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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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励知识产权创造
一是按照国家局要求,地方现有资助的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对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授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取消了对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按照要求下调了对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对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资助,下调至获得该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50%的资助。
二是按照国家局精神对获得国家、省级相关专利奖的单位给予3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奖励,按照获奖的不同级别和档次进行奖励,最高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单位奖励100万元。在原政策基础上新增了对于获得省级新增奖项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的奖励。
三是新增对于商标、地理标志获得和运用,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奖励。
四是新增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奖励,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与标准化融合工作。
(二)促进知识产权应用
一是在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方面,将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奖励总额最高“3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二是新增对于以知识产权为载体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的奖励,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单个发行主体,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奖励;对于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单个企业,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年利率补贴。
三是对已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含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布局分析、专利评议)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给服务机构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0万元。
四是新增对于购买使用专业专利数据库服务连续满2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一是支持企业主动维权,对经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的国内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给予案件实际支出相关费用50%的补贴,国内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国外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是对于上年入选湖北省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的企业,按照7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是新增对于入选省、市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培养
一是对上年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奖励金额由“5万元”下调为“3万元”。
二是对上年入选湖北省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是加大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新增了对于知识产权师等职称人才的奖励,并将对企业培养或引进专利代理师(人)的奖励金额由“5000元/人”上调为“1万元/人”。
四是新增企业培养或引进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各类人才,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人、3万元/人、1万元/人的奖励。
五是在原先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基础上,新增对获得省、市级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奖励。
(五)实施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转化工程
一是新增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专利组合(含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含独占、排他实施许可)形式向企业输出的,一次性达到5件、10件、50件、100件的,分别奖励5万、10万、50万、100万元。
二是新增对拥有维持年限超过5年的发明专利、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开展知识产权运营(许可转让、转化实施、质押融资)的专利、获得各级知识产权奖项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维权胜诉的专利、被宣告专利权无效且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维持全部或部分权利有效的专利,符合以上一条及以上,且授权专利达到10件、20件、50件、100件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是新增对有效推动高价值专利组合实现转化、许可等多种方式运营的,且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不低于20件、PCT专利申请不低于20件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六)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
一是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是新增对承担“卡脖子”关键核心专利技术攻关,入选过国家、省、市各类知识产权项目(奖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0件,PCT(国际专利申请)达到5件,开展知识产权运营(许可转让、转化实施、质押融资),开展专利信息利用,拥有标准必要专利,有知识产权侵权胜诉案件,拥有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对符合以上3项、5项、7项条件的,分别认定为区知识产权“潜力型企业”、“成长型企业”、“引领型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七)实施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一是给予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分公司)服务能力提升奖励。对代理本区内单位的发明专利申请且在上年获得授权的,达到10件、50件、100件、200件的给予服务能力提升奖励,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是支持培育壮大本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新增对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给予连续三年房租(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它税费)资助,每年补贴额度为实际支付费用的8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是新增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大学生就业奖励,给予3000元/人的补贴;对上年培养或引进专利代理师(人)的,给予1万元/人的奖励。
四是支持引进培育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新增对国内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将总部(含武汉总部)设立或迁入本区的,经认定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入选国家级品牌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评议、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服务机构的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八)总括性配套条款
一是对获得国家、省、市明确要求配套的项目,按照其要求比例进行配套。没有比例要求的,分别按照其资助(奖励)金额的40%、30%、20%给予资金配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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