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支持!2024年湘西州吉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和申报条件要求须知

2024/1/25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4年湘西州吉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和申报条件要求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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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品牌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品牌奖励范围和标准,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首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品牌奖励工作,参照上年度奖励金额列入当年预算,并按当年实际表彰奖励金额据实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三条  吉首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市年度新创品牌项目情况,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  品牌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发挥引导、激励、促进作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新创品牌实行分类分级奖励

  (一)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个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得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个人分别奖励5万元、0.5万元;获得州长质量奖的单位、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1万元。

  (二)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推介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品)品牌,销售贴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商品且销售额首次突破800万元,并有效提升一定规模农户增长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并保护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25万元;获得马德里商标且贴标出口运用的企业奖励2.5万元。

  (四)新评定为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省级、州级精品民宿项目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按行业评定标准评定的五星、四星级农家乐,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按行业评定标准评定的湖南省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在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得国家金奖、银奖、铜奖的单位,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获省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单位,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

  (五)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奖励50万元;首次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六)对首次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定的国家 “5A”“4A”“3A”“2A”“1A ” 的物流企业或“5星”“4星”“3星”“2星”“1星”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奖励25万、20万、15万、10万、5万元。

  (七)当年新授权发明专利(按正常申请程序获证的,其他方式获证的除外)的单位,给予每件0.5万元奖励;对自主创新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成效显著企业(近三年获得至少1项发明专利授权),新增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对于本地注册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本市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达20件,经认定后给予奖励10万元,每超过一件奖励0.2万元。

  (八)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南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5万元、2.5万元。

  (九)获得欧盟或发达国家产品认证的单位奖励2.5万元, 贴标出口的单位奖励5万元;获得中国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并贴标运用的单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十)获得鲁班奖、芙蓉奖、湖南优质工程的单位,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5万元。

  (十一)获得国家级物业管理项目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单位,分别奖励4万元、2.5万元、1.5万元。

  (十二)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5万元。

  (十三)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商场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六条  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类型不同级别的品牌按最高级别奖励。

  第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品牌奖励项目外,其他能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品牌,经吉首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报市政府审定后,按品牌的社会影响效应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申请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

  (一)通过复评、续展、变更、转让等获得品牌的;

  (二)近三年在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税务管理、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诚信等方面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品牌的;

  (四)获得品牌荣誉的单位迁出我市区域的;

  (五)单位因重组或合并等原因,在申报奖励之前单位名称的字号与申办品牌时的单位字号不相符的;

  (六)其他影响品牌持续健康发展的情况。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主体

  (一)在吉首市注册登记且申报纳税的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在吉首市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三)为吉首创造品牌效应的个人。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申报一次,申请奖励单位自主申报上年度获批新创品牌项目,申报年度5月20日前填写《吉首市新创品牌奖励申请表》报市直相关主管(指导)部门;

  (二)市直相关主管(指导)部门对品牌真实性、品牌价值、申报主体质量安全环保诚信问题、是否已获得市政府奖励等方面进行初审,于申报年度6月20日前将申报资料汇总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年度7月20日前,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申报品牌项目和部门初审情况进行审核,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研究。

  (四)通过品牌奖励审核的单位,在市级报刊、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品牌奖励单位,并进行表彰。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品牌创建营销、质量提升、人员培训、新产品研发及有功人员奖励等。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对申报品牌主体资格发生争议的,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品牌奖励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首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往品牌奖励标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经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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