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扶持!2024年株洲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及支持政策汇总

2024/3/5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4年株洲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及支持政策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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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我市企业自主组建研发机构,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株洲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断提高创新能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能力、为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开展技术工程化研究,进行中间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通过对外开放服务和辐射示范,整合科技创新资源,提升行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四条株洲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归口负责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下达并组织实施工程中心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受理、审查、评审、检查、监督、验收和评估。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工程中心的审核推荐、过程管理、建设指导及归口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工程中心须依托有关企事业单位组建,或者由两家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联合组建。单独组建单位或者牵头的联合单位即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负责提供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和其他条件,组建管理委员会和专家指导

委员会等管理机构,保障工程中心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第二章组建、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事业单位,经营状况良好,上两个年度的销售收入均不低于2000万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

2.具有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经验丰富的专职研发人员15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3人;工程中心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3.拥有与申报工程中心技术领域相关1项以上的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近3年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或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等3项以上。

4.拥有相对独立的300平方米以上的研发场所,原值300万元以上的研发仪器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发试验任务的能力。

5.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体系合理,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良好。

6.近2年来无经营违法或环保、生产安全等受到责任追究情况发生。

第七条市科技局根据工程中心的行业技术领域总体规划,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定期发布工程中心的组建申报通知和指南。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可以独立或者联合有关机构,按照要求编制《株洲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请材料;经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受理、审查、组织专家开展建设方案评审和实地考察、党组会议审定后,最终确定下达工程中心建设计划及任务书。

第八条依托单位依据工程中心建设任务书,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工程中心在组建过程中,如对建设计划进行调整,需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九条组建的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鼓励有条件的工程中心实行独立核算,或者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中心,发挥自身专业和技术优势,对外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逐步成为研发服务型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

第十条工程中心必须设立管理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决策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确定并报市科技局备案,一般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应当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作为技术顾问咨询机构,由省内外的行业技术、工程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专家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的验收:工程中心的组建期限原则上为两年。

(一)工程中心组建运行两年期满,或者提前完成工程中心建设任务且依托单位主动申请后,市科技局将根据建设任务书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者,获得市级工程中心资格并授牌。(二)不能如期验收者,须在原规定完成期限前两月内向市科技局申请延期一年验收。对验收未通过的工程中心,责成依托单位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仍未通过者则终止组建,追缴资助经费。

第三章扶持、监督与考评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的建设所需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市科技局对于当年度批准建设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安排不超过2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采取事前或事后两种方式进行补助。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和人才、技术的引进,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与工程中心建设无关的开支。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可优先申报、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工程中心的基本条件、科研活动、开放共享和人才培养等情况。工程中心的大型仪器设备应进入株洲市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库;工程中心的科研项目应列入株洲市科技项目库;鼓励工程中心依托自身技术及产业特点,建设专业化的众创空间,带动全员创新。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施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考评机制。

市科技局根据工程中心的年度报告情况结合现场考察,每三年对已授牌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对评估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将安排一定额度的后补助经费予以重点支持。对评估不合格者,责成其限期整改;一年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者,取消工程中心的资格并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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