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权激励?乐山市金口河区企业股权激励常见类型和方案设计要点须知

2023/12/26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乐山市金口河区企业股权激励常见类型和方案设计要点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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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激励,一般是指以公司股票/股权、股票期权为对价,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实施长期激励的一种做法。上世纪五十年代,股权激励出现在美国,初衷是解决高管人员税负过高问题,寻求合理的避税手段。发展过程中,其激励作用日益凸显,通过股权激励,将高管人员和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可以有效解决现代公司制企业中存在的代理问题。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股权激励在西方发达国家获得蓬勃发展,九十年代开始在全世界普及。九十年代末期,我国国企改革开始探索实施股权激励,2000年之后,我国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并陆续出台系列规范和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法规,尤其是2005年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现已失效),股权激励制度环境不断得到改善。

  股权激励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同时在理论上也获得支持。委托代理理论认为,通过股权激励,使得作为代理人的经营管理者可以分享到公司剩余收益,有助于解决现代公司制度下经营者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从而降低代理成本。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人力资本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生产要素,通过股权激励,即体现了人力资本的价值,又体现了对人力资本进行激励的必要性。剩余索取权理论认为,人力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可监督性,尤其是对拥有部分控制权的经营管理者而言,如果缺乏对应的剩余索取权配置,很可能利用其特权或信息优势,侵蚀公司利益,通过股权激励进行剩余索取权安排,有助于解决自我监督的激励问题。

  一、股权激励常见类型

  一般而言,股权激励的标准类型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权/股票、员工持股计划,其核心特征:一是以权益结算,激励对象获得股权;二是对激励对象设定获授权益和行使权益的条件;三是激励对象需支付现金对价。除此之外,实践中也通常将虚拟股票、分红权、股票增值权纳入股权激励范畴,激励对象和股东一样,参与公司剩余收益分配;但不同之处在于,以上均以现金结算,激励对象并未获得股权,本质上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绩效分配方式或者工具。另外,业绩股、干股也可视为股权激励的不同形式,因业绩贡献获得业绩股奖励,激励对象无须支付现金;因股权赠与获得干股,近似以技术或其他资源入股,因为不属于法定出资形式,所以由其他股东代替出资。

  下面,结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探讨股权激励的三种标准类型:

1.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一般而言,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份额(或数量),约定期权的有效期及行权期、行权价格(或确定方法)、行权条件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当期行权条件达成的,激励对象可选择行权,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权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下期行权;各行权期结束,激励对象当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者激励对象未满足行权条件,或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公司应及时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

2.限制性股权/股票

  限制性股权/股票,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权/股票。限制性股权于适用有限责任公司,限制性股票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而言,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授予价格购买并持有限制性股票;在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内,根据约定分期解除限售,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未达成,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销售条件,或出现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应回购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予以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或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前述一般称之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深交所还规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区别在于,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暂不登记在激励对象名下,而是约定归属期和归属条件(或称获益条件)。归属期内,激励对象达成归属条件的,才能将确定比例或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时出资,或者在归属期内达成归属条件时选择出资或放弃出资。

3.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指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员工以薪酬等合法资金购买公司股票。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委托资产管理机构(如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行使股东权利。

  二、股权激励方案设计

  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应基于商业目的,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安排,期望获得最大化效用。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公司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板块的上市公司,其适用法律规则不同。二是公司的性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其政策要求亦不相同。三是所处行业,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往往有相应政策支持,而对金融企业往往有限制性要求。四是公司的发展阶段,初创阶段和成长阶段的公司,其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不尽相同。五是配套的财税法规,及《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影响。股权激励方案内容应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1.定人

  即确定股权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一般考量其职级、岗位、司龄、学历、业绩等因素综合确定激励对象选择标准(及授予权益的数量)。对上市公司,规定激励对象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对沪深主板上市公司,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包括管理层和员工。

2.定数量

  即确定激励股份总量,及激励对象个体可被授予的权益数量。确定激励股份总量时,应考虑对股权结构的影响,尤其是对控制权稳定的影响。对主板上市公司,规定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科创板、创业板股权激励数量为20%;北交所、新三板为3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1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对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定价格

