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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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全面提升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质量发展建设质发〔2017】24号)、量强省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潭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市长质量奖每3年评定一次,设立组织奖、个人奖两个奖项,其中个人奖分设突出贡献奖和质量创新奖。每届获奖组织为4~6个,突出贡献奖为1~3人、质量创新奖为4~6人。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已获得国家、省长质量奖的不重复申报奖励。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评定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其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协管质量工作的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任副主任,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外侨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日常工作。市质监局局长兼任评审办主任,评审办办公地点设市质监局。
第六条 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定评审结果,确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评审办主要职责:
(一)拟制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规范评审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报材料;
(三)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负责组建市长质量奖评审组,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报评委会审定;
(四)对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组织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 评审组由不超过5名(含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从评审专家库中选聘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申报组织和个人实施现场
评审:
(二)提交现场评审报告。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质量工作情况;
(三)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在湘潭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三)推广运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质量品牌效益和突出的社会贡献: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建设“两型社会”,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近3年内无国家、省、市级监督部门抽检产品不合格,服务对象(顾客)无重大的突出问题投诉,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近3年内无较大的质量、安全、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发生,无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度高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突出贡献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实践或基层质量工作实践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事业有高度的
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提升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质量创新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实践或基层质量工作实践3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在质量领域有显著创新成果;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总评分为 1000分。
第十四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总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500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原则,填写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并附有关申报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审办。
(二)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贯穿评审全过程,经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报组织和个人。对有违法、失信行为或其他诚信不良记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三)部门联审。评审办收到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后交评委会成员单位分别出具评价意见和建议。
(四)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已受理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资料进行评审,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由评审办反馈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评审组对资料审查合格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1~2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经申报组织和个人确认。
(六)综合评价。评审办根据评审组评审结果,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并将候选名单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一并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确定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七)公示。评委会对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八)公告。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由市长颁发奖杯、证书。同时,给予市长质量奖的组织30万元奖励,给予市长质量奖突出贡献奖的个人10万元奖励,给子市长质量奖质量创新奖的个人3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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