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湘潭市各区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条件范围及认定程序

2024/2/23

湘潭市各区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条件范围及认定程序整理如下,雨湖区、岳塘区、湘乡市、韶山市、湘潭县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湘潭市各区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条件范围及认定程序整理如下,雨湖区、岳塘区、湘乡市、韶山市、湘潭县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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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潭办发〔2021〕3号)《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35年)》(潭市发〔202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管理,用于支持提高全市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条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履行相应职责,项目推荐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与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 ,组织项目资金管理,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项目推荐单位协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资金使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湘潭市辖区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及个人。

  湘潭市各区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条件范围

  第六条支持范围:

  (一)知识产权保护,即知识产权强链护链、知识产权重点保护企业、专利导航预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商业秘密保护等。

  (二)知识产权运用,即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贯标、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地理标志运用促进等。

  (三)知识产权服务,即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托管、培训基地建设、学校试点、软课题研究、优质服务机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及人才培育、知识产权主题活动等。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知识产权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为前资助和后补助两种方式:

  (一)前资助。在项目立项以后,根据相关批文对项目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二)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给予资金补助。后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管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时确定。

  第三章资金申报、分配下达及管理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定期发布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必须涵盖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项目申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县市区、园区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县市区、园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

  中央在潭单位、省直在潭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申报项目直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报。

  湘潭市各区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把关并进行初步审查。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初步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材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

  (三)程序审查:申报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十二条对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从市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

  第十三条对于前资助项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费、知识产权维持费、专家咨询费、维权援助费、教育培训费、宣传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专项实施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经核定的后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不再组织资金过程管理和项目绩效评价。

  第四章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严重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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