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
各类文旅项目奖补!娄底市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申报奖励条件和材料指南整理如下,娄星区、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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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关于文化旅游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构建文旅产业发展新格局,大力支持我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各类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规范经营且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注册和税务登记的文化、旅游、体育等企事业单位。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编制旅游规划。新编制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或同级别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规划,通过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报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支持文旅项目建设。鼓励项目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特色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精品线路、红色旅游景点、主题公园、星级旅游饭店、特色旅游民宿、观光休闲旅游(区)点、文创影视、田园综合体、文旅体装备制造业等重点文旅产业项目。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旅项目,视情给予一次性奖励10—100万元。
(三)支持文旅设施建设
1.推进A级旅游景区、度假区 “厕所革命”。新建旅游厕所达到《旅游厕所质量要求与评定》(GB/T 18973-2022)2A(含2A)级以上标准,一次性给予每个厕位0.2万元奖励。
2.支持存量旅游企业升级。市内3A级(含)以上景区、三星级(含)以上旅游单位,当年新增投资2000万元以上,用于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或培育文旅新业态,视情奖励2-20万元。
(四)支持全域旅游创建
1.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县市(区)100万元。
2.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县市(区)10万元。
3.当年被评为湖南省文旅小镇的,一次性奖励创建主体10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旅游购物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创建主体5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创建主体5万元。
(五)支持旅游景区品牌创建
1.对娄底首家创建成功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其他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2.对成功创建旅游主管部门设置的其他国家级、省级旅游景区品牌的,分别按上限50万元、20万元,参考已明确的同等级别创建奖励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民宿发展。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被新评为湖南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七)支持旅行社做大做强
1.被新评为省内旅行社“十强”、国内旅行社“百强”的我市旅行社,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被新评为湖南省五星、四星、三星级的我市旅行社,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2.旅行社组织招徕市外游客来娄底旅游,游览1个以上有价门票景区、且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接待游客量在1000-3000人次的,按每人次5元的标准奖励;接待3001人次以上的,从第3001人次起,按每人次6元的标准奖励。游览2个以上有价门票景区、住宿1晚以上,且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接待游客量在1000-3000人次的,按每人次10元的标准奖励;接待3001人次以上的,从第3001人次起,按每人次15元的标准奖励。
3.旅行社组织招徕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游客来娄底旅游,游览1个以上有价门票景区、且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接待游客量在300人次以上的,按每人次15元的标准奖励;游览2个以上有价门票景区、住宿1晚以上,且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接待游客量在300人次以上的,按每人次20元的标准奖励。
4.组织一趟旅游专列 (指火车、高铁等)来娄底旅游,游览2个以上有价门票景区,单趟人数在100-500人的,奖励组织方每趟0.5万元;单趟人数在501人-1000人的,奖励组织方每趟1.5万元;单趟人数在1001人以上的,奖励组织方每趟3万元。
5.组织市外旅游大巴车队来娄底旅游,游览1个以上有价门票景区,住宿1晚以上,单趟人数在100-300人的,奖励组织方每趟0.5万元;单趟人数301-500人的,奖励组织方每趟1万元;单趟人数在501-1000人的,奖励组织方每趟2万元;单趟人数在1001人以上的,奖励组织方每趟3万元。组织市外自驾车队来娄底旅游,自驾车在30辆以上且游客人数在100人以上,游览2个以上有价门票景区并住宿1晚以上的,奖励组织方每趟1万元。以上奖项不与旅游人数相关项目重复奖励。
6.本市旅行社全年接待游客量在5000人次以上的前三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可与旅游人数奖重复奖励。本市星级旅游饭店全年接待游客量在5000人次以上的前三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八)支持发展乡村旅游
1.对新评定的省级五星级、四星级的我市乡村旅游区(点)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2.被新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3.对承办以国家文旅部、省、市人民政府或者旅游主管部门名义举办的,且无需我市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乡村旅游节会活动的承办方,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九)支持发展红色旅游。对承办以国家文旅部、省、市人民政府或者旅游主管部门名义举办的,且无需我市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我市红色旅游活动的承办方,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支持开发特色旅游商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开发具有娄底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文创产品等,对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注册商标且投入批量生产销售的,视销售情况给予开发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10万元。自主研发的旅游商品在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国家级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省级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市级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0.5万元、0.2万元、0.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加强文旅专业人才培养
1.对在我市从事旅游行业,并在全国、省级、市级旅游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个人(公职人员除外,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国家级一、二、三等次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省级一、二、三等次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获市级一、二、三等次奖的,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2.对入选全国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培养项目并完成培养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对入选全省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培养项目并完成培养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奖励2万元、0.5万元。对入选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A级旅游景区讲解员大赛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个人分别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
3.对在我市从事导游执业达两年以上(含二年),参加全国导游员等级考核评定,获得国家高级、中级导游员证书的导游员,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每多执业一年奖励0.4万元、0.2万元。
(十二)支持发展赛事经济。对承办全国、省级以上大型文化、体育赛事活动,又无需我市财政性资金投入该活动的单位,单项活动吸引市外参赛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单项活动吸引市外参赛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项活动吸引市外参赛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奖励资金来源与使用
(一)市级各类奖励资金从娄底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该专项资金的40%,超额则视所超比例调减。娄底首家创建成功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奖励为一事一议事项。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单位文旅体工作经费补贴,其中用于奖励个人的经费总额不能超过总奖励资金的20%。
四、审批管理
(一)申报时间
本《政策措施》奖励、补助申报时间为品牌创建成功或规划编制完成的当年12月至次年1月。逾期未提出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
属于本《政策措施》奖励、补助范围的,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娄底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进行审核,公示无误后,按程序报娄底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
1.凡未依法缴纳税金的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依法减免的除外。
2.凡申报单位或个人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或者旅游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予奖励。
3.同一年度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措施》多种奖项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
4.被取消资质的单位再次评定同等级资质的,不予奖励。
(三)申报资料
申报时需分别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佐证。
1.申报旅游规划补助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单位申请文件:申报单位须提交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规划编制、项目建设等相关情况。经县级或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文本和批复文件。提供有效合同和发票。
(2)报审中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2.申报旅游创建奖励、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培养项目奖励和A级旅游景区讲解员奖励的,以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告或通知为准。
3.申报承办红色旅游活动、乡村旅游节会、有关赛事活动奖励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单位申请文件:申报单位须提交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活动相关情况。提供国家、省、市级举办活动的相关批复文件。提供活动方案、活动现场声像资料、主流媒体新闻报道材料等。
(2)报审中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4.申报开发地方特色旅游商品奖励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单位申请文件:申报单位须提交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开发、生产、销售地方特色旅游商品相关情况。提供国家、省、市级权威部门的批复文件、证书、评定结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报审中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5.申报旅游商品大赛奖励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单位申请文件:申报单位须提交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获奖相关情况。提供国家、省、市文旅广体主管部门(或经国家、省、市文旅广体主管部门正式授权的赛委会)颁发的证书和相关文件。
(2)报审中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责任追究
发现有骗取本《政策措施》奖励、补助,或违反本《政策措施》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的,除全额追缴相关奖补资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娄底市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政策措施》由娄底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娄底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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