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创新研究院建设组建程序和申报认定要求、政策扶持激励说明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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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创新研究院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建设,促进市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资源充分流动,加快长沙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加强和规范长沙市创新研究院建设与管理,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6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研究院是围绕长沙市22条产业链布局,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与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落地园区管委会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共建协议组建的,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聚焦长沙“1+2+N”先进制造业集群科技创新重大需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和研发服务,聚集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

  第三条创新研究院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和市场远景需求,开展本产业领域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卡脖子”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实施相关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一批产业链相关企业落户长沙,带动形成产业集群。

  (三)集聚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工程技术人才、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和管理人才,着力培育和引进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产业创新和发展储备人才。

  (四)打造本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构建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开展技术与产品检测服务。

  第四条创新研究院依托市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统一命名为××大学或科研院所-长沙×××(技术领域)创新研究院。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长沙市科技局负责创新研究院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与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落地园区管委会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共建协议,开展创新研究院的组建工作,落实支持措施。

  2、制定创新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办法,明确创新研究院的组建机制和程序。

  3、指导监督创新研究院的建设和运行,协调长沙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解决创新研究院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各创新研究院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4、指导和协助创新研究院完成事业单位登记。

  第六条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负责创新研究院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创新研究院的规划、建设、运行和招投标管理,指导创新研究院开办筹建(起草共建协议、编制组建方案、制定创新研究院章程、事业单位登记等)、开展人才队伍建设、科研项目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研成果引进与转化等。

  2、负责派遣一定规模的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参与创新研究院建设,指导创新研究院招引高层次人才落户长沙。

  3、指导创新研究院科学合理规范使用长沙市人民政府和落地园区管委会或区县(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经费及科研、实验、办公用房,有效管理科研设备。

  4、指导创新研究院在长沙举办相关领域国际国内学术会议、高端前沿论坛、博士生论坛、研究生暑期学校等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落地园区管委会或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创新研究院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1、指导创新研究院的建设和运行,协助开展注册落户、日常管理、人事管理、财务服务等方面工作,积极协助创新研究院解决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2、根据共建协议,落实应承担的支持创新研究院建设和运行的措施。

  3、支持创新研究院申报省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协助创新研究院申报国家、省、市有关人才方面的政策支持。

  4、负责组织实施创新研究院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同时作为长沙市人民政府拨付下一年度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创新研究院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与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落地园区管委会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共建协议,开展创新研究院的建设工作。

  2、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行政、科研和经济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协助组建创新研究院理事会,制定理事会章程。组建创新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

  4、制定并执行创新研究院运行与管理制度。

  5、制定创新研究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组建程序

  长沙市创新研究院建设组建程序要求

  第九条创新研究院组建程序包括拟定共建协议、编制组建方案、可行性论证、会议审定等。

  1、拟定共建协议。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商市科技局、落地园区管委会或区县(市)人民政府起草创新研究院共建协议,明确创新研究院的建设方向、目标、任务,各方权利义务,运行管理机制,合作期限等条款。

  2、编制组建方案。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共建协议按照建设必要性、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组织架构、经费预算等内容编制组建方案。

  3、可行性论证。市科技局商落地园区管委会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对组建方案开展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评审。

  4、会议审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或政府常务会对共建协议和组建方案进行审定,对通过会议审定的创新研究院,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发文。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长沙市创新研究院建设组建政策扶持激励

  第十条创新研究院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落地园区管委会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组成,研究决定创新研究院建设与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创新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由高校科研院所提名。

  第十二条创新研究院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学校和科研院所相关规定,获批组建后登记为不纳入机构编制保障的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创新研究院核心管理人员、研发人员可由高校科研院所在职在编人员兼任,人事关系仍由原单位实施管理,薪酬按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研究院薪酬制度执行。其他人员可面向社会招聘,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纳入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岗位设置、奖励培训等范围。1-7LsJH#9^10

  第十四条创新研究院是长沙市科技局举办的事业单位,其所有资产均为国有资产,资产管理按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创新研究院其变更、注销和撤销等事项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办理注销登记前,举办单位应组织创新研究院做好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工作,提出资产处置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十六条创新研究院事业单位法人终止时,不得擅自向举办单位、出资单位等分配剩余资产。剩余国有资产按照谁投入谁收回的原则,由国有资产投入部门(单位)收回其投入的国有资产,根据章程规定或公益需要,按程序报经批准后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长沙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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