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大礼包!马鞍山和县支持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汇总

2023/12/28

马鞍山和县对科技企业发布政策大礼包,制定了支持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奖励范围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重大专项、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等,下面来看看政策详情,有什么疑问,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和县科技创新政策免费咨询:15855199550(手机/微信)

 

一、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一)加强研发平台建设

 

1.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安徽省重点(工程)实验室、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给予25万元奖励。在国家、省级绩效评价中获优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组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省级、市级绩效评价获优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3.对新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项目

 

1.对列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落实不低于60%的研发投入,争取省20%的研发投入,县级给予20%的研发投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省补助资金。纳入产业集群(基地)奖补资金兑现。

 

2.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含子课题)、省重点研发计划等的第一项目单位,市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省拨经费2.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15万元, 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50万元。纳入产业集群(基地)奖补资金兑现。

 

二、强化政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促进技术入股产业化合作。支持高校院所来我县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该机构30万元。

 

(四)推进科技成果"三权"改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 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其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实施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35%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五)对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实施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5%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50万元。

 

(六)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培育科技型领军企业,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七)培育科技型领军企业

 

1.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在次年完成申报的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

新认定和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对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速同比达到30%以上的企业, 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

 

2.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马鞍山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按其年薪5%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奖励资金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其他按税收级次归属承担, 与同类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3.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参与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15 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全额用于项目主要完成人(团队)奖励。

 

4.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企业,每证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三证"齐全的,一次性另行奖励10万元。

 

5.对新获批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和省、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聚力培育服务机构,推动技术转移合作

 

(八)培育发展创新服务平台

 

1.对在国家、省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A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给予房租等费用减免。

 

2.对新获批备案的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在国家、省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A类)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3. 对在国家、省级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A类)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5万元、10 万元奖励。

 

五、附则

 

(九)本政策由县科技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省、市级政策要求配套支持的,由县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并按照预算执行,根据税收贡献对比、亩均效益定级评价和产业集群(基地)考核结果进行兑现。

 

(十一)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扶持政策条件或与其他部门政策重复时,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二)本政策自20201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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