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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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2020〕1104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皖市监函〔2023〕2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强化对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管,解决吊销未注销企业逐年增加的矛盾,破解吊销未注销企业退出难问题。探索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退出的具体方式方法,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实施宣告注销,并将宣告注销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清理对象
本方案所称吊销未注销企业,是指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满三年之后未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吊销未注销企业符合下列情形并经查属实的,列入强制退出清理范围:
1.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届满三年的;
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缴税费(滞纳金)及罚款且无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或已缴销发票及税控设备;
3.无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
4.无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
5.无在诉案件或者待执行案件;
6.无股权质押或者被冻结情形。
(二)明确职责分工
由市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工作,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吊销未注销企业名单,对吊销未注销企业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并负责做好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退出公告、送达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吊销未注销企业予以强制注销,并及时向行政审批局提供强制注销企业名单;
市行政审批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是否存在股权质押或者被冻结情形,通过江淮大数据中心、皖事通办平台等,实现吊销未注销企业相关信息互通共享,根据市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强制注销企业名单在登记注册业务系统中标注“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制注销”;
市人民法院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是否存在在诉案件和待执行案件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是否存在在缴社保人员欠费和拖欠工资记录信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登记信息;
市税务局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是否存在欠缴税费和未缴销发票领用信息。
(三)明确工作步骤
1.名单梳理。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届满三年仍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进行认真梳理,按照先易后难、由远至近、风险可控的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账。对于吊销营业执照后届满三年未注销企业,市场监督管理局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催告董事、理事、股东(投资人、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经催告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市行政审批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按照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对经催告后满六十日,仍不办理吊销未注销企业清算组备案或者申请注销登记且符合清理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纳入拟强制注销企业名单。
2.情况核查。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将梳理出的拟强制注销企业名单抄送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进行情况核实,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反馈至市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市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吊销未注销强制注销企业名单。
3.注销告知。根据市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领导小组确定的吊销未注销强制注销企业名单,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拟予强制注销的公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拟予强制注销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涉及该当事人的本次强制注销登记程序终止。
4.决定书制定。当事人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的理由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做出强制注销的决定,并制作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作出强制注销登记的事实和证据;
(3)作出强制注销登记的法律依据;
(4)强制注销登记的法律后果;
(5)不服强制注销登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强制注销登记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应当加盖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5.决定送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被强制注销企业的主体资格终止,并由市行政审批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企业登记注册业务系统内标注“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制注销”。被强制注销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由市行政审批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予以收缴;无法收缴的,由市行政审批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宣布作废。
6.救济途径。企业被强制注销登记后,利害关系人认为强制注销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或者强制注销决定确有错误的,经核实后撤销强制注销决定。
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安徽省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周密部署,依法依规推进试点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领导小组,加强对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工作的领导与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内容要求,明确各自职责、承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加强密切协作与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牵头部门,要规范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具体操作流程,各信息交换单位要及时反馈企业核查信息。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客观公正。
(三)注重引导,强化保障。积极进行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政策的引导宣传,提高公众对该项试点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热点、焦点问题。加强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运行环境保障,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界首市公司注销条件方式及步骤流程整理如下:
01市场主体注销有几种方式?
有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两种方式。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选择简易注销登记。
02普通注销的流程有哪些?
普通注销流程适用于各类企业。企业在完成清算后,需要分别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涉及海关报关等相关业务的公司,还需要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等事宜。
(1)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
(2)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领取了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3)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
(4)申请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涉及海关报关相关业务的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等方式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销申请,也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与海关联网的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提交注销申请。对于已在海关备案,存在欠税(含滞纳金)及罚款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结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企业登记。
03简易注销适用对象有哪些?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04有哪些情形不适用于简易注销?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05简易注销办理流程是什么?
(1)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
(2)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4)公示期届满后,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06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注销?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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