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湖北省企业可以申报哪些项目?湖北省项目申报汇总

2024/1/11

2024年湖北省企业可以申报哪些项目?本文整理了部分可申报项目,感兴趣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想要了解更多政策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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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工商财税、股权设计、专利商标版权软著、项目申报、软件开发、各类标准制定(参编)、审计报告、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科技成果评价、资质认证等企业服务平台)

一、湖北省高企申报

二、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

三、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

四、湖北省科学进步奖申报

五、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

六、湖北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

等等(可根据企业情况进行免费项目规划一次)

 

湖北省高企申报条件

一、企业资质

企业在申请认定前必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并能够提供一个完整年度以上的营收数据。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近三年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数量需达到:Ⅰ类知识产权1件以上,Ⅱ类知识产权6件以上;

2、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为个人,而是申报企业;

3、知识产权必须与公司主要产品、核心产品相关或强相关,否则,高新产品和服务就会支撑不足、得分低,从而导致失败。

三、产品(服务)范围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1、高企认定选技术领域必须与企业主营产品相符,否则将在审核时因技术领域问题被拒绝;

2、八大高新技术领域有: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四、科技人员比例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满足以下要求:

①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 (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近一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企业近一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1、审计报告重要页不能存在残缺,否则材料将被退回;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不能存在重大风险问题,否则审计报告不予认可。

2、企业不能自行修改纳税申报表,否则存在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被拒绝。

七、企业创新能力综合指标70分以上(不含70分)

1、自主知识产权数量30分;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指标20分;

2、科技成果转化数量要求三年内平均每年转化5次以上,三年内企业数量达到15项,所有成果必须得到认可,否则审查将考虑转化能力不足,导致无法通过认定。

3、科技成果转化应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如销售合同及相应发票、产品和服务检测报告等能够直接说明成果转化情况的材料;证明材料不充分,如合同发票不符或缺失、仅提供产品和服务介绍等导致认定失败。

4、科技成果转化依托核心知识产权,为主要产品提供支撑。无关的科技成果转化不予认可。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能受到工商行政处罚,或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将被直接否决。

 

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

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湖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二)在本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三)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且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组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四)有持续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及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五)信用状况良好,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对子公司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为省企业技术中心。

 

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

基本条件

(一)省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依托单位须在湖北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省工程研究中心须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基础,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进行工程化开发且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作用强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储备。为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省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的,须和企业联合共建,并有明确的共建协议和责任分工;

(三)省工程研究中心须拥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备设施及基础条件,具有高水平的研发团队或人才队伍。其中: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 平方米,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 40 人且专职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20人;

(四)同一法人单位当年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同一属地有控股关系的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当年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同一细分领域(方向)已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含工程实验室)不重复进行认定。

 

湖北省科学进步奖申报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一)所称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领先水平。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二)所称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是指所开发的项目经过2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三)所称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是指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发展、民生改善等方面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

(六)在优秀科普作品的创作中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普及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独立法人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三条 在鄂个人或组织在国外、省外或者在我省的外资机构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其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并在我省实施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的,可提名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对象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面向国家或者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有显著推动作用,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1)市场竞争力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

2)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有重大意义的;

3)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十分突出,对我省建设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4)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的方式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普及面和范围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评价,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大作用的。

2.面向国家或者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有良好推动作用,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1)市场竞争力较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较高,创造了重要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

2)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有较大意义的;

3)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突出,对我省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4)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的方式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普及面和范围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得到社会公众的较高评价,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的。

3.面向国家或者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有一定推动作用,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1)市场竞争力较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

2)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有一定意义的;

3)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较为突出,对我省建设和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

4)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的方式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普及面和范围在国内处于部分先进水平,得到社会公众的正面评价,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的。

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科学技术普及和人才培养效果特别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

申报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湖北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

申请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湖北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5个年度,且申请认定时场地续租期应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资服务对接能力,签约合作协议的投融资机构3家以上;

5.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比例达50%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4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8.孵化器申报期前两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数不低于8家。

第七条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申报期前两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数不低于5家。

第八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申请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满1年以上,且已按要求向火炬统计系统报送过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租赁场地应不少于5个年度租赁期。能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或办公空间,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3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具备如下创业服务能力:

1.创业企业集聚能力。签有孵化服务协议的初创在孵企业及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或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初创在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2.创业孵化服务能力。众创空间拥有职业孵化服务团队,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执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

3.创业融资服务能力。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签约合作协议投融资机构3家以上,同时获得过融资的初创企业或创业团队2家以上;

4.资源汇聚对接能力。建有线上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创新创业信息沟通与交流,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开展以促进创业要素资源开放共享的线下对接活动,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5.创业活动组织能力。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活动不少于10场次;

6.创业导师建设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有导师工作制度、工作计划;

7.创业政策落实能力。深入研究和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组织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人才引进、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  省级众创空间的申报和备案程序:

1.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单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组织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由省科技厅正式发文为备案省级众创空间。

第九条  省级众创空间名称发生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