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奖补!西咸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认定补贴奖励和材料条件

2024/1/25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奖补政策解读!西咸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认定补贴奖励和材料条件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奖补政策解读!西咸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认定补贴奖励和材料条件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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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咸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支持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西咸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支持办法》,为进一 步做好政策兑现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西咸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支持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政策兑现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新区辖内面向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工作、社交空间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

  第二章 孵化载体认定

  第三条 申请认定新区孵化载体的,应向所在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详见附件1):

  1.基本信息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场地证明文件(如产权证、租赁协议、委托运营协议等);

  4.运营团队证明文件(含与孵化载体建立劳动关系的专业孵 化服务人员名单、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应资格 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国家

  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结业证书);

  5.创业导师证明材料(含创业导师人员名单、劳务协议/合作协议及其履约情况说明文件);

  6.在孵企业情况(含在孵企业名单、在孵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

  7.毕业企业情况(含毕业企业名单、原孵化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

  8.活动组织情况。组织参与省市新区政策调研、宣讲活动, 组织开展各类创业辅导与培训活动,以及承办政府举办的各类赛事、项目路演活动的佐证材料(如活动统计表、相关资讯/报道);

  第四条各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的,函请新区科技局评审。

  第五条新区科技局自收到各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初 步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确定新区孵化载体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新区科技局颁发证书。

  第三章 孵化载体管理

  第六条新区科技局对孵化载体进行日常管理。各孵化载体应于每月15日前经所在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向新区科技局报送下列工作开展情况:

  1.组织创业导师、签约中介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指导、专业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

  2.组织参与省市新区政策调研、宣讲活动,开展各类创业辅导、培训、项目路演活动;

  3.承办、组织企业参与挑战赛、西创赛、硬科技大会等各类赛事活动,对接落地会展赛项目;

  4.对接科技成果转化驻校大使,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

  5.协助新区、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以及科技创新平台等引进培育工作;

  6.新区、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新区科技局对孵化载体进行年度考核管理。各孵化载体应按要求,经所在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向新区报送相关材料。(考核指标详见附件2)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八条对通过年度考核且首次被评定为合格的新区孵化载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免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经新区认定的孵化载体;

  (2)年度考核结果首次超过60分但小于85分;

  (3)注册登记关系、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新区。

  第九条对通过年度考核且首次被评定为优秀的新区孵化载体,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免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经新区认定的孵化载体;

  (2)年度考核结果首次大于等于85分;

  (3)注册登记关系、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新区。

  第十条对承接科技局推荐的“科创中国”平台、创新创业 大赛优秀项目入驻的新区孵化载体,按照当年入驻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承接载体奖励。 (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经新区认定的孵化载体;

  (2)入驻企业为科技局推荐的优秀项目;

  (3)入驻企业以现金形式实缴出资;

  (4)注册登记关系、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新区。

  2.申报主体应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1)政策兑现申请表;

  (2)入驻企业为科技局推荐优秀项目的佐证材料;

  (3)入驻企业现金实缴出资的银行回单;

  (4)企业营业执照一加盖公章。

  特别说明:同一孵化载体同时满足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政策的,奖补金额累计每年最高10万元。

  第十一条在孵企业参加西安国际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等新区认可的各类赛事活动,进入决赛并获得奖金的,按企业获奖金额的10%,给予孵化载体每年累计

  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经新区认定的孵化载体;

  (2)在孵企业参加西安国际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等新区认可的各类赛事活动,进入决赛并获得奖

  (3)注册登记关系、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新区。

  2.申报主体应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1)政策兑现申请表;

  (2)在孵企业参加西安国际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中国创新挑战赛等新区认可的各类赛事活动,进入决赛并获得奖金的佐证材料;

  (3)在孵企业实际获得比赛奖金的银行回单;

  (4)企业营业执照一加盖公章。

  特别说明:同一孵化载体同时满足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政策的,奖补金额累计每年最高10万元。

  第十二条在孵企业在考核年度被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孵化载体2万元奖励。同一孵化载体每年最高15万元。 (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经新区认定且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的孵化载体;

  (2)考核年度在孵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注册登记关系、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新区。

  2.申报主体应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1)政策兑现申请表;

  (2)经新区认定且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孵化载体的佐证材料;

  (3)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孵企业名单及其佐证材料,如在孵协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

  (4)企业营业执照一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在孵企业考核年度内获得备案创投基金投资或被非关联企业收购的,按照投资额(收购金额)的1%对孵化载体 进行奖励。同一孵化载体每年最高30万元。 ( 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经新区认定且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的孵化载体;

  (2)考核年度在孵企业获得备案创投基金投资或被非关联企业收购;

  (3)注册登记关系、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新区。

  2.申报主体应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1)政策兑现申请表;

  (2)经新区认定且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孵化载体的佐证材料;

  (3)考核年度在孵企业获得备案创投基金投资或被非关联企业收购的佐证材料,如创投基金备案截图、投资/收购协议、无关联关系的声明等;

  (4)在孵企业实际获得投资额(收购金额)的银行回单;

  (5)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新区在以上基础上另外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50万、100万 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给予 最高不超过5万、20万、50万的一次性奖励。( 免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经新区认定的孵化载体;

  (2)考核年度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3)注册登记关系、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新区。

  第十五条同一孵化载体满足本章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政策,各类奖补资金累计不得超过50万元。

  同一孵化载体就同一事项满足多个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本章所列政策奖补资金由新区及企业所在新城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第五章 动态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新区科技局根据孵化载体日常管理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对孵化载体实施动态退出机制。

  1.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孵化载体,在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基础上,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对未按照要求参与考核,或考核结果不合格且未在期限内 (3-6个月)完成整改提升,次年考核结果仍不合格的,新区科 技局会同各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要求收回相关经费奖补及场地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西咸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名词解释

  在孵企业容纳能力:是指孵化场地可承载的实际入驻的企业数量的最大值。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与孵化载体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相应资格证明文件的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结业证书。

  创业导师:是指与孵化载体建立劳务关系、合作关系,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服务,且持有市级以上创业导师证书的专业人员。

  投资基金规模:孵化载体自有资金、募集资金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