  即确定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的每股价格。对未上市公司,一般参考账面价值(经审计)、评估价值、或可比交易价格确定。对上市公司,参考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一般取股权激励计划公布前一定时期内的股票交易均价,其中限制性股票可按交易均价的50%进行定价。

4.定条件

  即确定激励对象行使获授权益的条件,一般指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或归属登记条件。获益条件一般包括绩效条件和限制性条件。绩效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件和个人绩效条件,公司业绩指标一般选取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反映股东回报、公司盈利和市场成长的目标,个人绩效条件一般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限制性条件,是对激励对象的行为限制,如遵纪守法,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得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条件达成情况,划分标准和档次,不同档次对应不同的行权比例。

5.定期限

  即确定股权激励的权益授予时间和行权节奏,一般包括权益授予日、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行权期和各期行权比例、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各期期满后的解除限售比例、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等。对上市公司,规定权益授予日和期权首次行权日或限制性股票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分期行权或分期解除限售的,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且每期行权或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50%。

  对上市公司,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

6.定来源

  激励股份的来源一般包括:一是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公司增资扩股,总股本增加;二是公司原有股东向股权激励对向转让股份。三是公司从现有股东手里回购股份,因离职等原因激励对象退回的股份,也可重新授予其他员工。激励对象购买股份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股权激励实施程序

1.审批程序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组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由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批准。

  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前应对激励对象进行公示,监事会应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的定价原则,而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2.签订协议

  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应通过协议、承诺等法律文本予以确认,公司应当与激励对象签订相关协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计划,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违反协议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3.终止情形

  一是法定终止情形,上市公司出现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如最近1年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最近36个月未按照规定或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等。二是提前终止情形,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终止的。三是激励对象异动,激励对象出现过错行为的,激励对象离职、退休、死亡的,应当终止执行股权激励计划。

  四、股权激励常见问题

1.代持问题

  为规避股东人数限制,避免繁杂的工商手续,保证股东大会的决策效率等因素考虑,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可能会采取股份代持形式。公司应对股份代持持审慎态度,一是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代持关系,仅靠一纸协议维持和保障,如果未来出现纠纷,权益难以获得完全保障。二是股份发行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对股份代持都持否定态度,需要提前清理。三是如果代持还原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属于公开发行,需要补充发行审批程序,难度较大。

2.持股平台和委托管理

  为减轻工商手续负担,方便公司管控,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往往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让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以有限合伙企业为持股平台,其优势在于,一是可以避免双重纳税,分红收益所得仍按20%个人所得税率纳税,股权转让收益比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另外,可在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注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实现合理避税;二是处置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比较自由;三是委托一名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全权处理合伙事务,保证公司控制权稳定。其劣势在于,一是有限合伙人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管理,仅享有收益权;二是对股权转让收益,如果直接持股的话,税率仅为20%,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可能面临更高的税负。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持股平台,其优势在于,一是可以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等。二是公司制度相对更加完备。其劣势在于,一是双重征收,公司平台取得股息分红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股权转让收益所得需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平台向员工分红是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二是通过公司平台处置股权程序繁琐,甚至需要履行减资程序。

  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已无法规避《公司法》的股东人数限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通过股份代持或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安排导致实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应当按照指引进行规范,将代持股份还原,或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指引同时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金融计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接受证监会监管的,可以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另外,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持股平台不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因此公司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如果导致实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可以考虑委托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设立金融产品或计划进行持股,并授权其进行管理。

3.会计处理

  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一是对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将取得的相关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二是对有等待期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不做账务处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将取得的相关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行权时根据行权情况,确定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4.个税区别

  授予权益,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3%-45%。股票期权在行权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的行权价格)×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的股票市价+本批次解除限售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激励对象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激励对象获得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税率20%。非上市公司股份,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原始成本-合理税费。境内上市公司,转让股份免征个人所得税。

  分配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适用税率20%。上市公司,持股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全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递延纳税政策,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可在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取得权益时暂不纳税,待股权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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