供硬件成本采购合同或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符合以下条件:产品销售合同发或发票汇总金额-(硬件成本采购合同或发票汇总金额)*1.1=嵌入式软件产品收入),如软件企业专项审计报告、软件收入情况说明等。
10、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11、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以上纸质材料,A4大小,正反面打印,附目录及页码,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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