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5
滁州市经信局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有关滁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条件材料和认定管理办法如下,滁州市各区县(南谯区、琅琊区、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有想要认定申报工业设计中心的,可以咨询小编指导申报。
滁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免费咨询:15855199550(手机/微信)
一、滁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条件
符合《滁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的基本条件。
对设计业绩显著、曾获得过全国性或行业性设计大赛优秀奖以上,或参加过省级以上组织的工业设计大赛、专项赛等赛事活动的企业优先评定。
二、滁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交《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附件2、3)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清单详见附件5。
三、滁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相关要求
1.请各地高度重视,做好择优推荐,每个县(市区)、园区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
2.务于3月15日前将推荐上报文件(含汇总表及电子版)、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两份(及PDF电子版)报送市经信局规划与产业政策科。
四、滁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规范化建设,促进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经信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市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信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地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局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立两年以上,所在企业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试验条件。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相关研发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50万元。
(三)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专职设计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拥有设计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人员比例不低于30%。
(四)设计创新能力强。设计的新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近两年获得国家授权专利数量在10项以上,其中外观设计专利至少2项以上。
(五)对符合以上基本条件,且设计业绩显著、曾获得过全国性或行业性设计大赛优秀奖以上,或举办过安徽省工业设计专项赛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六)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 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 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相关研发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等能力。
(二)工业设计服务经营稳定。上年度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三)工业设计专职人员在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拥有设计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人员比例不低于50%人。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 已获得3项以上国内外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或2项以上全国性或行业性设计奖项。(五)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企业通过属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滁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各地经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申请材料、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局。
第十条 市经信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 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 由市经信局正式授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集中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报属地经信部门,各地经信部门初核并填写评价意见,经市经信局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属地经信部门报市经信局备案。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公布。对设计业绩显著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地经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23年起实行,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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