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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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知识产权补助实施办法
为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加快促进区域创新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及《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长知发〔2018〕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补助范围
本办法涉及补助范围包括发明专利授权补助、专利代理补助、注册商标补助、著作权登记四类。
(一)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
2.发明专利授权大户补助;
3.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获得外国发明专利授权补助。
(二)专利代理机构补助包括:
代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
(三)注册商标补助包括:
1.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补助;
2.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助。
(四)著作权登记补助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举的,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1)变更登记;(2)补充登记;(3)撤销登记;(4)加急办理和副本费用;(5)中介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6)超过规定补助期限申报的;(7)已接受过本办法补助的作品。
第二条补助对象
(一)发明专利授权补助、注册商标补助、著作权登记补助的对象
1.注册地在本辖区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户籍在本辖区的自然人;
3.户籍不在本辖区,但在本辖区创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个体工商业主及其他从业人员;
4.户籍不在本辖区的驻区高校大学生及本辖区中小学在读学生。
(二)专利代理补助的对象
在本辖区登记注册并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条补助条件
(一)发明专利授权补助条件
1.发明专利请求书中的第一申请人地址必须在本辖区内;
2.当年对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及PCT途径获得国外专利授权进行补助。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不予补助。
(二)专利代理机构补助条件
1.所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的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辖区内;
2.执业规范,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中规定情形的。
(三)注册商标补助的条件
1.已取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或者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公告;
2.当年对上一年度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或者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在WIPO国际商标公告的进行补助。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补助;
3.续展、变更、转让的注册商标不予补助。
(四)著作权登记补助的条件
1.已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2.当年对上一年度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进行补助。
第四条补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授权补助标准
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按4000元/件的标准补助;获得香港、台湾、澳门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比照国内发明专利补助标准执行。
(二)发明专利授权大户补助标准
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达到一定件数且增速不低于5%的按照发明专利授权大户给予补助。年度发明专利授权20-50件(含20件)的专利权人给予2万元补助,50-150件(含50件)的专利权人给予5万元补助,150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8万元补助。
(三)PCT发明专利授权补助标准
通过PCT途径申请并获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按8000元/件标准补助(同一专利在上述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只补助一次)。
(四)专利代理机构补助标准
对年度代理本辖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在30件以上,且增速不低于10%的代理机构,按200元/件标准补助。
(五)注册商标补助标准
1.对每件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人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对每件新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企业补助1万元。
(六)著作权登记补助标准
1.申报人为單位的,按照著作权人实际缴纳的登记费用的80%给予补助,年度著作权登记补助总额不超过4万元;申报人为个人的,按照著作权人实际缴纳的登记费用的100%给予补助,年度著作权登记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2.系列作品只补助第一件作品。
第五条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获得的国内或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发明专利授权大户补助、专利代理机构补助、注册商标补助、著作权登记补助,其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同一事项已经享受天心区范围内各产业园区或区级财政支持的有关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
第六条专利、注册商标申报补助的申报人应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利授权补助应提交的材料有:
1.《天心区专利授权补助申请表》;
2.发明专利证书;
3.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应提供国外发明授权证书以及中文译本;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明材料;
5.户籍不在本辖区但在本辖区创业、就业(或就读)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和单位(或学校)证明。
(二)发明专利授权大户补助应提交的材料有:
1.《天心区专利授权补助申请表》;
2.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清单以及发明专利证书;
3.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清单;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
5.个人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材料。
(三)专利代理机构补助应提交的材料有:
1.《天心区专利授权补助申请表》;
2.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授权的清单以及发明专利证书;
3.上一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授权清单;
4.专利代理机构上年度年检证明。
(四)注册商标补助应提交的材料有:
1.地理标志商标补助应提交的材料有:
①《天心区商标补助申请表》;
②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
③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
2.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助应提交的材料有:
①《天心区商标补助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③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公告及中文译本。
申请人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明文书,复印件需签署“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所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公章。
第七条著作权登记申报补助的申报人应向区版权局提供下列资料:
1.《天心区著作权登记补助申请表》;
2.著作权登记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
4.个人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著作权登记部门开具的缴纳作品登记费用凭据;
6.其他材料。
第八条补助资金在年初财政预算科技发展专项中列支。
第九条区知识产权局、区版权局依照本办法,按年度进行补助。区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专利、商标的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办理专利和商标的补助,区版权局对申请著作权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办理著作权补助。定期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以区知识产权和区版权局名义联合印发发放通知,并在天心区公众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补助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区知识产权局、区版权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区知识产权局、区版权局不予受理。
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区委宣传部(版权局),再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区委宣传部(版权局)拨付到位。
第十条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明文书,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补助资金的情节,区知识产权局、区版权局有权收回全部补助资金,取消补助资金申报资格并在两年内不给予任何知识产权项目支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区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心区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天科领发〔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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