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14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2024年成都市推动外贸转型发展支持政策申报流程、材料要求等内容,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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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单位申报
(一)申报时间
2024年3月18日—3月27日。
(二)申报条件
在成都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纳税。
(三)项目实施期限
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
(四)单位注册与申报
符合支持政策申报指南条件的申报单位,首先要确定管理员在市商务局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完成单位注册。管理员指定项目负责人并分配权限。项目负责人在信息化平台完成注册后,才能按照要求申报具体项目,上传有关附件。管理员审核无误后通过信息化平台报送所在区(市)县商务(外贸)主管部门。已经在信息化平台完成注册的单位无须重新注册。
(五)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应全部扫描并上传到信息化平台,上传文件格式统一为PDF,单个文件最大不超过50M。
(六)区(市)县初审
各区(市)县商务(外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审查申报主体资质、审核申报项目与资金政策方向一致性以及申报材料完整性,即申报材料是否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供,必要时应查验原件和进行实地查看,采取抽查方式,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于审核中发现项目申报资料不完整的,应通知企业限期补充完善,逾期视为企业放弃申报。对不符合支持政策的项目,不予通过。
对区(市)县商务(外贸)主管部门审核后要求修改或进一步补充申报材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补充并重新上传,逾期视为放弃申报。对审核通过项目,各区(市)县商务(外贸)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信息化平台、邮件或短信等方式通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下载打印两份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送各区(市)县商务(外贸)主管部门。
(七)其他相关要求
1.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区(市)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报单位提供进一步佐证材料时,申报单位有义务配合提供。
2.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在同一项目期内不得重复申报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同类政策条款,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该项目单位本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3.所有项目实际支持资金金额及支持比例将视本次支持资金总规模的额度而进行相应调整。
二、区(市)县转报
(一)初审转报时间
相关区(市)县应于3月28日—4月3日17:00前(初审转报截止时间)完成对初审合格项目的转报工作。
(二)项目审核转报
1.信息化平台审核转报。各区(市)县商务(外贸)主管部门按照支持政策申报指南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项目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除在信息化平台上予以审核通过外,还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按支持方向附项目汇总表报市商务局。
2.各区(市)县商务(外贸)主管部门应将转报文件、企业申报资料(一份)一同交至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处(法规处)。对区(市)县商务(外贸)主管部门在初审转报截止时间后转交的,市商务局不再接收转报文件和企业申报资料,信息化平台也不再接收线上材料申报。
三、项目评审、审计和公示
(一)项目评审
对区(市)县审核通过并按时转报的项目,由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处组织对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时间为4月8日—4月12日。
(二)项目审计
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审计监督处按要求开展拨付前专项审计。项目审计时间为5月6日—5月31日。
(三)项目公示
对拟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通过市商务局网站、信息化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成都市推动外贸转型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推动外贸转型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成商务发〔2023〕44号),针对“(一)支持扩大优质消费品进口、(二)支持整车进出口扩大规模、(五)支持出口企业开展碳足迹核查、(八)支持企业开展关税保证保险业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在成都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纳税。未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信息名单。
二、项目实施期限
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
三、申报材料
(一)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2)
(二)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3)
(三)申请单位承诺函(附件4)
(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各申报条款所需提供的具体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区(市)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报单位提供进一步佐证材料时,申报单位有义务配合提供。
(二)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在同一项目期内不得重复申报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同类政策条款,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该项目单位当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三)本资金项目根据《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市商务局据实据效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商务发〔2022〕91号)文件要求,根据省级外经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据实据效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所有项目实际支持资金金额及支持比例将视本次支持资金总规模的额度而进行相应调整。
(四)《成都市推动外贸转型发展支持政策》第(六)条由投保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信保通”等线上线下方式自主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申请投保。
(五)《成都市推动外贸转型发展支持政策》第(三)(四)(七)(九)条实施细则已另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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