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奖励!2024年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及高企申报条件、流程

2024/3/6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4年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及高企申报条件、流程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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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持工业企业引进。各园区和单位引进工业企业已签订合作协议、涉及支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应按照合作协议及时兑现。按照力度不减、承诺不变、落实兑现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产业专班招商机制、招商引资政策和工业招商奖励办法。县内工业园区每新引进一家设备投入8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县财政另行补助招商经费5万元。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用地需求,工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允许分期缴纳,推动企业加速设备投资投产。促进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加快落地开工,工业用地允许实行协议拆迁,签订投资合同后,国土部门即可提供勘测定界图,供企业进行地勘、设计、场地平整等前期工作。鼓励实行长期租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工业用地供给方式,减轻工业企业用地资金压力。新引进购地建厂的企业,根据企业需求,可由县招商基金提供最高不超过土地价款25%的免抵押、免担保贷款。新引进工业企业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生产且月租金不高于15元/月·平方米的,由县财政和所在园区各给予5元/月·平方米的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商务局、各园区)

  二、支持工业企业建设。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手续办理一律实行并联审批,凡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开工前置条件或行政机关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开工前置审批。每年发布全县(含各园区)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目录的,工业企业可拒绝缴纳。保留的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开户费按省内最低标准收取。免收工业企业建设生产车间的各类担保金、履约金和保证金。新引进工业企业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用水、用电、用气开户费,在项目按合同约定投产后给予所缴费用同等额度50%的奖励,按合同税收达标后再给予所缴费用同等额度50%的奖励。消防、人防、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不得强制工业企业使用指定设备。各单位不得对在建工业企业项目进行重复检查、随意罚款和擅自下达停工令。(责任单位:县政务中心、县财政局、县规建局、县国土局、县供电公司、县人防办)

  三、支持工业企业用工。由县人社局负责为新引进工业企业免费主办两次以上招工专场,并为其新聘人员免费提供就业培训或专业培训。企业对招聘的专业人才或员工自行进行专业培训的,按相关政策给予企业补贴。给予新引进规模工业企业缴纳五险一年过渡适应期,期内优先企业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对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新评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技工职称的评定费用,经县财政局核实后,由县工发基金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经信局)

  四、支持工业企业创安。新创建安全标准化三级、二级、一级的工业企业(矿山、烟花和危化品企业除外),由县财政分别补贴1.5万元、3万元、5万元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五、支持工业企业入规。加强工业企业入规指导,帮助达到规模要求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做到应统尽统。对当年新入规企业(注销后新注册的除外),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统计局)

  六、支持工业企业技改。工业企业2015年的技术改造、装备升级补贴按宁发[2015]10号文件执行。从2016年起,规模企业当年引进单台价款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含税价)的先进装备,给予10%12%的财政补贴,单个企业(集团)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七、支持工业企业申高。鼓励工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相关单位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定期召开县长办公会议调度。经省科技厅认定、科技部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八、支持工业企业上市。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鼓励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券等形式实现再融资。对积极进行股改、挂牌的工业企业,分阶段奖励80万元,其中与中介机构签约并完成股改奖励30万元、向交易所递交挂牌资料奖励20万元、通过交易所审核挂牌成功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证券办)

  九、支持工业企业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类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面临暂时流动性困难的重点工业企业不降低现有授信额度;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在警戒线以下的重点工业企业不降低信用等级;对出现清偿性风险,但长期盈利能力强、技术先进的企业,不搞一刀切式抽贷。建立银行恶意抽逃贷款和财政存款挂钩的联动机制,银行对工业企业的恶意抽贷、压贷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门转出两倍于抽贷额的财政性存款。抓紧设立工业企业续贷基金。对当年销售收入增幅达20%以上、税收基数50万元以上且增幅15%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当年内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商标权、订单等质押贷款,单笔贷款500万元以上(贷款期限为一年期或以上)且属于当年新增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银行1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证券办、人民银行宁乡支行、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局)

  十、支持工业企业促销。分年度发布全县工业企业产品和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报告。建立《宁乡县鼓励政府采购及企业本地配套工业产品目录》(简称《目录》)发布制度。财政性投资及国有融资平台投资建设、市政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建设、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等项目,在采购招标中不得排斥本地产品参与竞争,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对民间投资的建设项目,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目录》内产品,凡采购《目录》内产品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县内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套采购《目录》内产品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采购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企业参加产品产销对接大会、完善营销网络,推动工业企业上网触电,将首次在指定电商平台上开设网上旗舰店的工业企业纳入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工业企业注册商标的,给予注册费用50%的补贴。对新获得国家免检免验产品或马德里商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支持工业企业集聚程度高、产业特色明显的区域申报国家和省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创建成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仅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在县内的工业企业(矿山企业、烟花企业、物流企业和产业平台项目除外)。奖励、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各责任单位核定、公示,县财政按年度予以安排。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对上述有关措施进一步细化,出台具体操作办法,确保落实到位。县本级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由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县财政局负责监管和绩效评估,县审计局负责跟踪审核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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