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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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试点·促进“三项改革”的若干措施(2023-2025)
一、总体思路
以深化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为契机,通过“一校一策”、 “两清单一手册”等系列措施,激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称 “高校院所”)“三项改革”驱动力,完善技术要素市场资源配置, 建立健全科技公共服务体系,着力破解“不想转”“不敢转”“缺 钱转”等难题,推进科教优势、人才优势向创新优势、产业优势 快速有效转化,为新区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能支
撑。
二、主要目标
全面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活跃度,加速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到2025年,至少形成一
项以上在全国复制推广的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新机制、新模式、新经验,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构筑最佳成效的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点。推动全省高等院校转化不少 于1000项科技成果,培育不少于500人专门从事技术转移人才 队伍,遴选设立一批不少于200人的科技成果转化驻校大使,培 育创办不少于2000家高质量高成长的科技型企业,发挥总窗口 势能,使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更加优化,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更加高效完备。
三、重点任务
(一)激发高校院所“三项改革”驱动力
1.开展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试点。鼓励高校院所将职务 科技成果优先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长期使用、转化。支 持高校院所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在新区设立企 业,新区按照实际出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落地奖励。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在新区完成转化该科技成果,按实际交 易额的10%给予新区企业(科技成果实施方)每家每年最高100 万元的补贴。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自赋权之日起1年内未实 质性启动成果转化工作的,高校院所应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综合 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责任单位: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 济局牵头,新区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各新城和园办配合)
2.建立与成果转化效益挂钩的职称直评通道。鼓励与新区战略合作的高校院所将教职工在新区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考核奖励等方面的重要衡量指标,并适当提高
权重。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在新区转化科技成果:(1)承接新区科技项目并以其项目成果作价入股;(2)与新区企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技术研发、技术咨询等横向合作活动;(3) 提出科技成果转化可行性建议,经采纳并在新区复制推广的。(责 任单位: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牵头,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 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新区先进制造业促进局,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各新城和园办配合)
3.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经营机构。支持高校院所在新区设立科 技成果转化经营机构,通过知识产权交易、技术产品交易、科技 企业孵化、对外投资等专业化服务,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工作。科技成果转化经营机构每引导转化1项科技成果,按实缴 货币出资金额的5%,给予科技成果转化经营机构最高10万元奖 励,每家每年累计最高300万元。 ( 责任单位:新区科技创新和 新经济局牵头,新区先进制造业促进局、新区财政金融局、秦创
原创新促进中心,各新城和园办配合)
4.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聘请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 机构,协助与新区有战略合作的高校院所,完善职务科技成果管 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差异化职称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商业化 推广、转化方案及收益分配、奖励激励等机制,编制“两清单一 手册”(科技成果供给清单、企业技术需求清单及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手册),打通科技成果在新区转化落地“最后一公里”。( 责任单位: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牵头,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 新区先进制造业促进局,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各新城和园办配合 )
5.建立校企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支持高校院所根据专业特点、 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新区企业核心成员,作为客座教授、 特聘导师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新区企业建立产业链导 师工作站,吸纳经验丰富的高校院所的科研人员参与企业科技研 发、创新等活动,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新区企业与高校院所教 职工建立聘用关系的,按当年劳务报酬支出额的20%给予每家每 年最高50万元补贴。 ( 责任单位: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牵头,新区党工委人才办、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各新城和园办配合)
(二)完善技术要素市场资源配置
6.加快成果转化服务机构集聚。鼓励高校院所与社会资本合 作,在新区设立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突出的科技成果转化 服务机构。对落地新区从事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交易代理、价值评 估、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机构,连续三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房租 补贴。对获得高校院所授权,在新区转化科技成果的服务机构, 按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的奖 励。( 责任单位: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牵头,新区发展改革 和商务局、新区财政金融局,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各新城和园办配合)
7.强化科技孵化载体支撑。聚焦新区重点优势产业,引导高 校院所、企业联合共建专业化众创空间,为技术转移活动提供有 力支撑。组织遴选一批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 带动作用强的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促进器(以下简称 “三器”)、特色产业园区,与试点高校“多对一”结对,提供孵化 场地、创业辅导、技术转移、投融资对接等专业服务。 ( 责任单 位: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牵头,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新区先进制造业促进局,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各新城和园办配合)
8.加快共享科研仪器设备。引导新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为 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从中试熟化到生产过程所需的 仪器设备、中试生产线等科研仪器设备。对实施科研设施和仪器 开放共享服务的科技创新平台,按平台开发共享收入的10%给予 每年每家最高10万元补贴。新区在科技创新平台年度考核和定 期评估予以加分奖励。(责任单位: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牵 头,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各新城和园办配合)
9.建立“需求方出题、科技界答题”沿途转化机制。支持新区 企业对接高校院所,发布企业技术需求,联动高校院所共同参与 “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活动,缩短“孵化—转化—产业化”时间 周期,共建“科研—转化—产业”的“沿途转化”全链条培育模式, 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高校院所通过“揭榜”、“竞标”等方式承接新区企业项目,按项目当年实付金额的30%给予每家最高800万元的配套支持。(责任单位: 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牵头,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新区先 进制造业促进局、新区财政金融局,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各新城和园办配合)
10.推动企业就地转化科技成果。强化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 果的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在市场导向中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引 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应用。围绕新区重点产业方向, 对具有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新区企业联合产 业领域相关的其他新区科技型企业共同进行科研转化,发挥各自 产业领域优势,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推动开放科技成果资源 共享,做到新区就地转化,企业协同共享。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形成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 市场化交易平台为载体、以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科技成果转 移转化新格局。支持企业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路 径,加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 责任单位:新区科技创新和 新经济局牵头,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新区先进制造业促进局、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各新城和园办配合)
