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动镁基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1/16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推动镁基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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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推动镁基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推动我省镁基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支持研发创新
1. 支持龙头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以市场为牵引,以应用为导向实施产业链协同攻关,重点突破低成本高纯镁提纯精炼、新型高强韧镁基材料开发及制备、镁合金宽幅板材热成型、镁合金一体化成形等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推动新能源汽车、新型固态储能、绿色建筑材料、生物医用、消费电子、轻量化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用途镁基新材料产品加速应用。对镁基新材料领域实施的“卡脖子”技术攻关或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的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创新计划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 在镁合金制备加工、镁合金腐蚀和防护、镁合金功能材料、镁合金结构材料、镁产业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支持相关企业与科研院所、下游用户联合实施研发产业化项目。根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完成程度、成果形式等情况,按照研发费用和设备投入最高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省级最高补助500万元。其中,奖励项目科研团队的比例不低于5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 鼓励优势单位与院士合作围绕镁基新材料领域建立院士工作站,对新建登记备案院士工作站省级给予100万元资助。支持已建立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围绕镁铝合金精密成型绿色产品研发与应用等开展联合攻关,有效期满考核优秀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省级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4. 支持建设镁基新材料领域共性技术研发中心、中试基地、试验验证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支持标准和达到绩效目标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投资期建设补助〔最高按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投入)的20%〕和运营期绩效奖励的方式给予支持,单个项目省级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支持有条件的市争创镁基新材料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5. 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省级镁基新材料产业协会或产业创新联盟,推动镁基新材料领域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提升创新要素资源配置效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6. 支持链接镁基新材料领域创新资源,联合知名高校院所、一流镁基新材料研发机构和创新型企业等建立省级镁基新材料领域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研究院、企业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积极争创国家级创新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7.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主导或参与镁基新材料产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对制定涉及基础共性、关键技术、典型应用等产业发展急需的标准,按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产业化建设
8. 对镁基新材料产业项目建设发生贷款,按照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9. 对镁基新材料重大项目用地、能耗、环境容量等要素资源依法足额予以保障。支持镁基新材料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腾出的用能(煤)指标,优先用于企业新建项目用能(煤)需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
10. 充分利用省新材料产业主题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以市场化方式支持镁基新材料研发成果加速就地转化,推动产业链延伸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三、支持应用场景创新
11. 落实“三首”发展相关政策,按程序将符合要求的镁基新材料及其研发制造装备纳入《安徽省“三首”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予以发布,并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支持镁基新材料“三首”产品示范应用,对评定的镁基新材料领域“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按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2. 建立镁基新材料企业与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家电、电子信息等领域企业常态化对接机制,支持围绕镁基新材料应用协同开展产品研发,着力提升产业配套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13. 依托世界制造业大会、国际新材料产业大会等重要平台,举办产业对接会等活动,加强供需对接及信息交流,推动镁基新材料产业与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支持产业融合集群发展
14. 支持有条件的集群(基地)创建省级镁基新材料特色产业集群(基地)。结合全省汽车产业和镁基新材料产业布局,在全省范围内规划建设2—3个镁基新材料汽车轻量化配套示范基地。优先支持特色产业集群(基地)申报国家级、省级相关示范试点,积极推动国家和全省重大项目、重大创新平台等在集群(基地)布局。对符合条件的集群,及时认定为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积极争创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5. 大力推进“双招双引”,鼓励产业集群内部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互补与协同合作,加快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定期组织特色产业集群(基地)与省内外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对接,组织集群(基地)企业参加省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结合世界制造业大会、国际新材料产业大会等开展特色产业集群(基地)专项推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五、加强金融支持和人才支撑
16. 支持具有条件的市设立镁基新材料领域子基金,省新材料产业主题基金以市场化方式参股支持,服务镁基新材料产业发展和“双招双引”重大项目建设。发挥雏鹰计划专项、新型研发机构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天使基金投早投小作用,重点支持镁基新材料初创团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镁基新材料应用转化等早期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17. 积极引进镁基新材料领域高层次人才,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人才招引政策措施,省级依规根据人才4.0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支持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优化镁基新材料相关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落实生均拨款政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