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条!成都市温江区“三医融合”产业支持支持政策、奖补标准汇总

2024/1/11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成都市温江区“三医融合”产业支持支持政策、奖补标准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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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所扶持对象特指法定注册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温江区内的医学、医疗、医药、大数据/AI领域企业,包括研发创新、生产制造、检验检测企业和相关联的医疗、审评认证、公共技术、融资等配套服务企业和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本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本政策涉及的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研发创新

  第三条 研发创新 聚焦新型生物技术及其药物、“五新”化学药、先进医疗器械、生物治疗技术等方向,支持具有重大临床需求与市场需求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与产品突破,按照项目实际投资的一定比例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的综合支持。(责任单位: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第四条 仿制药 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同一药品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按照企业实际研发投入的 20%给予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补贴;国内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 50%,给予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补贴;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产品,再给予 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五条 新增适应症 支持企业加强已上市药品再开发,新增加适应症药品,按照获得市级奖励的 50%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六条 带量采购 支持企业参加各级药品或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按每个中标药品品规或医用耗材注册证给予 200 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中选采购额占比在同批采购企业中最高的,按该品种每批次带量采购货款的 3%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医保局)

  第七条 特医保健 对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的品种,单品年销售额达500 万元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三章 公共平台

  第八条 GCP、GLP 对首次获得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非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LP)资格认证(备案)的企业或研发机构,按照完成认证(备案)的专业数量,给予每个专业 20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实现与发达国家双边或多边互认的 GCP、GLP 技术平台,再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九条 资质认证 对新获得 JCI(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认证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得中国整形美容协会 5A 医疗整形美容机构认证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实际经营地在温江的区外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第十条 公共平台 支持企业建设药物筛选、成药性评价、GLP 实验室、实验动物服务平台、检验检测平台、GMP 共性工厂、新药报批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加快建设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与标准研究平台、生物医药安全评价中心、药物及医疗器械第三方服务平台,加快培育引进基础研发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及全链条专业服务平台等生物医药重大产业公共平台,加快培育引进行业龙头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生物医药产业应用基础平台,按项目总投资的 3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补贴。对于已建成运营的生物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按照其上年度为本区企业(与本机构无投资关系)服务金额的 10%予以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责任单位: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受托生产 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药械产品的企业(委托生产年限不低于 2 年),产品销售产值结算注册在我区的,每新增一个产品,根据受托企业生产该产品年度销售收入(不含税)的 2%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十二条 委托生产 区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区内企业生产且将产品销售产值结算注册在我区的,按在温销售结算金额的 2%给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三条 新获批件 对通过市场化方式将区外成熟产品转移落地在区内,并以在温公司为批件持有人进行生产和结算的,根据产品技术领先性和市场潜力,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 2000 万元。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获得生产批件并实现生产销售的,按照产品年销售收入(不含税)的 2%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十四条 拓展市场 对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医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PMDA)国际药品生产规范认证并实际发生出口销售的,按认证产生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 12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取得上述认证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实际发生出口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五条 药械采购 积极争取将我区创新产品优先纳入医保目录,优化创新药品和高端医疗器械进入医院的招投标流程。鼓励本区医药机构采购区内企业生产的药品及医疗器械,按照采购额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贴,单个企业或单位每年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实际经营地在温江的区外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公资交易中心、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六条 协作配套 对区内企业全年采购区内无资产关联企业产品金额累计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 3%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五章 项目落地

  第十七条 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的产业化项目,自实际运营之日起,连续 5 年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对经认定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奖励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责任单位:区投促局)

  第十八条 落户奖励 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重大产业化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最高 10%的奖励。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可给予一定的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重大生物医药产业化项目,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区投促局)

  第十九条 中介招商 对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区内以商招商企业,为我区新引进经认定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 1‰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投促局)

  第二十条 租金奖励 对新引进重组蛋白、生物制剂、疫苗等生物药,小分子靶向创新药、化学原研药、高端制剂等化学药,医疗器械,大数据/AI 方向,租赁办公用房和厂房自用并正式投入运营的研发类项目、制造业项目分别按照最高 35 元/平方米/月、最高 2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不超过实际价格),一次性给予 12个月培育期的租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12 个月后达到相应条件的分别按照相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成都医学城管委会(科技园管委会))

  第六章 专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临床试验 对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区内医疗机构,按照每个结题项目实际费用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的补贴。区内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作为组长单位(无组长单位的以牵头单位为准)承接区内企业的药械临床试验,根据医疗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数量、服务效果等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补贴。同一医疗机构在一年内最多申报一次。实际经营地在温江符合条件的区外机构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第二十二条 特色保险 鼓励生物医药企业(机构)购买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按单个保单实际缴纳保费最高 5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贴,单个企业(机构)每年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通关服务 对经认定的药械进出口公共服务机构,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贴。区内企业使用经认定的进出口公共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二十四条 国际合作 对参加国际性、全国性“三医”类展会的企业,按照参展费的 7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七章 集聚发展

  第二十五条 智慧医疗 支持智慧医疗、智能可穿戴设备等关键技术产品研发或融合创新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对相关创新技术投入超过项目总投入 20%的,经专家评定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示范效果的,按照项目总投入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二十六条 技术改造 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 万元以上且设备投入 200 万元以上的技改备案项目,按照设备实际投入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二十七条 百强奖励 对政策期限内首次入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榜的重点企业,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二十八条 单品销售 对企业单个药品年销售收入(不含税)政策期限内首次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8 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 200 万元、400 万元、600 万元、800 万元、1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收入(不含税)10 亿元以上的重点培育品种,年销售收入每增加 5 亿元,给予 1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单个医疗器械产品年销售收入(不含税)政策期限内首次达到 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 20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期限内直接达到高层级的可以同时享受低层级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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