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资助!2024年株洲市科技型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认定条件流程指南

2024/1/22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4年株洲市科技型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认定条件流程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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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三高四新”使命任务,按照“聚焦、裂变、创新、升级、品牌”总体思路,提升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壮大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市场潜力大的高科技企业群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瞪羚企业,是指在株洲市域内注册2年以上,具有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行业影响大、社会信用高、示范带动性强等特征的成长型企业,是科创板上市的后备力量。

  本办法所称潜在独角兽企业,是指在株洲市域内注册5年以内,具有颠覆式创新、爆发式成长、竞争优势突出、未来市场占有率高等特征,代表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有潜力成为独角兽的高成长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认定遵循自愿原则,实行动态化管理,由企业自主申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株洲市科技型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

  第二章 科技型瞪羚企业认定条件与流程

  第四条 认定为株洲市科技型瞪羚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株洲市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

  2.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当年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境内外各类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4.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核心研发人员相对稳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环境、质量安全事故,未被纳入企业不良经营名录,不存在严重失信及违法行为。

  5.符合我市“3+3+2”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轨道交通、航空动力、先进硬质材料、电子信息、新能源、高分子新材料等行业领域。支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

  6.根据附件1-4相关计分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打分排序,参照分数高低予以认定,原则上分数不得低于60分。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型瞪羚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

  第六条 县市区科工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的推荐工作;企业根据相关条件要求自愿申请,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县市区科工信局对企业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初审,组织遴选并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科技局。

  第七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科技型瞪羚企业认定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凡符合认定条件且自愿申报的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株洲市科技型瞪羚企业申请表;

  2.申报企业情况介绍;

  3.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副本扫描件;

  4.近三年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营业收入证明;

  5.申报企业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或纳税申报表;

  6.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国家、省级科技奖励文件,创新创业大赛、行业项目大赛上获奖文件等);

  7.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将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确定为科技型瞪羚企业初选对象;联合相关部门对初选对象进行审核,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年度科技型瞪羚企业,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年度科技型瞪羚企业名单。

  第三章 潜在独角兽企业认定条件与流程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潜在独角兽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

  第十条 株洲市潜在独角兽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株洲市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

  2.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核心研发人员相对稳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环境、质量安全事故,未被纳入企业不良经营名录,不存在严重失信及违法行为。

  3.公司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市场估值或实际到位投资超过20亿元。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潜在独角兽企业认定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凡符合认定条件且自愿申报的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株洲市潜在独角兽企业申请表;

  2.申报企业情况介绍;

  3.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副本扫描件;

  4.近三年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营业收入证明;

  5.申报企业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或纳税申报表;

  6.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7.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综合企业主营业务、核心技术或商业模式,结合科技创新平台、知识产权、人才团队等创新能力指标,对株洲市潜在独角兽企业认定对象进行审核并打分,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年度潜在独角兽企业,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年度潜在独角兽企业名单。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通过相关认定的企业,授予“株洲市科技型瞪羚企业”或“株洲市潜在独角兽企业”称号,对“株洲市十佳科技型瞪羚企业”给予表彰,并纳入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库。

  第十四条市财政科技专项对市级科技型瞪羚企业给予首年度20万元资金资助,对重新申报通过认定的市级科技型瞪羚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对潜在独角兽企业给予每年50万元的资金资助,连续三年滚动支持。帮助企业跻身权威机构独角兽企业名列。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支持科技型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支持科技型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在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产品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定向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级科技型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未发放的补助资金不再发放,已发放补助资金予以追回:

  1.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其它取消资格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科技型瞪羚企业资格自发文之日起算,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企业需申报重新认定。不提出申报认定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潜在独角兽企业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不再申报。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迁出我市的企业,不再继续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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