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人才!成都市培育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奖励措施和申报条件要求指南

2024/2/22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成都市培育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奖励措施和申报条件要求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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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成委办〔2022〕6号)和《成都市创建吸引和集聚人才平台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厅〔2022〕41号),培育和吸引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人才来蓉创业、在蓉发展,按照《〈成都市创建吸引和集聚人才平台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分工落实方案》(成组通〔2022〕38号)和《成都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管理办法》(成文广旅发〔2022〕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遗人才是指在成都市范围内开展非遗传承和创业发展的省级和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分为培育类非遗人才和引进类非遗人才。

  第三条  职责分工。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培育引进非遗人才政策指导工作;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培育引进非遗人才的申报审核及扶持经费核定发放等工作;各区(市)县文旅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内培育引进非遗人才扶持资金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扶持资金支出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  培育类非遗人才扶持。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成都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新认定为四川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经申报审核通过,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3万元;成都市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新认定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经申报审核通过,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8万元。

  第五条  引进类非遗人才扶持。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来蓉持续开展传承工作满1年以上的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和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可通过工作单位申请扶持经费。其中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经申报审核通过,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3万元;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经申报审核通过,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8万元。

  第六条  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开展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等支出;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开展产品研发、策划包装、市场推广、品牌打造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及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与非遗传承发展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三章  扶持资金申报和使用

  第七条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上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推荐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成都市培育类非遗人才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成都市引进类非遗人才申报工作,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等。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育类非遗人才和引进类非遗人才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市)县文旅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初审,具体按当年申报通知办理。

  第八条  培育类非遗人才扶持申报程序。

  (一)成都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向所在区(市)县文旅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扶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培育类非遗人才扶持申请书;

  2.新认定为省级或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证明文件;

  3.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4.未来两年工作计划。

  (二)区(市)县文旅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予以受理、初审;

  (三)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向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交合规的扶持名单;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扶持名单进行审定,并在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经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确认;

  (五)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按照财务相关规定,与个人签订协议,落实扶持政策。

  第九条  引进类非遗人才扶持申报程序。

  (一)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或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通过在蓉设立或工作的工作单位向所在区(市)县文旅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扶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引进类非遗人才扶持申请书;

  2.省级或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证明文件;

  3.在蓉持续开展非遗传承发展工作满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4.在蓉持续开展非遗传承发展工作5年承诺函;

  5.未来五年工作计划;

  6.工作单位法人证书;

  7.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工作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二)区(市)县文旅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初审;

  (三)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向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交合规的扶持名单;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扶持名单进行审定,并在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经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确认;

  (五)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按照财务相关规定,与个人和单位三方签订扶持协议,落实资助政策。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各区(市)县文旅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对扶持资金申报材料严格审查把关,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扶持协议使用扶持经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培育类和引进类非遗人才申请人在3个月内按原渠道全额退回扶持资金;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因举报、投诉并经核实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申请人在扶持期间被取消国家级或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称号的;

  (三)培育类非遗人才未通过2年扶持期工作考核的;

  (四)引进类非遗人才未通过5年扶持期考核或在扶持期间离蓉发展的。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人员在扶持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申请人和申请单位违反相关规定骗取扶持资金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及时追回扶持资金,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交相关部门、个人征信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各区(市)县文旅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积极配合,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的支出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和调整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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