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8
芜湖弋江区制定了质量提升扶持奖励暂行办法,设立了8000万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包括品牌建设、标准化、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体系认证、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业等,下面就来详细看看,有想要申报这些荣誉资质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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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提升主要内容
设立区级质量提升发展基金,基金规模为8000万元,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并视情况逐年增加。主要用于支持质量品牌升级、质量创新、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质量人才队伍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等质量提升行为,以促进我区质量基础更加扎实、质量创新更加活跃、质量环境更加优化、质量治理更加协同、质量供给更加有效。
二、扶持奖励具体政策
1.品牌建设
(一)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弋江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110万元、10万元、9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评定为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企业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曾获得安徽名牌奖励的追加奖励10万。
(三)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标准化与计量
(四)对主导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计量技术法规、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参与研制(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五)对创建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奖励30万元。对获评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奖励30万元;对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评国家、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3.检验检测
(六)省内外龙头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在弋设立分支机构,落户并正常运营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落户费60万元。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认证的,给予12万元一次性奖补;通过其中之一认证的,给予3.6万元一次性奖补。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每年达成1 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该机构60 万元一次性奖补。
(七)检验检测公司服务于本地制造业的服务额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2亿元及以上的,在执行市级有关奖补文件的基础上,额外给予5万、25万、75万、100万元的奖励。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6%的一次性奖励;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7.2%的一次性奖励;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营业收入12%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开展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最高7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为运营优良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
4.认证认可与科技研发
(九)对首次通过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其中一个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三合一认证(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
(十)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4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区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当年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2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2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
5.知识产权
(十二)对商标申请注册实施奖励。对每件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每件以奖代补5万元,对经核准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每件给予奖励5万元。对新申请注册并获受理的商标每件给予政府奖励300元。
(十三)支持发明专利创造。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年费80%补助,每年兑现一次。
(十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70万元、4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8万元、20万元、1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当年经核查其有效运行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五)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对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事业单位中,位于我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费给予80%补助。
(十六)提升促进发明专利运用管理。对代理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对当年代理我区发明专利申请超50件且授权量达到10件(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的)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代理我区发明专利申请超100件且授权量达到30件(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的)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因经营、科研等需要引进芜湖市外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的,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3年内转入弋江区并承诺此后 6年内不向弋江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万元补助。
6.缺陷召回
(十七)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区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7.现代服务业
(十八)服务业集聚区当年获批国家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获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九)支持供应链、工业设计、人力资源、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集群化、平台化、融合化发展。该类公司服务于本地制造业的服务额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2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二十)对新注册的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和检验检测等5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租赁办公用房(检验检测机构含设备用房)租金补贴,前3年补贴100%,后2年补贴50%,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3000平方米,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文化旅游业
(二十一)扶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当年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特色旅游村和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十二)扶持旅游住宿业发展。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评为金宿级、银宿级的乡村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十三)夜间文旅消费品牌扶持。对获得省级夜间文旅消费品牌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夜间文旅消费品牌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1.享受本办法中所有政策的奖补对象均须为在本区注册纳税。
2.本办法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明确提出另行奖励的除外)。所有政策均待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依法缴纳上年度税款后予以兑现,企业享受本规定的奖补总和,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我区年入库累计地方所得。
3.本办法与《弋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涉及质量提升奖励文件中相同之处的,共同实施,不作相关废止,存在奖励额度、适用规则不同之处的,以本办法为准。
4.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企业在本区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当年有失信、涉及违法违规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获奖企业在5年内转出本区的,需全额退还奖补资金,否则通报相关部门将该企业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
5.奖补资金由企业根据要求自主申报,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成员单位会同区财政局,对各自负责领域项目资金兑付进行审核审批。
6.本办法中的所有奖补项目时间范围从该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资金兑付市区分担比例根据《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芜政〔2020〕4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7.适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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