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恩施州股权设计结构建议及股权架构设计要点

2024/1/8

恩施州股权设计结构建议及股权架构设计要点如下,恩施州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股权方面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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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设置关键数字参考

设置股权方式时,关于创始人控制权的几个关键数字参考:这些数据提示创始股东要善于利用公司章程来确定自己的控制权,在起草公司章程时,可以不使用工商局提供的模板。

1)股东会(同股同权前提下):①67%绝对控制权(有权修改公司的章程、增资扩股)②51%相对控制权(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控制)③34%否决权(股东会的决策可以直接否决)④20%界定同业竞争权力(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你的报表,你就上不了市了)⑤10%有权申请公司解散(超过公司10%的股东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⑥5%股东变动会影响上市(超过5%的股权所有权就要举牌)⑦3%拥有提案权(持有超过3%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

2)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区别于股东会,按照一人一票制。①三分之二以上,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②半数以上,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③?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④特殊约定除外(例如:一票否决权)【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建议

股权是多种股东权利的集合体(投票权、分红权、知情权、经营决策权、选举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购权、转让权等),增强拟上市企业的股权与公司治理的合规性,确保过审,应精心筹划拟上市主体的股权结构。鉴于大量的过会中小板与创业板案例,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应包括如下几部分:1、创始人(实质控制人)及其家族持股,其诉求是控制权,掌握公司的发展方向,在早期股权中必须考虑到创始人控制权,有一个相对较大的股权(通常建议是合伙人平均持股比例的2-4倍),即60-80%,启动融资后创始人股权不断稀释后、上市前的持股比例也不要低于40%(最低不要低于30%),以保证实际控制人的稳定性。实际控制人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持股相结合,自然人直接持股和控股平台间接持股。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比较清晰,自然人直接持股比控股平台持股税费要低。实际控制人出于个人资金需求、满足后续股权重组资金需求等而需要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变现。而实际控制人套现通常需注意的是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权/股份锁定的要求、套现的路径及套现时点和套现后仍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力等。

2、合伙人。合伙人/联合创始人作为创始人的追随者,基于合伙理念价值观必须是高度一致。合伙人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希望在公司有一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所以,早期必须拿出一部分股权来分配(8%-15%)。

3、核心员工(管理层)。管理层的其诉求是分红权,核心员工在公司高速发展阶段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需要把这部分股权预留出来,等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期权就能真正意义派上用场。无论是证监会还是投资机构,都非常看重拟上市公司高管团队的质量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层持股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高管持股平台或者员工持股平台,此种方式通常用合伙企业的方式进行管理,通常建议初次预留10%-25%。新合伙人的预留。前期预先准备充足的股权份额,在吸引人才的时候才有优势。否则,已经到手的股权,让大家再拿出来就不一样了。例如预留5%有实际控制人代持股。

4、投资人。投资人追求高净值回报,对于优质项目他们的诉求是快速进入和快速退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投资人要求的优先清算权和优先认购权是非常合理的诉求。投资者建议持股比例为5%-15%(需要大量融资的高科技企业例外)。引入投资者,不仅是为了缓解上市前的资金难题,更为重要的是提升公司的资本运作能力。引入投资者与保持控制权需求需要找到平衡点。多轮融资的安排。公司从创立之初至天使轮、A轮、B轮直至上市前的PRE-IPO的融资均会稀释创始股东的股比,为保持创始股东的控股权、对公司的控制及保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持续稳定性的要求,需要提设计好股权结构,并做好投资的定价和融资的预估。投资定价的合理性。对于投资方入资价格的合理性解释也是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而成为公众公司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初衷主要是防止控股股东利益输送侵害广大社会小股东的利益。融资的预估和新合伙人的预留是不一样的概念。每轮融资都要预估出来,到时候要平等稀释,让大家心里有个准备。另外,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根据公司业务转型升级及业务方向的调整而需要的资金分配,可能需对目标公司的子公司、关联公司进行股权重组,可能牵涉到公司的股权结构的调整。

股权架构设计要点

1、简单明晰。便于发审委与公众理解的股权结构一般不必采用过于复杂的持股关系。在创始的阶段,合伙人不是特别多,比较合理的架构是三个人。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会看创业团队,那合伙人是不是一定要有完整的组合 这不一定。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首先关注的是你的产品和CEO的理念,你有没有CTO,COO,这些都不重要,所以,不能为了追求创始合伙人的人数而刻意增加。

2、有核心股东。在股权结构设计时,股东里一定要有核心股东,能够正确引导公司的经营决策。例如创始人家庭,核心创始人等等,例如海底捞张勇。

3、股东之间优势与资源互补。股东之间的关系最好是互不可缺、优势资源互补。如果功能职责太过接近,一定会发生纠纷,最后很容易另起炉灶。

4、股东之间互相信任。股东彼此各自独当一面,股东之间无各类纠纷,明确各自职责互相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