11.支持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平合建设。鼓励高校院所、新区 企业和社会机构,探索符合市场规律的、可持续发展的科技成果 评价方法、交易规则。鼓励搭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交易平台,链 接研究机构、高校院所,集聚科技中介、法律、会计、资产、融资等机构,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多维度科技创新服务,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质效。对转化效果好,并在新区复制推广的, 给予20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省级有关部门认可得以复 制推广的,再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 位: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牵头,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新 区先进制造业促进局、新区财政金融局,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各新城和园办配合)
12.壮大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 组织与高校院所合作,在新区共建陕西技术转移学院,以“理论 创新、培养人才、打造队伍、提升能力、形成生态、促进落地” 为目标,围绕“科技成果聚集+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转移人才+科技 金融(投融资)+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的技术转移孵化全链条,培 养技术经理人、科技经纪人、产品经理人、工程师队伍等人才, 适时组建科技经纪人协会,争取转移转化领域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探索技术转移新机制新模式,打造完善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以人才带项目、以项目带企业、以企业带产业的全新技术转移生态,推广至全省秦创原技术转移人才体系建设,为秦创原创
新驱动平台提供有力的人才评价保障。( 责任单位:新区科技创 新和新经济局牵头,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新区社会事业服务 局、新区先进制造业促进局,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各新城和园办配合)
(三)健全科技公共服务体系
13.支持科技金融试点与创新。构建“政、银、保、担、投”
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融合模式,打造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 技金融服务体系。健全新区科技企业信用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科 技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培育以风投为核心的科技金融供给模式,打造风投创投集聚区,培育创业投资主体;创新知识产权融资方 式,推广“无形资产质押+银行直贷”、科技保险贷、技术产权资 产证券化等产品,开展投贷担联动业务,拓展高校院所孵化科转 企业融资渠道;探索设立担保基金,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本息担 保;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发涉及技术转移、自主研发、知识产 权等领域的创新金融保险产品及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责任单 位: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牵头,新区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各新城和园办配合)
14.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驻校大使。面向高校院所发出邀约, 聘选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人员为驻校科技大使,对内作为全校科技 成果在新区落地转化的对接人,做好政策咨询、资源对接、项目 推介等工作;对外代表在校教职工,积极参与新区各类意见征集、 研讨活动,充分发挥科技大使的桥梁作用,增强高校院所与科技 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助推与高校产学研的深度合作。(责任单 位: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牵头,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新区教育体育局、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各新城和园办配合)
15.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盟。 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 转移机构联合组建技术转移联盟,强化信息共享与业务合作,负责协商解决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具体问题、瓶颈问
题,为在新区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统一受理、分解处理、统一回复”等“一站式”服务。定期组织校企合作对接会,汇总需 要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企业产学研合作技术需求目录;不定 期召开科技成果转化专题会议,统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服 务效果好的,新区给予每年2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有突出贡献 的,可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责任单位:新区科技创 新和新经济局牵头,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行政审批与政务服 务局(政务服务中心),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各新城和园办配合 )
16.加大政策宣讲推介力度。组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宣讲团, 宣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政策;及时挖掘典型案例,总结先进 经验,配合各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提升科研人员对相关政 策认识、成果转化意识,打消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 疑虑,让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地生根。 ( 责任单位:新区科技创 新和新经济局牵头,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新区宣传文旅局、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各新城和园办配合)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西咸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秦创原创新驱动发展办公室) 负责统筹推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建立完善新区科 技成果转化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协助高校院所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落地堵点,加强新区部门协调配合,为高校院所做好引导服务保障工作,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秦创原总窗口科技成果转化承接地。
(二)强化工作落实
通过“一校一策“两清单一手册”等系列措施,推动高校院所 的科研项目与产业发展紧密衔接,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多元 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模式。对与新区建立战略合作的高校 院所,各相关部门及时跟进掌握高校院所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具 体问题,积极衔接协调,推动解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遇到的堵点、难点,实现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和应用。
(三)及时推广总结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职能,推动科技成果依据市场机制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促进高校院所和企业间合作交流,进一步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创新模式、重大项目、示范机构、专业人才等典型案例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创新案例做法,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整体效能。
附件:西咸新区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试点促进“三项改革”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支持高校院所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在新区设立企业,新区按照实际出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 元的落地奖励。 ( 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高校院所为其法人股东;
(2)科技成果完成人为该企业实际负责人;
(3)高校院所以科技成果完成人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
费(现金)出资;
(4)注册登记关系、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新区。
2.申报主体应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1)政策兑现申请表;
(2)高校院所以科技成果完成人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
费(现金)出资的佐证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4)承诺书。
第二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在新区完成转化的,按实
际交易额的10%给予新区企业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属院校(系)应与新区建立
战略合作关系;
(2)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已获得所属院校授权;
