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
武汉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励申报条件、程序及奖励补贴标准如下,武汉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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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研制国内外标准并有效应用的积极性,提高标准创新能力和水平,更好支撑服务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励(以下简称标准创新贡献奖励)是指对本市有关单位主导制定且实施后取得良好成效的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的一次性奖励。
有关单位指依法设立的且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三条 标准创新贡献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每年奖励的标准类别项目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和相关政策予以调整,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标准创新贡献奖励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标准创新贡献奖励的受理、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推荐
第五条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当年标准创新贡献奖励申请指南,明确申请条件、内容、程序等,并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申请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
(二)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七条 标准项目的主导制定单位确定方法如下:
(一)国际标准主导完成单位为在该项标准制定工作中发挥关键作用且其提案为该项标准核心内容的单位,佐证材料包括:
1.标准立项会议纪要,明确项目立项的牵头单位或负责人、召集人等;
2.主要参与标准编写人员,出席会议时间,参会照片、机票、会议签到表、会议专家团名单,在会上提交的提案材料等;
3.参与编写人员为申请单位正式员工,包括劳动合同、缴纳一年以上社保明细等;
4.标准项目研讨、审批、发布等过程中编写人员提交的技术提案,被最终采纳的投票结果、会议纪要以及该提案对应的标准文本内容等;
5.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该标准“前言”中注明的第一起草单位,“前言”中未注明起草单位的,由该标准所对应的技术委员会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材料;
(三)团体标准为标准的发布单位,但发布单位为全国性社会组织的,主导制定单位则为该标准“前言”中注明的第一起草单位;
第八条 申请范围为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含2年)5年以内的未获得过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励的下列标准:
(一)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
(二)国家标准;
(三)行业标准(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地方标准;
(五)团体标准(需在国家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六)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三等奖以上或者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荣誉的标准。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重大政策和专项规划,对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二)完善了本市标准体系建设中有明显缺漏和短板的领域,促进了行业的规范和整体水平的提升;
(三)技术先进,含有先进研究成果或者自主知识产权;
(四)在本市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第十条 标准创新贡献奖励实行推荐制度,由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负责推荐,推荐内容主要说明该标准在本行业或区域应用取得的良好成效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须从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下载填写《武汉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励项目申请表》(见附件),由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政府出具推荐意见后随下列材料一并提交市标准化研究院,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可靠:
(一)标准文本;
(二)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
(三)标准项目的技术水平证明(如标准审查时的专家评审意见、项目鉴定结论等项目创新性、先进性情况佐证材料);
(四)标准项目的实施情况证明(如推广、应用并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佐证材料);
(五)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评审和奖励
第十二条 标准创新贡献奖励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市标准化研究院对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全部材料均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请要求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要求申请单位限期补齐;不符合申请范围和主体资格条件的,明确告知不予受理。
(二)专业评审。市标准化研究院从武汉市标准化专家库中按专业抽取若干专家,专家代表性无法满足评审要求时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补充推荐,组建专家评审组,由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项目按照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奖励项目名单及等次。
(三)审查拟定。对经专业评审提出的建议奖励名单及等次进行审查,拟定奖励项目名单及等次。
(四)社会公示。拟定奖励项目名单及等次通过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五)异议处理。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拟奖励项目名单及等次提出异议,但提出异议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相关材料。
公示期满后30日内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对异议提出者的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六)审定批准。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异议调查核实处理后的拟奖励名单报局党组会审定批准。
第十三条 标准创新贡献奖励项目等次及金额标准:
(一)国际标准一等不超过100万元、二等不超过50万元、三等不超过30万元;
(二)国家标准一等不超过50万元、二等不超过30万元、三等不超过20万元;
(三)行业标准一等不超过30万元、二等不超过20万元、三等不超过10万元;
(四)地方标准一等不超过10万元、二等不超过5万元、三等不超过3万元;
(五)团体标准一等不超过10万元、二等不超过5万元、三等不超过3万元;
(六)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及获得标准领跑者的企业标准,每项10万元。
第十四条 标准创新贡献奖励项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通过形式审查项目数的40%。
第十五条 对申请多个项目的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对其标准创新贡献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标准创新贡献奖励项目已获得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标准资助或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但未达到本办法规定奖励额度的,可以补齐差额。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标准创新贡献奖励资金的拨付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管理,主要用于标准化推进工作并接受监督及审计,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标准创新贡献奖励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鼓励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投诉举报。
与受评审的单位或者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
其他与受评审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存在利益关联、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
第十九条 申请标准创新贡献奖励的单位在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明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标准创新贡献奖励的,按程序追回奖励资金,在媒体上公布,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参与标准创新贡献奖励评审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保守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清正廉洁,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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