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11
2024年黄石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申报条件、绩效评价等内容如下,黄石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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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黄石市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规范我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建设管理,根据《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石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以下简称培育中心),是指以企业、高校院所或科研机构为主体建设或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建,将创新成果转化成具有较强前瞻性、能够引领推动产业发展、有较高市场价值的专利或专利组合的创新载体。
第三条 培育中心所涉产业领域原则上须符合黄石市“1133”现代产业体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培育中心的规划布局和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申报通知,编制评审方案,组织培育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二)批准培育中心建设、运行、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三)指导和监督培育中心建设运行,组织开展检查、验收、绩效评价、资金拨付等工作;
(四)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宣传,总结推广培育中心建设运行的典型经验;
(五)推进培育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培育中心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协助开展培育中心的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牵头建设培育中心的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单位内设置相对独立的培育中心工作机构,并在办公场所、人员配备、软硬件设施、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培育中心有序运行;
(二)建立完善产、学、研、用等多方合作培育高价值专利的工作机制,建立并运行符合产业特点和创新规律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模式;
(三)按照任务书组织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相关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等,接受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章 立项建设
第七条 培育中心采取项目化管理,根据知识产权工作安排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情况,适时发布培育中心项目申报通知。
第八条 培育中心建设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技术领域须符合培育中心的重点建设领域;
(二)研发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拥有与该领域相关的市级以上创新平台,或正在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或者正在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并取得一定成果;
(三)研发投入稳定;
(四)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基础良好;
(五)无严重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
(六)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有较强的协同创新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第九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并做好审核推荐相关工作。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并对立项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十条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立项单位签订培育中心建设任务书,明确建设内容、考核指标、建设期限、经费使用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培育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为3年,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成立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议事机构,负责专利布局、研发方向确定、发明披露等重大事务的决策协商,协调合作各方人员、研发、信息等资源投入,努力实现开放共享、持续发展。
(二)开展高价值专利前瞻布局,加强专利信息利用,研判产业专利布局和竞争格局,预测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梳理影响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确立关键技术的研发策略和路径。推动以高价值专利为基础参与制定各类标准。
(三)围绕创新成果研究确定专利申请和布局策略,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高质量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积极参评国家、省专利奖和高价值专利大赛。
(四)建立专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通过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等方式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实现企业专利产品备案全覆盖。
第十二条 培育中心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培育中心运行总体情况、任务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特色亮点工作、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培育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经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培育中心实行竞争激励、动态调整制度。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培育中心建设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以任务书确定的任务和目标、实际运行的客观数据为主要依据,重点评价培育中心运行管理、高价值专利培育产出、专利转化运用、引领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及经费使用是否合规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评价结果分别作下列处理:
(一)评价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具备下一轮培育中心项目申报资格;
(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未完成评价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取消其培育中心称号,且五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培育中心统一命名为“黄石市+技术领域+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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