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各区县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补贴资金及申报领域、条件、材料流程汇总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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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 五个中心”,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发 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服 务名城的若干意见》(武政〔2018〕57 号)、《武汉市加快服 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武政规〔2019〕1 号)的文件精 神,围绕提升经济创新力竞争力,大力培育头部企业,发挥服 务业领军企业的带动引领作用,打造服务业知名品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工作按照自愿申请、集中评审、公平公正、择优认定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通过认定

  的市服务业领军企业,其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条  市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工作在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以下简称“ 市服务业办” )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武汉市各区县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领域对象

  第二章 认定对象

  第四条 市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范围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商贸服务业、物流服务业、旅游服务业、创意设计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九个重点领域。具体如下:

  (一)金融服务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

  (二)商贸服务业:零售业,批发业,餐饮业;

  (三)物流服务业:仓储,运输,综合服务;

  (四)旅游服务业:旅行社,景区,饭店;

  (五)创意设计服务业:工程设计(建筑景观设计、基础设施设计、工业设施设计),工业设计,数字创意(动漫游戏);

  (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基础软件及信息安全,行业应用软件及解决方案,系统集成和软件服务外包,互联网及大数据,集成电路设计;

  (七)商务服务业:会展,人力资源,法律,广告,咨询服务;

  (八)科技服务业: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技术推广和应用服务;

  (九)健康服务业:第三方独立检验检测服务,第三方独立健康体检服务,有害生物防制服务。

  武汉市各区县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条件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在武汉市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纳入本市统一核算,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重点行业领域。

  第六条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实力强,发展潜力大,有较高的资质和较好的业绩,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第七条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未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认定方法

  武汉市各区县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方法

  第八条 认定基础指标及权重。市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企业规模、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及企业的成长性,具体指标和权重如下:

  (一)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情况:1. 营业收入规模:权重 45%; 2. 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速:权重 5%。(保险业营业收入为年度保费收入)

  (二)企业年度在汉纳税情况:1.纳税总额:权重 45%;2.纳税总额较上年增速:权重 5%。

  第九条 计分办法。企业总分由企业基础得分和附加分两项得分合并计算:

  (一)企业基础得分。包括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规模及增速、年度在汉纳税总额及增速等4 项指标,每个企业基础得分按百分制计算,为 4 个单项指标得分总和。

  (二)企业附加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各细分行业的特点,设置一定特色评价指标,即申报企业获得国际、国家相关行业权威资质、权威奖项等,特色评价指标要兼具公平性、可量化、易核查。附加分总计10 分, 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明确加分事项内容及计分办法,报市服务业办备案,并由各部门负责特色评价指标的审核认定工作。

  第十条 认定时序及名额。每年在九大领域中选取10 个细 分行业开展市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对申报企业总分进行排序, 原则上每个细分行业取排名前 3 的企业认定为市服务业领军企 业;年度行业申报企业数量低于 10 家的,按照排序认定 1 家领军企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发布公告。市服务业办负责制定认定公告,根据政府采购程序,选定第三方审查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的认定宣传工作及重点企业的政策知晓等配合工作,推荐引导当年度认定细分行业头部企业参与认定。

  第十二条 第三方审查。第三方机构负责对参与认定的企业资料进行审查,计算基础得分报市服务业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拟定名单。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第三方审查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形成企业附加分,综合得出企业总分后以正式文件报市服务业办,市服务业办综合各部门意见后审定入围名

  单,同时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四条 发布授牌。公示通过后,市服务业办负责将市服务业领军企业名单进行发布,并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授牌。

  第六章 支持政策

  武汉市各区县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补贴奖励

  第十五条 对认定为市服务业领军企业(以下简称“ 市领军企业” )的, 由市服务业办统筹协调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一)给予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具备下达中央、省预算内资金补助条件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

  (三)搭建市领军企业学习交流平台,组织领军企业参加各类培训,优先推荐参加省服务业“ 五个一百”评选活动。

  第七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六条 强化市领军企业跟踪服务。市服务业办将市领军企业纳入全市服务业领军企业跟踪库。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市领军企业跟踪服务机制,责任到人,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跟踪并协调解决市领军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七条 加强市领军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经查发现企业提供资料不实的及时研究处置,对需追回的已拨付奖励资金按原渠道返还市级财政。

  第八章 企业参与

  第十八条 市领军企业应积极发挥企业“ 头雁” 效应,推动产业链上企业协作配套、协同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参与制定惠企政策、产业链发展政策等涉企专项政策,服务武汉市服务业转型发展和产业升级。

  第九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市领军企业申报时间、年度支持细分行业、申报材料等具体规定以市服务业办公开发布的认定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3 年, 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武汉市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工作方案》(武服务〔2019〕2 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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