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补贴!宿迁市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申报条件标准和奖励细则

2023/12/27

宿迁市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申报条件标准和奖励细则整理如下,宿城区、宿豫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需要咨询政策补贴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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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2〕69号)第二条规定,着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支撑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对象为市辖区(以下所称区包括宿城区、宿豫区及市各功能区)内规上列统企业或评价入库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二)规上列统企业须按规定填报研发费用统计月报和年报;

(三)在税务申报系统中已按规定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三条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分为总量补助和增量补助。

(一)总量补助的标准如下:

1.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总额超过2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1%~2%给予补助;

2.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在按照本条第一款给予补助的基础上,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0.5%~1.5%给予补助;

3.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增量补助的标准如下:

1.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总额较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的,按照增量部分的8%给予补助;

2.企业上一年度无研发费用支出的,不列入增量补助范围;

3.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工作采取企业自主申报和部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市科技局在每年5月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1个月内发布申报通知;

(二)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组织、材料审核等工作,形成推荐意见并行文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依照相关规定,根据当年资金使用计划,结合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制定资金补助方案;

(四)资金补助方案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商一致后,将补助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正式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条企业申报研发费用财政补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表;

(二)规上列统企业须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三)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收入利润表),当年通过纳税申报系统打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第六条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实行申报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对因审计、税务核查、项目异议等原因出现研发费用核减的,申报单位自核减之日起30日内应主动向区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退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未主动申报的,一经发现追回当期全额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收回补助资金,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和处罚。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企业研发费用支出总额以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资金后金额为准;扣除政府补助是指每单个项目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减去该项目的各类政府补助;规模以上列统企业研发费用支出总额如与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数据不一致的,按就低原则确定。

第九条市直企业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市辖区内企业补助资金按市、区财政5:5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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