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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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内设机构。
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围绕一个或几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
技术转移服务人员是为委托方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开发服务;
(三)技术转让服务;
(四)中试、工程化等试验、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等服务;
(五)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评价、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技术交易信息网络平台服务;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申请认定为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二)上年度促成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6项,营业性收入不低于80万元或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2000万元;
(三)基础条件满足经营要求,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
(四)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10人以上,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5人以上,技术转移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五)连续两年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从未败诉。
第五条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二)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三)区科技行政部门组织推荐;
(四)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
(五)市科技局组织现场考察;
(六)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七)市科技局公示;
(八)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
第六条经认定的“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自市科技局下文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管理
第七条市科技局对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一)年度报告。每年1月底前,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至市科技局。
(二)抽查。每年对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当年须参加绩效考核的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不纳入抽查对象,抽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三)绩效考核。对每运行三年的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集中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并向社会公示。对绩效考核优秀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一定经费奖励。
(四)取消资格。对抽查和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资格。
(五)退出。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因自身原因认为需要退出示范机构的,可向市科技局申请退出,退出后两年内不能再次申报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八条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违法的,取消其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资格。
第九条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认定、绩效考核等环节有造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撤销该机构资格并责令退回财政奖励经费,同时按科研诚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8月 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武科规〔20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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