(3)注册登记关系、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新区;
2.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在新
区完成转化的”:
(1)委托新区企业加工、生产;
(2)促成新区企业与高校院所就科技成果进行交易;
(3)高校院所授权新区企业长期使用该科技成果;
3.申报主体为高校院所以科技成果完成人完成的横向科研 项目结余经费(现金)出资在新区成立的企业的,满足本政策申
报条件。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经营机构每引导转化1项科技成果, 按实缴货币出资额的5%,给予科技成果转化经营机构最高10
万元奖励,每家每年累计最高300万元。 (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本条款“科技成果”,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
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本条款“科技成果转化经营机构”,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等在新区设立的法人企业。
3.本条款“实缴货币出资额”,指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法人实
体实缴的货币出资额,不包含新区本级各类基金投资额。
第四条新区企业与高校院所教职工建立聘用关系的,按当年劳务报酬支出额的20%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 (即申即
享)
实施细则:
1.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与高校院所教职工(含行政人员)建立聘用关系,委托 其参与企业科技研发、经营管理、风险防控等活动,向其支付劳
务报酬;
(2)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新区。
2.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满足新区其他事项的,按照“就高不
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3.申报主体应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1)政策兑现申请表;
(2)与高校院所教职工建立的劳务合同、劳务报酬支出的银
行流水明细;
(3)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4)承诺书。
第五条对落地新区从事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交易代理、价值评估、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机构,连续三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房
租补贴。(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从事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信息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发布,公开挂牌、竞价拍卖、咨询辅导、交易代理、价值评估、
转化人才培训等工作;
(2)落地在新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基地;
(3)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新区。
2.申报主体应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1)政策兑现申请表;
(2)从事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发布,公开挂牌、竞价拍卖、咨询辅导、交易代理、价值评估、 转化人才培训等工作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合同、支付
凭证及其相应发票;
(3)与新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基地签署的合作协议;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承诺书。
第六条对获得高校院所授权,在新区转化科技成果的服务机构,按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对获得高校院所授权,在新区转化科技成果的服务机构;
(2)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新区。
2.申报主体应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1)政策兑现申请表;
(2)在新区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服务合同、支付凭证及其相应发票;
(3)与新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基地签署的合作协议;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承诺书。
3.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满足新区其他事项的,按照“就高不
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第七条对实施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科技创新平台,按平台开发共享收入的10%给予每年每家最高10万元补贴。 新区在科技创新平台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予以加分奖励。(即申
即享)
实施细则:
1.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系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培
育库、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内的企业;
(2)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新区。
2.申报主体应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1)政策兑现申请表;
(2)经公布的入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库、共性技术研
发平台培育库、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机构名单—加盖公章;
(3)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收入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服务合同、收入凭证及相应发票;
(4)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5)承诺书。
3.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满足新区其他事项的,按照“就高不
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第八条高校院所通过“揭榜”、“竞标”等方式承接新区企业 项目,按项目当年实付金额的30%给予每家最高800万元的配套
支持。(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揭榜挂帅”、“赛马制”等系列活动中面向社会发布企
业需求;
(2)成功“揭榜”、“中标”的单位为高校院所;
(3)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新区。
2.申报主体应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1)政策兑现申请表;
(2)在“揭榜挂帅”、“赛马制”等系列活动中面向社会发布企
业需求的佐证材料;
(3)与高校院所签署的项目合同、付款凭证及相应发票;
(4)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5)承诺书。
3.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满足新区其他事项的,按照“就高不
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第九条对转化效果好,并在新区复制推广的,给予20万元 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省级有关部门认可得以复制推广的,再
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 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搭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交易平台,为高校院所落地新区
提供支撑服务;
(2)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00项;
(3)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新区。
2.申报主体应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1)政策兑现申请表;
(2)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00项的佐证材料;
(3)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4)承诺书。
3.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满足新区其他事项的,按照“就高不
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盟服务效果好的,新区给予每年2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有突出贡献的,可再给予10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以服务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目的, 为在新区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统一受理、分解处理、统一
回复”等“一站式”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
(2)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新区。
2.申报主体应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1)政策兑现申请表;
(2)为在新区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统一受理、分解处
理、统一回复”等“一站式”服务的佐证材料;
(3)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加盖公章;
(4)承诺书。
3.根据《行业协会规范管理及绩效评估办法》(陕西咸营商 办发〔2021〕17号),绩效评估分值高于80分的,视为“服务
效果好”。
4.根据《行业协会规范管理及绩效评估办法》(陕西咸营商 办发〔2021〕17号),绩效评估分值高于95分的,视为“突出贡献”。
5.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满足新区其他事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附 则
第十一条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满足多个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制分别承担。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本细则奖补资金由新区及企业所在新城按财政体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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