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26
最新更正文件!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整理如下,具体包括16市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及好处补助程序等内容,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黄山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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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快构建以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为标杆、其他研发机构为协同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平台体系,进一步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关于加快发展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2〕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界定】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以承担公共研发职能为核心,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成果转化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功能定位】新型研发机构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整合政产学研资源和社会力量,采取共同出资、技术入股、共建平台、人才引进、协作研发等方式,共同参与、共同组建、共同负责的独立法人机构;是面向市场需求,建立市场化的运作机制、科学的创新组织模式、灵活的用人机制及薪酬制度、高效的成果转化机制,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在创新投资、引人用人、薪酬激励、业务发展等方面享有充分决策自主权的产业技术创新组织;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技术服务等活动,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融通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的新型创新主体。
第四条【权责界定】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科技厅负责指导推动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制订有关政策文件,组织开展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各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是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服务管理主体和监督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引进、培育、组建、认定、日常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并出台政策措施支持本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
第六条【建设方式】支持精准引进建设一批与我省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匹配度高、有较高知名度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吸引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团队、世界500强企业、大型央企企业等来皖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领军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等,牵头创办或联合创办新型研发机构。推动已有新型研发机构吸引更多高水平研发团队入驻,增强技术研发功能和企业孵化功能,向高水平提升。
第二章 建设认定
第七条【建设类别】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为安徽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和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
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由省科技厅负责统筹布局和认定管理,重点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传统优势产业重点领域等布局组建,要求具备良好的自我造血能力、研发转化能力突出且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是我省体制机制创新类平台的标杆。
新型研发机构由各市科技部门负责评审认定和管理保障,报省科技厅复核确认,重点聚焦地方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集群等布局组建,实行新型管理体制机制、运营状况稳定、具备公共研发属性和研发转化能力,是我省体制机制创新类平台的骨干。
第八条【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申报新型研发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2年以上。
(二)拥有多元化投入主体。建设投入主体至少包括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政府、社会服务机构、科研团队六类中的两类。
(三)具备以下研发条件。
1. 研发转化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且不少于20人。
2. 近2年年均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平均年收入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且不低于300万元。
3. 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四)具备健全、高效、灵活、开放、自主的体制机制。建立起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机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制、灵活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和成果转化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在创新投资、引人用人、薪酬激励、业务发展等方面享有充分的决策自主权。
(五)具有公共研发属性。以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成果转化与企业孵化为核心业务(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研发服务外包、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生产性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单位)。
第九条【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满足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的单位,进一步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
(一)具有良好的自我造血能力。各级财政投入总额占机构年度总收入的比例逐年呈下降趋势。上一年度“四技”收入占当年经营性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0%。
(二)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条件。上年度研发经费占机构年总收入比例不低于30%且不低于600万元。科研设备仪器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三)具有结构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研发和成果转化专职人员占员工总数不低于70%且不少于60人。
(四)实现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上一年度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20项或孵化企业不少于1家,提供技术服务不少于200家(次)。
(五)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任务并取得重大突破的,相关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对省委省政府重点引进建设的以及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创新发展迫切需要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组织申报认定。
第十条【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程序】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发布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工作通知。
(二)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和通知要求,组织编制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对申报单位及材料开展评审(包括但不限于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公示等),依据评审结果提出推荐认定名单报省科技厅复核确认。
(四)省科技厅对各市报送的新型研发机构推荐认定名单开展随机抽查复核。
(五)对复核确认无误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发文正式认定。
第十一条【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程序】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发布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工作通知。
(二)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和通知要求,组织编制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由所在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研究提出推荐意见,报经所在省辖市政府行文向省科技厅推荐。
(四)省科技厅组织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现场考察等工作,并根据评审情况提出认定意见,经厅会议研究通过后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由省科技厅发文正式认定。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评价周期】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每3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评价重点】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体制机制、创新能力、人才引育、成果转化与产业支撑等情况。根据机构不同功能定位,分类设置评价指标与权重。
对主要从事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新型研发机构,侧重评价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效能、成果的原创性和学术贡献、吸引社会力量投入情况、机构的国际影响力等。
对主要从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转化与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侧重评价承担战略使命任务、攻克关键核心技术难题、重大创新产品创制、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输出、成果转化与产业支撑情况等。
第十四条【体制机制】前款所称的“体制机制”主要考察:机构是否具备公共研发属性和多元的投资主体,核心业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备健全、高效、灵活、开放、自主的体制机制。
“创新能力”主要考察:研发投入情况(包括研发经费投入总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及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总额,研发设备原值和研发场地面积等)和研发产出情况(对科研论文、知识产权、体现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成果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开展综合评价,并重点开展代表性成果质量、贡献和影响力评价)。
“人才引进与培养”主要考察:固定研发人员规模及结构情况,并重点开展代表性人才水平评价,考察代表性人才在机构建设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中体现的创新能力、价值和贡献。
“成果转化与产业支撑”主要考察:技术服务(机构为非关联企业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总量、收入总额及覆盖面等)、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机构形成的成果转化效益、引进落地产业化项目、孵化企业等)和产业支撑作用(机构参与产业规划与标准制定、建设产业创新基地和开辟新领域新赛道等)。
第十五条【评价结果】根据绩效评价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一定比例分别给予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评价结果,原则上优秀比例不超过当年参评机构的30%。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安徽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第十六条【组织实施】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市级科技部门参照相关要求对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省科技厅确认。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可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对经认定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依据绩效评价结果,由省财政择优予以研发经费后补助或科技项目等支持。
(二)鼓励引导省新型研发机构专项基金子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及其相关联的优质科创型企业予以支持,助力机构建设发展和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
(三)在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可参评政府特殊津贴,并可直接申报绿色通道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按规定予以褒扬激励。支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对符合标准且有需求的人才,通过“编制周转池”帮助解决事业单位编制。
(四)鼓励科研事业单位委派科研人员、技术转移转化人员按规定在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取酬,获得的收入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总量限制,不计入下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五)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绩效后补助项目经费实施“包干制”,经费使用与管理自主权下放给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包干制”相关规定灵活使用。
(六)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完善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激励机制和尽职免责制度。
第十八条【新型研发机构的政策措施】省科技厅对绩效评价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支持其申报认定为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实施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省新型研发机构专项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对相关机构及其相关联的优质科创型企业予以支持。鼓励各市结合实际,出台落实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
第五章 管理与责任
第十九条【党的建设】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重大事项变更】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制度】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应按照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研发和经营活动总结报告,同步上传“安徽科技大脑”信息系统。无正当理由未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的,取消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二十二条【统计制度和财政资金管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应按要求参加科技统计,如实填报R&D 经费支出情况。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对未按要求参加科技统计、严格财政资金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取消其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二十三条【监督问责机制】建立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申报单位应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如实填写申报、评价材料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报认定,并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已通过认定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取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称号,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并移交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各市县科技局在认定、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在全省科技系统予以通报批评;各级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皖科政〔202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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