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奖励!第六届和县县长质量奖申报条件时间和管理办法全文

2024/3/7

第六届和县县长质量奖已经开展评审申报啦,获奖成功,有30万的奖励哦,下面就来详细看看第六届和县县长质量奖申报条件时间和管理办法全文,和县有想要申报质量奖的,可以咨询小编指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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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县县长质量奖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4731日(以申报材料送达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和县县长质量奖申报条件

 

(一)申报县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县区域内合法注册或登记注册地址在本县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2.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三年以上,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4.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市内外领先水平;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级或市级、县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它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和县县长质量奖评选原则和标准

 

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四、和县县长质量奖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申报表、组织概述、自评报告及实证材料组成。

 

(一)组织申报提交材料

 

1.申报表:申报组织应如实、完整填写《第六届和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

 

2.组织概述:内容根据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附录B的要求提供。字数不超过3000字;

 

3.自评报告:详细说明导入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单独成篇);对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具体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数据和事实撰写评价说明,可以使用图表。字数不超过40000字;

 

4.实证材料:凡在申报表、自评报告中涉及的,需提供证明性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资料,与申报表中内容有关的材料,反映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的材料,企业认为还需提供的其它材料等。具体清单见附件要求。

 

材料123需要合订成册,实证材料单独成册,一律A4纸双面打印、软封面装订、字体统一为小四号、行距1.5倍。

 

五、和县县长质量奖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自愿申报,如实填写《第六届和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见附件),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材料提交:申报组织应于2024722日前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送所在镇、园区或县行业主管部门。其中,纸质申报材料一份及包含所报送材料内容的U盘,实证材料需要准备原件以备核查。

 

(三)审核推荐:镇、园区或县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在本区域或行业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组织,在申报推荐表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2024731日前报至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

 

六、和县县长质量奖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镇、园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择优推荐本地区本行业中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兴产业异军突起、引导未来产业领跑发展等致力于质量创新的领军企业;鼓励“小巨人”企业以及新兴产业中的优秀中小企业申报,树立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发展标杆,促进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二)广泛动员。各单位要广泛动员,加大对县长质量奖的宣传力度,扩大受众面,动员更多优秀组织和个人参加申报,并将其作为深入学习宣贯《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以及《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开展一系列各级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典型经验学习推广活动,树立标杆,弘扬先进。

 

(三)认真把关。推荐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重点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各项信息准确可靠,确保遴选出代表本地区、本行业质量管理最高水平的组织参加评选。

 

申报材料报送地址:和县市场监管局(海峰大厦413室)

 

七、和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大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提高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质量,评选在质量管理、社会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组织,增强我县经济社会的综合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长质量奖”是和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县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按照企业(组织)自愿、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等程序进行。不得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我县范围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和提供服务的所有社会组织。积极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农业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审。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原则上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1家,同时设县长质量奖提名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2家(申报企业少于4家当年不组织评审)。县长质量奖有效期4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县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县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局。

 

第七条  评委会成员由县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第八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县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县政府提请审定拟授予县长质量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县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和实施细则;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

(三)负责受理县长质量奖申请、组织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四)向评委会报告县长质量奖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组织)申报县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组织)文化突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发展型企业建设;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在本行业内的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或本县领先地位;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的。

 

第十一条  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组织),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政策的;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近3年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保护、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企业近3年内在国家、省、市级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发生较大质量问题有效投诉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评定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7个部分,总分1000分。

 

第十三条  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评委会办公室可按不同领域分别制订评审细则。

 

第十四条  县长质量奖评定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风险评估)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评审细则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500分)。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委会办公室通过县政府网站及有关媒体发布评审通知及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企业(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和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县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材料初审。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申请企业(组织)资格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组织),及时通知予以补充完善;对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企业(组织),将其申报材料交由评审专家组评审。

 

第十九条  材料评审。评委会办公室组建评审专家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专家组评审企业(组织)申报材料,形成初步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现场评审(风险评估)。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考评、风险评估情况,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单位名单。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单位名单,提出建议获奖单位名单,分别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议公示。评委会对建议获奖企业(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组织)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县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县政府公布评选情况,由县长签署颁发县长质量奖奖牌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给予县长质量奖获奖单位30万元的奖励,给予县长质量奖提名奖单位5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县政府对荣获县长质量奖和县长提名奖的企业予以通报。县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的奖金用于企业(组织)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单位宣传,奖金中的20%可以用于对企业(组织)推进卓越绩效管理作出贡献的个人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获奖企业(组织)进行必要的监督,并帮助和促进获奖企业(组织)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对在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县长质量奖评审资格。对已经获得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在获奖后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评委会办公会应提请县政府暂停或撤销该单位的县长质量奖称号。被撤销的单位4年内(两届)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

(二)产品或工程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或服务质量不稳定;

(三)企业(组织)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

(四)生产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等情况;

(五)其他违反县长质量奖宗旨和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和县县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和政办〔2014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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