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股权转让的常见问题归纳!股权转让流程材料及方式、价格说明

20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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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股权转让的常见问题

一、什么是股权转让?

答: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二、法律对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答: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法律对股权的转让有不同的限制。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完全自由,而外部转让则需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外,由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对股权转让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特殊规定,则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而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三、股权的各项内容能否分别转让?

答:不能。如前所述,股权基于投资者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股权的各项内容是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并不可分。

四、股权转让有哪些方式?

答:股权转让可以分为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

直接转让是指出让人将属于自己的股权直接转让给受让人;间接转让是指出让人与股权并非通过双方意思一致的方式转让,包括继承、公司合并等情况。

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的现实意义在于,部分股权转让交易如果从直接转让变成间接转让可以实现避税的效果。

五、股东可以退股吗?

答:股东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法实现退股。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简称减资。减资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这种减资方式就能实现股东的退股。

六、股权转让后能否要求行使原知情权?

答:不能。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但是股东在股权转让后不能要求行使公司向其透露其拥有股权期间的经营管理状况。上海高院即明确规定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事实上,如果允许原股东继续对公司行使知情权,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公司商业秘密外泄。

七、股权转让后能否请求其持股期间公司盈利的分红?

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在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只是没有落实,由于股利分配方案通过后股东对股利就有独立于股权的债权请求权,出让人即使转让了股权也可以请求该分红;如果股利分配方案是在股权出让后通过的,由于分红收益权依附于股权,则出让人无权请求该分红。

当然,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原持股期间的公司盈利分红有特别的约定,从该约定。

八、哪些属于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明确以下是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一)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九、能否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且手续繁琐,税负较重,因此越来越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希望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

针对能否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法以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的方式实现,因此以另一个法律行为(转让股权)掩盖真意,以实现同一效果。此外,此种行为恶意规避国家关于房地产法(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合法有效,理由在于,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法所保护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并不导致土地使用权权属的转移,土地仍是原公司的财产,股权转让行为与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彼此之间相互独立、毫不相关。任何股权变动都会导致资产控制状态的变化,不能仅因股权转让而导致的对于特定资产的间接控制就否定行为本身的效力。同时,税法制度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合理避税。如果认定此类行为无效,将会削弱股权的流通性,违反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影响交易安全和效率。

十、干股能否转让?

答:不能。“干股”是一种俗称,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由于干股股东并没有按《公司法》的要求出资验证,也没有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也不拥有股份股权,因此不能对干股进行转让。事实上,干股是一种公司的分红协议,而不是真正的股权。

十一、夫妻离婚侵害共同所有的股权该如何处理?

答: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第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乐山市股权转让流程材料

01对内转让

《公司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所以,如向公司内部股东转让股权,则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即可自由转让,其他股东无权干涉转让股东对转让的股权份额及受让股东的决定。

02对外转让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7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特点,所以如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则需考虑公司其他股东意见,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1.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取得过半数股东同意

通知方式最好采用书面通知方式并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主要的有效通知方式包括邮寄送达并公证、登报通知、召开股东会、董事会通知、微信通知、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在诉讼中告知等。通知内容一般应载明受让人、转让股权数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

其他股东的同意可以通过有效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股东出具书面意见作为证明。另外,某些股权转让还可能需要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

此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则以章程规定为准。

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受让方应提前做好与该公司相关的背景调查,以免后顾之忧。可以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的文件,详尽了解该公司的股权结构、经营情况、其他股东是否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等。

股权转让协议内容至少应清楚载明股权转让双方与公司基本信息、股权转让金额与付款期限及方式、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信息的时间、违约责任,还可加入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就该协议引发的纠纷的管辖法院。

股权转让协议除了要由全部出让方、受让方签署外,因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标的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流程基本上都需要目标公司进行配合,股权转让协议应由目标公司确认,并加盖公章。以确保股权转让协议受到出让方、受让方及公司三方认可。

3.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信息

工商登记变更时提交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公司应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并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信息。公司为股东办理股东信息登记变更是公司的义务,公司不得拒绝办理,而股东负有积极配合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义务。如果公司拒绝为受让股东办理变更登记,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只是不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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