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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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专利代理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中小学、组织等各类机构。企业是指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专利授权地址在本区范围内的企业;专利代理机构是指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中小学、组织等是指在本区注册且专利授权地址在本区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和民办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除特定条款外,主要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三条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一)对上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对上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项、10万元/项、5万元/项的奖励,对上年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项、5万元/项、3万元/项的奖励;对上年获得省政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项、5万元/项、5万元/项的奖励;对上年获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项、5万元/项、3万元/项的奖励。获得以上奖励的单位可适当对获奖专利发明人给予奖励。
(三)对上年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形式成功注册地理标志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设有产品专用包装的持证单位,正常经营期间,每年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获得省地理标志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项、3万元/项、1万元/项的奖励。
(四)对上年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企业,给予2000元/件的奖励。
第四条 增强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一)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或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资产组合质押贷款,组合质押贷款明确知识产权质押所占的贷款额度,并按期(在上年)偿还贷款利息的,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购买使用专业专利数据库服务连续满2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对上年企业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国内外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的,按照案件实际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的50%给予资助,国内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国外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上年企业入选湖北省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的,按照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上年成立的市级、区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及商标品牌指导站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贴。
第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培养
(一)对上年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二)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专利管理工程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的,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人、2万元/人的奖励;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的,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人、2万元/人、3万元/人的奖励;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专利代理师(人)的,给予企业1万元/人的奖励。
(三)对上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学校(含高校、中小学),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获得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学校(含高校、中小学),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获得市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学校(含高校、中小学),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本措施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省、市、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执行。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支持: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五年内有承担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验收未通过的;
(三)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的;
(四)其他不符合支持条件的情形。
第九条 奖补资金兑现。符合奖补资金政策的单位于每年7-8月,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申报后,经审核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收到区人民政府批示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指标下达至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由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在下一年度向相关单位兑现奖补资金。
第十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应按年度提交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终止项目,追回已获得资助或补贴经费,并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享受市区两级财政资金资助或补贴,并不得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项目。
第十二条 办理资助或补贴事项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本措施支持条款与江夏区其他政策重叠部分,不重复享受。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措施由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政策兑现的具体要求详见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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