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政策兑现申报时间程序和补贴奖励条件指南

2024/3/11

2023年淮南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政策兑现申报时间程序和补贴奖励条件等内容整理如下,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潘集区、凤台县、寿县等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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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淮南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政策兑现申报条件、材料

  详见《2023年市财政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奖励政策(即审即享)实施细则》(附件1)。

  二、淮南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政策兑现申报时间

  2024年2月27日-3月15日。

  三、淮南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政策兑现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区(园区)发改委(局)提交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各县区(园区)发改委(局)指导辖区内战新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对符合条件、通过审核的企业申报材料3月15日前正式行文上报。

  2023年市财政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奖励政策(即审即享)实施细则

  为落实淮南市《关于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2022-2023年)》(淮府〔2022〕56号)第15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提速度上规模”政策即申即享,规范资金兑现流程,提高资金兑现效率,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申报类别1:对2023年新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企业,2023年战新产值超5000万元且同比增速高于20%、25%的。

  申报类别2:对2023年新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企业,2023年新投产企业战新产值超5000万元、1亿元的。

  申报类别3:对2023年之前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企业,2023年战新产值超1亿元且同比增速高于20%、25%、30%的。

  (二)申报材料

  1.企业所在地县区(园区)发改部门上报文件;

  2.战新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报告正文,以及资金申请表、战新产值证明(申请年度12月份B204-1表)、财政涉企信息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统一为信用安徽查询,查询期为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信用承诺书等附件,正文及附件均应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并汇编成册。

  (三)支持方式

  对2023年新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企业,2023年战新产值超5000万元且同比增速高于20%、25%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2万元;对2023年新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新投产企业,2023年战新产值超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15万元。

  对2023年之前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企业,2023年战新产值超1亿元且同比增速高于20%、25%、3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2万元、15万元。

  二、限制条件

  1.申报企业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无严重失信行为;

  2.根据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原则上只对A类(优先发展类)、B类(鼓励提升类)工业企业予以扶持或奖补;

  3.同一企业按战新企业发展奖励政策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

  补,不重复计算奖补。

  三、审核程序

  (一)下发通知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下发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

  县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严格审核,上报申请文件。

  (三)市级初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淮南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联合审批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要求将相关申报信息录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四)市级联审

  根据《淮南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联合审批办法》,淮南市产业发展资金联合审批小组对初审意见进行联合审批,形成联合审批意见。

  (五)拟定资金安排方案

  联合审批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会议审定后,确定资金安排方案。

  (六)方案公示

  向社会公示资金安排方案。

  (七)资金下达

  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淮南市《关于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2022-2023年)》(淮府〔2022〕56号)要求下达资金。

  四、监督管理

  1.申报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

  2.县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承担初审责任。

  3.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追回,纳入征信体系黑名单,并依法追责。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本政策不重复享受。

  5.本细则在淮南市行政区域内有效,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2022—2023年)》(淮府〔2022〕56号)一致。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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