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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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遴选推荐条件
请各市州按照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标准,遵循“企业自愿、培育有望”的原则,对所辖建筑业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摸底,如有必要可安排实地考察。
(一)高新技术企业。依据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二)专精特新企业。依据省经信厅印发的《湖北省专精特新中小型认定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内容
(一)企业可根据相关认定标准进行自查评估,按照注册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州住建部门如实提供自评情况和推荐申请。
(二)市州住建部门要根据企业自评情况,结合日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综合评估,切实遴选出有培育价值的企业对象,并填写推荐汇总表(表样详见附件1、附件2)。
(三)省厅将根据各市州推荐情况,建立培育种子企业库,积极向省科技厅和经信厅推荐种子企业,并组织企业适时申报,协助企业做好相关沟通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将主动发掘种子、培育种子作为常态化服务企业工作内容,首轮遴选推荐工作务必于2月29日前完成,并将推荐汇总表报送省厅。
(二)各市州住建部门要善于在日常工作中发掘可培育对象,积极向省厅推荐种子企业,不断充实种子企业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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