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

2024/3/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高层次专家在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打造“三区两地”、建设“五个湘西”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推进湘西自治州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湘西自治州武陵人才行动计划(2019-2023年)》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湘西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湘西自治州企事业单位依托国内高层次人才专家及其团队以新技术联合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人才培育为目标,建立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工作站旨在通过直接或柔性引进高层次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助力湘西自治州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突破和 科技转化,提高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能力。

第四条  工作站所指专家,是指引进的首席专家必须为某一领域取得业内公认的重要成就,科研成果和专业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省内领先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交叉学科人才。具体分为A、B、C三类:

A类:国际顶尖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专家。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万人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

2.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国家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排名前3名的专家。

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部委表彰认定的行业领域专家。

5.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专家。

C类:省级领军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省级重点人才计划的优秀中青年专家。

2.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

3.获得省级自然科学奖、省级技术发明奖、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的专家或者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

5.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专家。

第五条  工作站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指导、市场主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工作站建设是湘西自治州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日常管理工作由州科协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工作站主要职责及建站条件

第七条  工作站主要职责如下:

1.开展产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2.围绕企事业单位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开展联合攻关;

3.引进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品牌;

4.与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培养创新人才,推进湘西自治州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5.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先进科学文化、营造科技创新氛围,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培训活动。

第八条  工作站建设主体为湘西自治州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重点为茶叶、植物油、烟叶、柑橘、猕猴桃、中药材、蔬菜、特色养殖等8大农业特色产业,以及酒业、绿色矿业及新材料、绿色食品、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生物科技、建材与装配式建筑、文旅产业、商贸物流、数字经济等10条优势产业链方面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建设工作站的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湘西州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团队。

建站单位为工业企业的,必须为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缴纳税费不少于100万元,或建有省部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

建站单位为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的,必须为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农民示范合作社、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园),且上年度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

建站单位为其他类别企业的,必须获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建站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其研发能力在州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

2.与专家具有稳定的合作基础,双方有明确的科研项目或成果转化任务,研究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趋势,对我州实施“三区两地、五个湘西”发展思路具有显著的带动作用;至少提前6个月与专家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3.建站单位有相应的工作站建设配套经费,配套经费比例不低于1:1,柔性引进专家团队应在3人以上。

4.首次申报的建站单位,在认定时优先考虑。

5.对同一专家团队同时申报多个专家工作站的,按照专家与建站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时间顺序,优先支持先签约的建站单位。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原则上每年年初发布申报通知,实行常年申报,每年集中评审1-2次。具体流程如下:

1.申报。申报专家和单位从州科协门户网站获取申报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书,州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州科协学会部申报,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通过各县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市科协联合申报,湘西高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通过湘西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和湘西高新区科经局联合申报。

2.评审。由州科协组织专家评审,综合评审结果提出建议名单,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呈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认定名单。

3.认定。将拟认定名单在州级媒体或州科协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并授牌。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A类专家工作站,给予建站补助资金30万元,分两次拨付,其中第一年拨付15万元,待第一年考核合格后,第二年拨付剩余15万元;对新认的B、C类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资金10万元、5万元。资金从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对工作站引进的专家,各建站单位在科研条件建设、科研助理配备、生活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对工作站中符合条件的专家或团队,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育计划等州级人才支持计划中优先支持,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和省级奖励。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州级专家工作站,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专家工作站。对成效显著的州级专家工作站,认定期满后可连续给予支持。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入站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建站单位与专家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入站专家每3个月应现场办公1次,特殊情况下,可由助手不定期到设站单位参与相关活动。同时双方在友好协商前提下,专家可安排所带学生进入工作站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站单位与专家必须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并报州科协备案。

第十六条  工作站依托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和保障措施。入站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能,在服务工作站期间至少为建站单位完成 1 项科研成果(技术转化)或新项目,项目经济与社会效益指标有明显提升。

第十七条  工作站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建站单位向州科协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建站单位要注重科研成果、经济效益等指标,州科协每年将组织专家对工作站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出具年度评价结果,评分结果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对评价等次为不合格的工作站,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摘牌。

第十八条  建站单位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可申请中止工作站工作:

1.工作站合作项目或研究课题已完成,不再开展新的合作事宜的。

2.设站单位注销或因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导致工作无法续的。

第十九条  工作站建站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站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专家进站合作项目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资金必须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县级专家工作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州科协会同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湘西自治州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州人才办发〔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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