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各地股权筹划的可行性分析及股权转让的10大筹划方法要求、价格规整

2024/1/4

怀化市各地股权筹划的可行性分析及股权转让的10大筹划方法要求、价格规整如下,鹤城区、中方县、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会同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洪江市,洪江管理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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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各地股权筹划的可行性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规则,律师建议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按照比例原则多加考虑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条规定,对企业将不动产、无形资产入股取得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按照有偿销售征收增值税。

优惠政策: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是链条税,上家不交下家不扣。律师认为在企业符合上述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将优惠的税款与实际纳税后可以抵扣的税款进行比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重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选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1)减免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适用直接或间接100%控制的关联企业之间。

(2)不定期递延政策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以技术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企业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递延至股权转让时计算缴纳。

(3)定期递延政策

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8〕57号,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转移时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律师建议:计划要进军房地产企业的公司,可以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后再变更经营范围,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其余两个税种税收优惠力度不大,一般不予考虑。

(二)股息红利

股息,即股票的利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

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其与股息的区别在于:

1.红利的数额一般是不确定的,是取决于企业每年可分配的盈余;但股息的利率是固定的。

2.红利是股息分配完后,从企业剩余的利润中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息是优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股票收益。

我国针对股息红利(包括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主体分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

1.居民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上述条款第二项,何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我国税法体系有进一步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律师认为该条税收优惠政策只针对A直接投资B,A从B处所得股息、红利享受优惠政策,A对C属于间接投资,不享受该优惠政策,如下图。

2.居民企业投资上市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居民企业投资上市公司并持有股票满12个月,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分配免企业所得税,不满12个月需要正常纳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3.居民个人投资非上市公司

个人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没有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取得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20%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4.居民个人投资上市公司

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企业

境外投资者分为非居民个人、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境内居民企业(含在境内及境外上市企业及非上市企业)股息分红应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非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认定标准以营业执照显示为准。

(2)非居民企业投资境内企业

a)(QFII)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基金是指合格的境外投资者通过成立的基金方式,将本币兑换成人民币,投资于A股。QFII将被允许通过严格监督管理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包括股息及买卖价差等在内的各种资本所得,经审核后可转换为外汇汇出,实际上就是对外资有限度地开放本国证券市场。

QFII只能投资于境内的证券市场,而不能直接投资相关境内企业。对于QFII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取得的境内企业的股息分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符合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b)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境内居民企业(含在境内及境外上市企业及非上市企业)股息分红应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对符合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取得股息、红利,可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如,新加坡与我国的税收协定最低为5%,远低于国内25%的税率。

认为,不同经营范围的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税收路径筹划,通常可以利用我国与他国的税收协定政策,将母公司设置在税收协定国或者国内的税收洼地,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经济行为有效率的运转,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

怀化市各地股权转让的10大筹划方法要求

一、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比如,印花税、评估费等。

二、股权转让收入就是买卖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上标明的转让价?

不完全是。一般情况下是转让合同上标明的价格,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没有合理理由,税务机关会核定征收;再比如转让人除了取得合同标明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外,还有一些合同未列明但与转让股权相关的收入,也应当一并征税。

三、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资产评估吗?

答:被投资企业账面有以下资产,且占总资产比例超过20%时,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

四、什么是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小贴士:

1.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2.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据实确认,但有时候其他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收益也要一并计算征税。同时,也存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收入的情形,以下表列式。

五、什么算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只要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就会被税务机关调整吗?

不完全是。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使收入偏低也视为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会调整。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七、税务机关会怎样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首要的,也是最主要的核定方法就是“净资产核定法”。也就是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举例来说,如果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是2000万元,个人股东转让50%的股份,转让合同价格是800万元,税务机关是不认可的,需要按1000万元核定转让收入。另外如果该企业的资产总额中房屋的比例是30%,那么还需要参考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很可能评估价大于入账价,如果按评估价算下来企业净资产是3000万元,那么转让50%的股份,转让收入会核定为1500万元。

八、股权的原值该如何确定?

个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非上市),股权原值的确认标准如表所示:

注①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小贴士: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举例:A公司的个人股东张三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李四,转让价是3200万元,已办理工商登记。如果税务局认为价格不公允,调整计税价为10000万元。问:李四以后再卖A公司股权,计算个税时,如果不考虑合理费用,成本是按当时购买股权时支付的股价3200万元扣除,还是按照计税价10000万元扣除?

答复: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应该按10000万元扣除。

九、应该什么时候缴纳税款?

个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非上市),具有上述列表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符合均构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股权转让有可以合理节税的方法吗?

答:针对不同情形可参考下列方法:

1.利用并购重组中的特殊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之间并购重组形成的股权转让可暂不缴税,如通过股权收购、合并、分立、划转等方式,可以加以利用,以实现合理延迟纳税。

2.对个人转让股权可利用“合理低价”方式达到少缴税

详见问题二。

3.“股权转让”变为“先减资再增资”

老股东按合理价格减资,新股东按合理价格增资,实现新老股东之间的过渡,该方式下新老股东之间由于没有直接股权转让行为,也就没有转让所得,征税也无从说起。

但是,所有的税务筹划都应当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之上,否则,一旦触动红线,会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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