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
江夏区突破性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步骤及补助标准等内容如下,江夏区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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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发〔2018〕18号)和《武汉市实施“万千百工程”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武政规〔2018〕22号)精神,深入推进“产业兴区”战略,进一步增强对先进制造业和重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吸引力,鼓励和引导区内重点工业企业加大有效投资强度,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速度,实现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江夏区突破性支持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是区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引导先进制造型工业企业扩大有效投资、加强技术改造的财政性资金,主要是发挥区级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加大资金投入,优化投资结构,以增量投入带动存量调整,吸引企业总部入驻,吸纳总部经济加入,能在我区形成产业链集聚发展的项目。重点支持区内的汽车及零部件生产、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等支柱产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于法有据、程序优化、公开透明、有效监督、取信于企”原则,以精准化、效益化、便利化、安全化为目标,实施“先建后补、先易后难”的办法,广泛接受各方监督,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区科经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审核和拟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等,并开展绩效自评。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我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投资、生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报送统计数据,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投资管理规范,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在江夏区纳统纳税,年产值在100亿元以上的分公司可纳入支持范围。
第六条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区产业政策,能不断吸收电子信息、计算机、机械、材料以及现代管理技术等方面的高新技术成果,并将这些先进制造技术综合应用于制造业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在线检测、营销服务和管理的全过程,实现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柔性化、生态化、安全化生产,产品附加值和工业增加值率高、工业增加值增速保持在合理区间,经济收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为明显。项目申报当年主营业收入需达到5亿元以上(以当年税务机关认定的主营业收入为准),且生产性设备购置、改造投资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占比不超过有效总投资20%)在250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含研发材料及产品试制费、研发检测设备、研发过程中需委托第三方试验的外协费用等。
第七条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购置、改造和研发投资额的8%的比例予以补助,其中,项目申报单位当年主营业收入在5-10亿元的,补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当年主营业收入在10-20亿元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当年主营业收入在20-30亿元的,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当年主营业收入在30亿元以上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补助资金不超过当年企业区级地方财政贡献。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区科经局根据本办法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江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企业按照申报条件开展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核准(备案)、环保、安全生产等文件复印件;
(四)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预期经济及社会效益、生产性设备采购清单及财务凭证、研发投资费用明细及财务凭证;
(五)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六)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参照《武汉市经信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查重管理暂行办法》(武经信〔2017〕101号)要求,对申报项目及企业进行严格查重。企业不得通过项目分拆、虚假包装等方式将相同投资内容重复申请获取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申报项目建设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以文件生效之日为起始时间),在此期间已申报过区级技改补贴或其他补贴项目的票据不得重复申报。企业所获得的各项奖励类专项资金不在查重范围内。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一条江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资料合规性审查。项目申报单位当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被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一般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或综合治理发生问题被惩处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被政府职能部门执行一般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列入不支持对象)。
第十二条 区科经局会同江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有关街道办事处适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区科经局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选聘审计机构开展对项目的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资金计划与拨付
第十四条 区科经局依据审计报告拟定资金安排计划,经局党组审定,并进行网上公示后,报区人民政府领导签批。
第十五条 区科经局、区财政局依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补助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不得用于企业分红、发放福利、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十七条区科经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购置的生产性设备加强跟踪监督,获得专项资金补贴的生产性设备自投用后5年内不得转移、转让,确需在此期间转移、转让的,企业须退还相应补贴资金。监管期结束后,专项资金的受益权、处置权、管理权和所有权,由企业自行使用。
第十八条区科经局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区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投入使用、项目运行管理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果等进行专项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经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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