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长沙市各地星创天地认定奖励补助和申报条件程序辅导

2024/1/24

根据管理办法,长沙市各地星创天地认定奖励补助和申报条件程序辅导整理如下,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及浏阳市、宁乡市、长沙县以及湘江新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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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和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激发社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力,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 ”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长 政发〔2017〕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开展长沙市星创天地认定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星创天地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面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建设的集科技示范、技术集成、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平台服务等为一体的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事业单位或农业社会服务机构(组织),根据区域农业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社会化、多元化、便捷化的星创天地,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提高农业科技竞争力,支撑引领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和农村经济转型。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长沙市各地星创天地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长沙市星创天地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申请单位是长沙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建立相应的管理、运营、财务等制度,包括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事业单位或农业社会服务机构组织。

  (二)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建筑面积200 平方米以上的 固定的办公场所,能够为农业、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 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定面积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

  (三)具有多元化的人才队伍。至少有3 名以上创业导师(可 兼职)和 5 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创 业服务团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加强科学普及, 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实际问题。

  (四)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有较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基础,促进科技成果向农业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具有较好的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3 个(入驻创客、创业团队、企业经营项目应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运营良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六)已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已认定的省级星创天地不再进行市级星创天地的认定。

  第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受理长沙市星创天地认定申报。申请认定长沙市星创天地的建设主体向所在地区县(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区县(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函;市科技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并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择优考察,考察通过后确定拟认定名单,经行政审定、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长沙市星创天地 ”,并由市科技局授牌。

  长沙市各地星创天地认定补贴奖励

  第三章 管理与扶持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市级星创天地的宏观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并依照有关要求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星创天地。各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对属地市级星创天地的具体管理、指导与

  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市级星创天地每年认定10 家左右。市科技局对认定 的市级星创天地给予一次性 5 万元事后立项事后资金补助,对 2019 年(含)以后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认定的省级星创天地 给予一次性 5 万元事后立项事后资金补助,对各级星创天地的资金补助不叠加。星创天地的资金补助从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资金补助主要用于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及维护、线上服务内容开发、创新创业培训等方面。

  第八条 鼓励各级科技创新平台对市级星创天地免费或优惠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和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第九条 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向星创天地及在孵企业。

  第十条 鼓励市级星创天地推荐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创业赛事。

  第十一条 鼓励市级星创天地邀请或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等开展培训和服务,为市级星创天地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十二条 市级星创天地承担单位应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科技局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并纳入科研诚信体系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9 年 11 月 25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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