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合肥市企事业单位提标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奖补项目集中申报入库时间和奖补办法

2024/2/21

20231218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了《合肥市鼓励企事业单位提标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奖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117日正式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合肥市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奖补。

 

提标改造奖补项目实行储备库管理,奖补资金原则上不支持未入库项目。根据工作安排,现开展2024年第一批项目集中申报入库工作。请各企事业单位认真对照《办法》(附件1)中的奖补范围、申报要求梳理当前正在实施、计划实施和202311日后完工的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准备好相关材料,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本次集中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224日,结束后进入常态化申报阶段,不再接受已完工项目入库申请,请各单位把握好申报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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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鼓励企事业单位提标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加快推进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强化源头治理,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若干工作举措的通知》(合办〔202114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211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234号)等文件规定,参照先发地区相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标改造”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或已达到当地环境监管要求的基础上,通过提高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效率)等方式,以实现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总量)的项目(以下简称提标改造项目)。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本办法支持条件的提标改造项目给予一定额度资金奖补。

 

第三条  奖补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根据上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情况和市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奖补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原则,聚焦重点领域,合理分配奖补资金,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奖补额度:奖补资金上限不超过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和设备投资(包括含VOCs产品源头替代工程中必要的生产工艺改造投资)的30%;对于污染治理技术先进、绩效突出的项目,可适当提高奖补比例上限,但最高不超过50%。实际奖补额度根据可分配资金总额及专家审核评估情况综合确定。

 

第四条  奖补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提标改造项目:

(一)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包括:汽车制造、包装印刷、机械电子、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包括含VOCs产品源头替代工程);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烟气脱硝等氮氧化物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脱硫、除尘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

(二)水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包括:含氟等特征污染物工业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改造等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项目;污水直接排放外环境的重点涉水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项目;城镇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

(三)辐射污染防护设施提标改造。

(四)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项目。

(五)产废单位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源头减量提标改造等。包括:开展“无废工厂”创建的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源头减量提标改造,重点行业重金属减排提标改造,医疗废物集中暂存设施提标改造。

(六)“绿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七)其他重点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

 

第五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储备库,奖补资金原则上只支持纳入储备库管理的提标改造项目。

提标改造项目按以下程序储备:

(一)项目编制:企事业单位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提标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改造内容、规模、技术方案、目标效果、投资概算等。

(二)入库申请:企事业单位自主向当地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申报。申报窗口常年开放。

储备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地点、项目单位、治理工艺、效益目标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三)入库审核:各地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对申请入库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联合审核。对技术复杂的项目,可邀请专家参与审核。其中财政部门主要审核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报财政奖补资金的行为。

(四)项目储备。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县(市)区、开发区提标改造项目储备库,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六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建设运营;

(二)项目单位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诚信或良好,如存在重大环境违法、失信行为的,须在整改完成后才能申报;

(三)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提标改造奖补资金支持方向;

(四)提标改造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能够提供真实准确的提标改造前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治理设施配备及运行等情况;

(五)项目不属于环保“三同时”范畴(“绿岛”项目除外);

(六)项目未享受过其他财政资金奖补;

(七)项目申报材料齐全。

 

第七条  项目单位申报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奖补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标改造奖补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等,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原件扫描版;

(四)营业执照原件扫描版;

(五)其他材料。

 

第八条  达到以下条件的项目可申请生态环境部门验收:

(一)建设完成并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

(二)自主组织的工程验收合格,资料齐全;

(三)项目单位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诚信或良好,如存在重大环境违法、失信行为,须在整改完成后才能申请验收。

 

第九条  申请验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3;

(二)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三)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已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还须提供项目建成前后3个月的在线监测数据;

(四)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名称、型号、技术参数、功能用途、数量、购置价格、购置时间等,项目建设过程及主要设备、设备照片(包含铭牌);

(五)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针对提标改造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项目建设有关合同,以及对应的发票和支付凭证;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履行招投标、监理制度的项目,还须提交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监理日志等资料;

(八)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的项目工程验收资料;

(九)其它资料。

 

第十条  项目验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申请奖补资金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组织验收,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2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验收。

(二)验收结论应当清晰明确,项目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和工艺方案、治理效率、改造后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减排量等信息应当核实准确后,填入验收结论表(附件4)。

(三)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应邀请专家参与验收,验收结果以专家意见为主。

(四)项目验收应当履行集体研究程序和落实公示公开制度。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资金安排情况,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已验收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并据此制定奖补方案。奖补方案经集体研究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且公示7日无异议后实施。

 

第十二条  奖补工作中需要专家参与的审核、验收、评估等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专家抽取。评审专家组一般由3人组成,其中应包含2名环保专家、1名财务绩效专家。环保专家原则上从市级环保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财务绩效专家从市财政局专家库中抽取,特殊情况下可使用省级环保项目专家库或市级其他部门专家库。

纪律要求。严格实行“双向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向项目单位透露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在正式评审前向评审专家透露评审项目信息。严格实行“专家承诺制”,每位评审专家评审前须签订廉洁公正评审及回避承诺书。严格实行“封闭评审制”,评审现场实行全程封闭式管理,评审专家上交个人通讯工具。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一经查实,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3年内(以违规行为查实之日起计算)不再受理涉事项目单位任何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投资金额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

(二)拒不配合财政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

(三)因运维管护不当,导致奖补设施闲置、停用、损毁、低效运行等,经督促提醒后仍拒不整改的;

(四)严重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如上级文件对相关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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